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安友 :論中國的人權觀与國際人權標准之异同

黎安友 Andrew Nat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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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的討論會很重要,因為在這里聚集了中國的思想家和學者,他們正在討論一個長達一個世紀之久的論題,這就是中國應當有哪些人權,怎樣才能加以實施和保障。外國人來參加則是為了提出評論和意見。真正重要的是中國的討論者將從討論中得到些什么。這樣的討論在中國境內還不可能進行。通過這類會議,即使是流放的悲劇——在座的一些中國与會者正在經歷這場悲劇——也會產生一個好的結局。

   這樣來理解討論會的意義,也就表明了我將以怎樣的方式來解釋和闡明我將提出來討論的問題。假如中國的人權活動家們認為中國的人權是有缺陷的,他們能否利用現成的國際標准來說明應當怎樣去改善目前的實踐?或者說他們面臨著為中國另立一套人權概念的挑戰?我們可以把這兩种概念稱作“趨同”或“創造”。如果現行國際人權標准适用于中國,那么他們面臨的任務便是确認這些標准,并且使之在中國達到貫徹執行。如果現行標准不适用于中國,那么中國的思想家就需要為中國建立一套新的人權標准。

   我認為這個問題是一項戰略選擇而不是預測未來。如果有人要我預測未來,我會說經濟、社會、政治和文化的力量將推動中國沿著趨同的方向走下去。中國社會將變得更加自由,更加開放,更加法制化,對人權將提供更好的保障。許多杰出的中國知識分子出席這次討論會,便是這些抽象力量在起作用的具体証明。但是,我認為超然地預言遠期結局并非我們在這里要解決的問題。我們的問題是我們認為這個結局應當是怎樣的,以及中國的人權運動將怎樣有助于這些結局的形成。

   換言之,我們所關心的是:是否存在著一种跨文化的人權標准,以供中國的人權活動家利用來改善中國的人權狀況;抑或是否人權概念是別种文化的特定產物,這些觀念由發展的相互影響或調和的形式達到某种聚合。但它們并不會必然地聚合,因為它們在本質上并非必然地一致。

   我并不試圖回答這個問題,因為我認為解答這個問題需要与會者大家共同的努力。我只是打算對這些問題作一些界定,以便于別人進入到實質性的問題。

  首先,是否存在著一种國際人權觀念,如果存在,它是什么?如果存在著這樣一种國際人權概念,那就肯定是《世界人權宣言》中所包含的觀念。這個宣言是聯合國于一九四八年通過的,并被廣泛認為對一切成員國具有法律效力。宣言宣稱“一切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并列舉了与會者可能關心的主要權利,包括免除酷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免遭任意逮捕,無罪推定,以及徒遷、新聞、集會、結社和政治參与的自由。

   然而,如果《世界人權宣言》是一個標准,我們怎么可以斷定中國政府沒有遵守執行呢?中國政府沒有簽署這部宣言以及其它的好几個國際人權公約,但自稱它尊重所有這些宣言和公約,盡管它承認某些領域需要加以改進。

   一個政府可以聲稱它同意宣言,因為人權宣言允許存在各种各樣的國家人權觀念,并且允許主權政府保留解釋某一項條款涵義的權利。中國政府聲稱,它的憲法和法律按照自己的方式規定了這些權利。而且,宣言中還有一項條款,允許政府制定法律限制這些權利,以便适應一個“民主的社會中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幸福的正當需求”。中國政府說,它對權利規定的限制是以該條款為根据的。最后中國政府認為,對于《世界人權宣言》所規定的目標和准則,各國政府可以根据本國的优先秩序去遵守、擱置或盡力去實施。許多國家政府都贊成中國在這個問題上的立場。

   這就表明,《世界人權宣言》雖然是一份國際性的文件,但它并沒有包含我們這次討論會所說的一個國際性的“概念”,即不僅在字面上,而且在實質上全世界共同的概念。

   然而,國際人權組織,象“大赦國際”和“人權觀察”,以及一些國際法學者,仍然把《世界人權宣言》作為一种標准。我們無法承認中國(以及類似的政府)遵守了人權宣言,僅僅因為他們宣稱他們那樣做了。我們可以堅持認為人權宣言和其它有關文件一樣具有明确的含義。

  例如,人權宣言稱,政府對于任何被控有犯罪的人必須提供一個獨立的、沒有偏見的法庭進行公開和公正的審判。任何人都可以看到,在中國的被告所受到的審判既不公正也不公開。公共媒体的人員不得入內,審判過程中也不允許被告有机會為自己辯護。政府不能僅僅憑自己斷言審判程序是公正和公開的,便真正做到了這一點。況且,依照“大赦國際”和“人權觀察”的看法,一個政府不能自我認定和判斷是否遵守了國際人權文件的明确含義。由于已經聯合國通過,并逐漸形成了國際人權法体系,《世界人權宣言》對所有的政府都有約束力(無論它是否簽署)。盡管并不存在有效的國際法庭強制執行這些權利,但它們依然存在。

   照此而論,我們還是有必要說明,為什么我們對人權宣言的理解是正确的,而中國政府的理解是錯誤的。讓我們仍以“由一個獨立的不帶偏見的法庭進行公正和公開的審訊”為例。在中國官方看來,這是指由國家司法官員進行正式審訊,無需無罪推定或有效辯護,只需事先通知被告的直系親屬和單位,除非因涉及重大的國家利益而取消這一通知。這种審訊是公正而公開的,因為已經通知被告對他的指控,并且他有机會為自己作出辯護,因為被告的家人和工作單位的代表一般都會允許到庭,因為審訊官被責成弄清事實并捍衛公眾利益。(盡管這些規定并不總是得到遵守,但我不認為官方會反對應當遵守這些規定。)

   我們大多數人則可能以為,一個公正和公開的審訊要求比這多得多,而且內容也很不相同。公正和公開審訊可以有各种形式,但都應包含以下几個特征:在制度上獨立的司法体系,無罪推定,對抗制訴訟程序,明确和詳細的成文法和程序,被告可以利用獨立的專業律師,以及能夠對審訊進行直接報導的自由新聞界。

   如果我們要說明為什么公正和公開審訊的權利包含上述這些制度上的保障,我們就必須首先闡明我們關于權力的基本假想。我們之中大多數人可能認為權利是生來具有的,而不是由國家賜予的;所有的人,不論其國籍所屬,都擁有相同的權利,而不是由國家為它們的公民規定不同的權利;權利存在的基礎是固有的人性尊嚴,而不是它們對國家來說有什么用處;權利設定了法律的界限,它不是法律的產物,不受法律的限制;國家有義務履行權利,而不是只把它們當作許多目標中的一個。

   這個例子表明,我們對人權宣言的理想是根据一些有關人性、國家、個人与國家之間的關系的設定,与中國官方根据的假設不同。我們的假想從淵源上來說是西方式的。我并不是說這些觀念是狹義的西方式的。他們正越來越廣泛地為國際社會所接受。然而,我們所稱的國際觀念是一個仍未完全被國際社會接受的觀念,它的主要內容植根于天賦人權、個人主義、憲法保障不受國家侵犯等西方傳統之中。

   為了更清楚地闡明這一點,我們在討論國際人權觀念時不妨將它分為三個層次。最表面的一層是簡單地承認某一項權利。在這一點上,中國政府以及當代大多數政府都是同意的。哲學家們爭辯哪些人權是最基本的,但是在這個最初級的層次上,所有哲學家認為是最基本權利的東西,現在都已經為國際社會所接受。在這方面存在著國際性的觀念,大家都趨于一致。但這并不是我們在開始時首先提出的趨同,因為它并沒有促進改善中國的人權狀況,使之達到讓我們滿意的程度。我們感興趣的趨同是在第二和第三個層次上。

   第二個層次是權利的實際內容或實質,以及對權利的保障相關的制度上的要求。這些要求很可能相當复雜,如我們在有關公正審判的例子中所看到的。這些要求植根于人權觀念的第三個,也是最深的層次上,它包含更深一層的哲學假設和推理,說明為什么存在著權利,以及為什么權利具有這种實質。在這兩個層次上,我們在座的各位,不論是西方人或是中國人,同中國官方的看法之間都存在著很大的差距。

   現在我們已經把最初的問題界定得更為清楚了。我們的問題是,在第二和第三個層次上,中國的權利觀念是不是必然与我們的權利觀念相一致。要作出肯定的回答,我們必須能夠闡明,我們的觀念較之現行中國官方的觀念更有根据,無論是對中國還是對全世界都是如此。這就把我們引到了問題的核心。歸根結底人為什么具有權利?我們對于這個問題是不是有一個适合于中國和中國人民的回答,并且比現有中國官方的回答要好一些。

   既然我們所使用的觀念是受西方影響的,那么就讓我們看一看西方傳統有關權利發展的基本原理。簡而言之,現代西方關于權利的論据分為兩大類:天賦人權和功利主義。天賦人權論的主張是:人作為人而擁有權利,因為人生而具有尊嚴和价值。他們試圖界定某些核心的權利,這些權利几乎決不可受到侵犯,或者很難受到侵犯。功利主義的主張是:人擁有權利是因為這种方式更有益。人的福利始終是功利主義的檢驗標准。因此,他們最終還是要回到人本身的某些价值上來。但是功利主義比較傾向于允許不同利益之間進行交換。所以個人的權利可以犧牲或改變,以換取其他個人或社會的利益。

   廣義地說,不管它們有什么差別,西方的這兩大傳統都建立在一些假設上,這些假設至少在原始的形式上對于一些有意識的中國人,大概包括在座的一些人來講,沒有多大意義。讓我們來研究一下西方權利傳統的重要理論家的一些論斷,以及它們在中國可能起的作用。

   霍布斯說過:“關于人的思想,我將首先加以單獨考慮,然后再考慮它們相互之間的依賴性。單獨而言,每一個思想都代表一些特質,或代表獨立于我們之外的一個物体;通常我們稱之為客体。”這是《利維坦》第一章第一部分中的頭兩句話。霍布斯試圖說明,人的意識器官象一部机器,這樣他就能夠証明人的行為是受客觀得失的計算支配的。一個中國人很可能認為這种心理上的假設不僅是錯誤的,而且是荒唐的。每一個中國人都懂得,人不只是一架机器。人天生就有目標和价值,是社會性而不是個体性的,而且包含為群体利益而犧牲個人的愿望。

  洛克:“我們應該考查人在自然狀況下處于什么狀態,那是一种自行決定自己行為、處置自己財產和人身的絕對自由狀態,只要是在自然法的約束之下,無須請示,或依附于任何他人的意志。”這個觀點可能對中國人的意義不大。中國人認為人生來就處于社會狀態下,這种狀態并不賦予個人在不牽涉家庭和社區成員的情況下支配財產和人身的自由。

   康德:“現在我認為,人,一般來說每一個有理性的人,都是以自己作為目的存在著……。”我想大多數中國人會認為這种說法是唯我主義的。沒有人能以自己作為目的存在。每個人都具有社會存在,并且需要為了他人同時也為了自己的利益服務。

   穆勒:“無論是個人還是集体,人類可以干預其成員的個人自由的唯一目的是自衛……(一個人)自己的利益,無論是肉体還是精神的,都不足以讓他干預他人。”大多數中國人都會認為這個看法太過于冷酷無情,社會應該關心其成員的福利,哪怕他們并不知道自己的利益是什么。

   這些例子表明,現代人權思想的根源,從一開始就是有西方特色的論証,其原初形式對于中國人和其它很多國家的人民,乃至對許多現代西方人,都是外來之物。(這些思想更早一些的根源對中國人來講更加离奇古怪。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戰后關于人權的共識,仍然象上面那些早期人權思想的十七至十八世紀的引語一樣,完全是西方的風格。現在我們有了比較簡單的概念,不再依靠各种奇特的假設。這個現代的思想基于一個簡單的概念:每個人生來具有“平等的尊嚴和价值”(借用羅納德.多金斯的術語)。

   接下來,我們的問題便是:人權思想的這种現代概念,是否已經脫离其特殊的文化淵源,能夠為中國人理解。如果是這樣的話,它是否包含足夠的推動力,以作為我們要求中國改善人權實踐的基礎?

   在我看來,這是本次討論會關鍵的問題。我并不想回答這些問題。但我認為,只有當回答是肯定的時,中國的人權活動家才能著手順利實施“趨同”戰略,使中國的人權觀和以西方為基礎的國際人權觀合并為一。

   如果我們難以從正面回答這些問題,我們可能要求另辟蹊徑,創立或找出我們認為中國人有可能接受的、具有中國特色的人權基本原則。我們可能非這樣做不可,如果我們不太愿意承認歸根結底源于西方的一組觀念比源于中國的相應觀念更有根据。這個觀點不是我們愿意接受的,因為我們知道中國是一個文明大國,我們必須尊重他們的觀點,而且我們的經驗表明,深刻的哲學問題往往是難以一勞永逸地回答的。

我們可以仍然堅持,中國官方的人權觀點是不适當的,我們不妨看看中國社會思想的傳統是不是包含了某些成份,据此,中國可以創造出自己的人權觀。從以上提到的三個人權觀念層次看,中國已經在第一個層次上,即名義層次上接受了人權。想想看,在推動中國接受人權的第二個層次即實質層次的概念時,是否可能或應該從事第三個層次上的新工作。在中國的傳統中,是否存在著一种潛在的人權哲學基礎,不同于今日西方的人權哲學基礎?有沒有可能建立文化上不同的人權觀念,因而有關于人權的任何一种适當的觀念最終都會基本上与西方的觀念相似。

   如果趨同的方法有困難,創新方法的困難也不小。首先,我几乎未見過能向我們認為适當的主流觀點發出強有力的挑戰的有中國特色的權利觀念。我的印象是官方的觀點在制度和意識形態兩個方面都居統治地位。雖然中國的傳統和現代的中國社會思想丰富多彩,但實際上至今反對官方的中國人似乎主要依据西方思想。我很想知道本次討論會的參加者是不是感到有可能創立另一套中國的人權理論。我個人覺得創立特殊的中國人權觀是一個長期艱巨的任務。如果這一理論要依据孔子關于人性和人格的學說,它將遇到很大的障礙。孔子學說的傳統在過去包含著大量与我們感興趣的這种實質性的人權相對立的成份,很難把它重建成為人權的堅實基礎。同時,數十年反孔的批判已經損害了儒家思想的威信,一致讓中國人接受西方的价值觀可能比接受孔子的思想更加容易些。

   要創立具有中國特色的人權理論所遇到的第二個問題是,一旦中國的人權運動拋棄了國際人權觀的思想,就不得不承認,各國的觀念都同等有效。如果你主張每一國觀念盡管不同但都要拿來同同國際觀念衡量比較,你就會回到我們討論的出發點,詢問什么是國際觀念并如何加以解釋。如果你并不這樣主張,你就不可避免地要承認,每一個國家的觀念從根本上講是它自己的觀念。即使不同國家的觀念有實質性的重复和趨同,特別是在第一個層次上和一定程度的第二個層次層次上,也是如此。在每個國家,沒有人能夠比政府更有權力闡述本國的權利觀。結果,我們發現自己回到了中國政府闡明過的立場上去了:《世界人權宣言》是一种國際標准,但其內容要由每一個國家的政府自己作出解釋。

   總而言之,趨同的方法認為源于西方的人權觀對中國有效,但必須解釋清楚為什么如此。創新的方法要建立或發現一种人權觀,其哲學基礎是中國式的,同時能推動中國在權利本質上更接近西方。兩种方法都不容易。

   用功利主義或歷史主義的論証可能跳過這二難推理。功利主義的論証宣稱,沒有完整的法治,一個現代社會就無法正常運轉,不論社會運轉所依据的意識形態的基礎是什么。歷史主義的論証贊成這一點,并且還會指出,人權思想的傳播是歷史潮流,重大的挑戰不在于論証它而在于促進它。這兩种主張都是很吸引人的,但我以為,我們不能因此就不必說明為什么人權思想是中國和中國人需要的。

   中國人權運動的實際工作不必等到哲學問題解決了之后再去做。實際上這類問題是很難解決的。但人權運動的部分任務是要以讓中國人民信服的方式講清,為什么他們認為,他們所相信的人權觀念适合于中國。

作者為哥侖比亞大學教授、中國人權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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