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月4日訊】為提高國有金融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國有大型企業的國際競爭能力,适應加入世貿組織的需要,經党中央、國務院批准,國家人事部日前出台了《關于鼓勵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回國工作的意見》,旨在有組織、有計划地吸引、鼓勵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回國工作。
据《鄭州晚報》報導,《意見》要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支持留學、鼓勵回國、來去自由”的方針,宣傳介紹國內經濟建設的成就,加強愛國主義教育,引導留學人員采取多种形式為國服務、回國服務,用所學本領報效祖國和人民。
《意見》明确界定了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的范疇,即指公派或自費出國留學,學成后在國外金融机构、跨國公司、國際組織、著名高校、科研机构等從事金融、工程技術、教學、科研、管理等工作,取得顯著成績,并為國內急需的中青年高級經營管理人才、專業技術人才、學術技術帶頭人,擁有具有產業化開發前景的專利、發明或專業技術等人才。
國家鼓勵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回國工作的主要措施包括:國家鼓勵銀行、保險、証券業和國有大型企業自主引進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引進高層次留學人才,回國后主持的科研項目,确屬國際先進水平或國內急需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報立項后由國家提供科研配套經費。
對回國工作的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的報酬,國家應建立与其本人能力水平、對國家的貢獻和所創造的經濟社會效益挂鉤的競爭激勵机制,并根据其職務、崗位變化和貢獻大小,進行調整。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可以專利、發明、專有技術、管理等要素參与分配。
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回國工作,在聘用或任職期間,享受与用人單位其他工作人員相同的醫療、保險待遇。其住房可采取發放一定住房補貼的辦法,允其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租住或購買。有條件的用人單位也可提供一套与其職務相應的國家規定標准的住房,其租金或購房价,享受与單位其他人員同樣的政策。
對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的遴選,要保証質量,并根据崗位急需,通過公平競爭,擇优聘用;也可通過其他形式,經适當渠道考察确定。用人單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入選條件,按干部管理權限,可聘任或委任其擔任銀行、保險、証券等單位領導職務及國有大型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術領導職務或高級行政管理職務。對回國工作的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可保留國外長期或永久居留權(如綠卡)。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