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月13日訊】因貪污、挪用公款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的罪犯李忠,如果不是從南疆流竄到烏魯木齊盜竊而被當地公安机關抓獲,恐怕至今還在逍遙法外。
据中國檢察日報報道,今年39歲的李忠,在擔任新疆博湖縣農業銀行本布圖鄉信用社會計、信貸員期間,因貪污、挪用公款被博湖縣檢察院立案偵查。偵查終結后,該縣檢察院按照級別管轄規定,將李忠一案移送到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檢察院審查起訴。1992年1月,因李忠在看守所關押期間身患重病,兵團農二師醫院出具了有關病歷,公安机關提出對李忠取保候審,經巴州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研究決定,博湖縣檢察院依法為其辦理了取保候審手續。
1992年6月9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級法院以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對李忠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一審法院委托博湖縣法院對其進行宣判。判決后,因同案犯李軍不服判決上訴至自治區高級法院。同年12月24日,自治區高級法院作出維持一審法院判決的裁定,并委托巴州中級法院代為送達高級法院的刑事判決書。
1993年2月15日,博湖縣公安局看守所負責人譚某簽署了《刑事案件執行通知書》回執,交巴州中級法院。從此,李忠是否收監執行無人過問,這位重刑犯逍遙法外長達6年之久。1999年3月19日,李忠在烏魯木齊因犯盜竊罪,被天山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零六個月,有關部門才知道罪犯李忠此前被判刑后并沒有執行刑罰。
据了解,李忠未收監的6年時間里,有關部門沒有為他辦理過保外就醫手續,卷內也沒存任何保外就醫的材料。
那么,李忠為什么會成為一個被司法机關遺忘的罪犯呢?經查,是博湖縣公安局看守所負責人譚某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所致。根据《看守所條例》第38條規定,應對李忠收監執行刑罰,但譚某收到自治區高級法院的終審判決后,既沒有將李忠收監執行刑罰,又沒有將收到執行通知書一事向公安局任何領導和看守所其他人員講過,他把執行一事忘得一干二淨。
巴州中級法院收到博湖縣公安局看守所的執行回執后,認為李忠已被看守所送往執行場所,也就再沒有過問此事,最終導致李忠逍遙法外,不僅損害了法律的嚴肅性,也在當地造成了很坏的社會影響。
今年2月5日,新疆自治區檢察院監所處負責人告訴記者,李忠現已被送到新疆第四監獄服刑,審判机關決定對其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
据了解,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委會已責成有關部門正在調查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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