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邊防副參謀長為走私護駕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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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25日訊】23日上午,原深圳市公安局邊防分局副參謀長高立強被深圳市中級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從1994年底至1997年5月間利用職務之便,共收受賄賂人民幣21万元。

  据南方都市報報道,1994年至1995年1月間,廣東省江門市江海區中裕摩托車集團公司等單位因涉嫌海上走私汽車外殼,4艘裝載貨物的運輸船被深圳市邊防分局查扣。1995年1月,江門市政府委派江海區公安分局干部李某到深圳市找到參与辦理此案的高立強請求幫忙。雙方經協定,同意由深圳邊防分局收取500万元人民幣的辦案費,所扣查的貨物移交江門市公安局處理。同年1月26日,由高立強代表預審科批示同意辦理了移交處理手續。1月28日,李某代表江門市到深圳市公安局邊防分局辦好貨物交接手續,為了表示對高立強從中幫忙的感謝,李在高的辦公室將10万元人民幣送給了高立強。

  1995年10月,深圳市公安局邊防分局姑婆角海上檢查站查扣了廣州新英豪公司一涉嫌走私貨船后移交預審科審理,新英豪公司李某找到處理此案的高立強,請求盡快批准將扣查的船、貨放行。經請求局領導同意后,高立強作出了同意放行到目的港報關的決定。在高辦理完船、貨放行手續后,李某將10万元人民幣送給了高。

  1997年5月間,深圳市公安局邊防分局在福永碼頭查扣一涉嫌走私凍品的運輸船,香港貨主陳某通過關系找到了處理此案的高立強,請求高幫忙放行。之后,高作出了到目的港報關放行的處理決定。陳為感謝高的幫助,在晶都酒店將1万元人民幣送給了被告人高立強。

  法院經審理查明了此案的全部事實和証据,認為:被告人高立強,身為邊防檢查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共計人民幣21万元,其行為已构成受賄罪。鑒于被告人高立強有自首情節,案發后,已將全部贓款退清,有悔罪表現,依法可減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法院作出上述判決,高退出的贓款人民幣21万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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