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月26日訊】處方藥除可以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共同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上介紹外,不得在大眾傳播媒介發布廣告或者以其他方式進行以公眾為對象的廣告宣傳。
東方网報道,這是第三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藥品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做出的規定。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伯勇今天向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作這一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李伯勇說,按照有些常委會委員和部門的意見,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設置的藥品檢驗机构不應參与藥品的生產經營活動,不應以其名義推荐或者監制、監銷藥品,否則會影響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藥品檢驗机构客觀、公正地履行各自的職責,還可能產生腐敗。法律委員會建議增加這方面的規定予以明确。
有的部門提出,為使藥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分別達到藥品生產、經營的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藥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實施了有關規范的認証制度,對這項重要制度應在法律中做出規定。此外,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還應對經其認証合格的企業加強監督檢查,對不符合有關規范要求的應當依法處理,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依法履行這一職責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李伯勇說,法律委員會建議增加這些方面的規定。
李伯勇說,有的地方、部門提出,規定藥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得向被檢查者收費是必要的,為保証這一規定的執行,對違法收取費用的,應當追究法律責任。還有的地方和部門提出,為加強對藥品价格的監督管理,政府价格主管部門應當做好藥品价格的監測工作,藥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醫療机构應當依法向价格主管部門提供藥品价格的有關資料。因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在草案中增加這兩個方面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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