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月20日電】信報2月19日報道,最近一段時間,關於政治体制改革話題又開始漸漸浮現。對中國政治体制改革的討論离不開對<<憲法>>的討論。大陸的改革稍有深入,就難免要触動<<憲法>>。這一點是大陸朝野和海內海外少有的共識。修憲倡議和《憲法》修改頻頻出現正是最有力的証明。現行《憲法》究竟是好《憲法》還是坏《憲法》是應完全廢棄,還是只需作局部修改?對這樣的問題,有兩种大不相同的答案。
一些人認為現行《憲法》基本上是一部好《憲法》,問題是沒有實施好。一旦憲法條文能全部兌現,中國將名副其實地成為一個憲政國家。因此對這部《憲法》只要稍作局部修改即可。許多國內外的《憲法》學家、政治學家和中國問題專家都持這种觀點。
最近美國一位核物理學家名叫Koontz的博士在他的個人主頁上撰文說,在閱讀(中國)憲法時,你會發現,中國居民享有相當的自由,包括言論自由、信仰自由、結社集會自由和出版自由。事實上,中國的憲法比美國和其他多數西方國家還自由。中國《憲法》中列舉的公民權利之多,常常使一些人得出了這樣的結論:中國的人權問題是中國政府未能履行其《憲法》的規定所造成的。
另一個觀點認為,中國的現行憲法本質上就是一部坏憲法,如果這部,《憲法》中的理想和目標能夠全部兌現,它所造成的惡果將比現在嚴重得多。因此,這部憲法非廢不可,須推倒重來。本文即持這种觀點。中國大陸現行的八二年《憲法》究竟有什麼錯?
這部《憲法》所依据的正義觀依然建立在強權和暴力而非和平与理性的基礎之上。,<<憲法>>是暴力革命的直接產物,并要永遠獨占暴力革命的成果。《憲法》高度肯定四九年暴力革命的成果和隨后确立的無產階級專政。現行《憲法》中危害最大、造成《憲法》內容最大矛盾的就是其序言中的「四個堅持」。它們的直接邏輯推論就是,神圣化了的馬列毛鄧意識形態「授予」堅持該意識形態的共產党絕對的、永久的、無限的領導權。這就使得《憲法》正文中所規定的「選舉」條款成為空話。況且在中國憲法之上,有中國共產党的党章,在党章之上有中共領導人的專橫意志《憲法》從來就無足輕重。
把歧視公開合理法
所以該《憲法》所保障的是專橫的權力、無限的党權和政權,是一部權力無限的<<憲法>>,而不是一部限權《憲法》。《憲法》所使用的仍然是革命的辭藻《憲法》的任務不是保障公民的自由,而是建立無產階級專政的中國版本人民民主專政,建立一個高度中央集權的中央集權政府,消滅剝削階級。
這部《憲法》在本質上仍然建立在階級斗爭學說之上。《憲法》所規定的目標和四項基本原則每一項都是以階級斗爭學說為基礎的。這部<<憲法>>所建立的并不是一個共和國,而是以階級名義的共產党的絕對統治,并因此對其他階級實行公開的歧視。《憲法》有了最高的目標和追求之後,人民被分成兩類,一類是贊成社會主義的人,另一類是反對社會主義的人。《憲法》規定后一類人必須遭到鎮壓.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有統治階級与被統治階級之分,進步階級与落後反動階級之分;在實踐中,則對非党員實行公開的歧視。連一八年的俄國蘇維埃《憲法》中都未曾提到共產党的地位,中國<<憲法>>卻規定,中國共產党及其領導人永遠是中國人民的主宰。《憲法》過去是,將來也隨時可能是階級斗爭的工具。
《憲法》的制訂缺正當性
這部《憲法》的制訂缺乏正當性,其制訂和修改從沒有經過自由的、充分的公開討論。《憲法》的起草者的身份是不公開的。《憲法》未經過正當的批准程序,沒有經過特殊的制憲机构或全民公決來批准。而那些通過《憲法》的人大代表又是由共產党任命的未經過自由、公平、競爭的選舉產生。人大代表的產生是基於人口的比例而沒有充分反映地區的差异性。立法机關是由各級共產党組織選舉產生的,選舉的組織者又是候選人。根据憲政的精神,政府由人民中產生其存在須得到被治者的同意。
在《憲法》中,對被治者的同意的原則的肯定,不能僅僅限於政治理論上的表述,而必須确立一种真正的代議制度,其中包括投票的權利、組織政党的自由、議會席位的公平分配、公共問題的自由和充分的討論、自由与公平的選舉、尊重選舉結果。
只在維護党的地位
這部《憲法》賦予了執政党和政府控制社會生活一切的權力,從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私人生活的一切領域,無所不包,造就了一個隸屬於共產党的、權力無限的政府。
《憲法》維護的是中國共產党的主宰地位而不是人民的主權。在中國的《憲法》中,一切權力屬於抽象的人民,而非活生生的個人。党及其最高領導人則自封是抽象人民的最高化身。《憲法》規定一切權力屬於中央和地方各級人大代表大會,但是同時又規定各級人大必須接受中國共產党的領導。如果一項法律規定一切權力屬於奴隸,同時規定奴隸必須無條件接受奴隸主的領導,我們能据此認為一切權力真的屬於奴隸嗎?<<憲法>>對人民應該是保護性的。中國的《憲法》對人民卻意味著是<<刑法>>。<<憲法>>從用「反革命」罪到「破坏國家安全」的條款來對民眾進行公開的政治威脅。中國現行《憲法》保障共產党的絕對領導權,保障所謂的自我監督職能,其自我矛盾性与「四項基本原則」的神圣性使得《憲法》中的具体條款和所有其他予法成為了一紙空文。
要解決這一症結,必須制訂一部名副其實的《憲法》惟有將權力分立与相互制約机制作為<<憲法>>的脊梁。以現行《憲法》為例,從字面上看是誘人的畫餅,其實卻暗藏毒藥。該法重大的缺陷在於不具有現代《憲法》的精髓——權力分立与制約机制。立憲政府必須是有限政府。憲政特別注重防止政府權大無限擴張以致威脅到個人自由。有無分權制衡是衡量一部《憲法》好坏的根本尺度之一。以此來衡量中國的《憲法》顯然不及格。
中國<<憲法>>二之一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