【大紀元2月6日訊】擁有德國博士學位來港工作的內地專才,在羅湖離港時因護照蓋印問題,與入境處職員爭執,被指以護照拍打職員額頭一下,竟因此重判入獄八星期,高院法官早前直指判刑過重,力勸內地專才同時上訴定罪及申請減刑,昨日進一步指出控方証人供詞多處出入,原審法官定罪不妥,裁定內地專才上訴得直,推翻原判。
主審法官任懿君判三十八歲上訴人樂建華脫罪之餘,不忘新年應節說「祝大家身體健康、出入平安」。樂建華亦一再表示感激法官主持公道。在德國藥廠駐港公司工作的樂建華居於深圳,每日來港上班,他於去年五月十六日在羅湖離境大堂過關,疑因其護照被錯誤蓋上留港期間不得工作的蓋印,被高級入境助理張偉良認為有懷疑,通知上司余恩傑,余再檢查護照後,認為沒有問題放行。
上訴人樂建華被指在此時大吵大鬧,並揮舞護照,拍打將護照交還的張姓助理的額頭一下,樂其後被控普通襲擊罪,雖然堅稱沒有打人,但裁判官林鉅溥仍裁定他罪成,重判入獄八星期,直至服刑僅餘一周才獲准保釋外出,樂建華在獄中想起羅湖離境大堂有監察鏡頭,按理應有監察錄影帶,遂向律政司查詢,但投函四次,律政司竟提供了四次不同的答案。
法官在庭上指出,律政司最初說閉路電視拍攝不到涉案的櫃位,又說沒有人啟動設施,其後說有兩組錄影系統,共三十四個監察鏡頭,分布車站大堂各處,由九鐵職員負責,但不包括離境大堂,最後才表示透過入境處職員得悉,羅湖離境大堂根本沒有錄影系統,只有監察鏡頭。
法官指出,律政司的答覆令人感覺不安,他認為錄影帶在法庭相當有用,並以一宗謀殺案為例,指該案疑犯與受害人乘船往長洲,小輪公司的閉路電視拍下兩人去、一人返的情況,受害人則在長洲遇害。
法官說沒有錄影系統,不知是因資源問題,抑或沒有需要,他不予置評,但要求庭上政府律師跟進。
任懿君法官裁定上訴得直時指出,當日入境處兩名職員以及聲稱目擊經過的一名市民,在庭上的証供有多處明顯出入,包括上訴人如何可以在身高(超過一米八)的入境處職員遮擋下,伸手用護照拍打另一職員的額頭,並未充分得到原審裁判官考慮,定罪並不穩妥須予推翻。
法官推翻定罪之餘附帶判刑,強調入境處等紀律部隊人員如遇動粗及侮辱,法庭應該適當判罰犯事者以收阻嚇,但每宗案件情況輕重不同,以本案而言即使入境處職員確有遭拍打額頭,卻沒有受傷,而且只是輕輕一下,判處罰款,社會服務令或緩刑已很足夠,裁判官以普通襲擊罪最高刑罰入獄一年計算,認為據案情應以最高刑罰五分之一量刑,方法並不正確。
律政司發言人回應表示,多次回覆上訴人不同答案,是跟進對方問題所致,而羅湖離境大堂所裝的閉路電視系統只能監察,並沒有錄影的功能,律政司會向入境處反映法官的評論。入境事務處發言人則表示,羅湖管制站的閉路電視用作監察人流秩序,至於是否有錄影功能,則涉及入境處行動細節,不願透露。(轉自<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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