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實:所謂“反邪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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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談到法輪功,网友臭皮匠說:“在共產党眼里,什么社會組織都成了政治組織,什么社會組織都是想推翻共產党統治,什么社會組織都有政治野心。”“和平地圍了一下中南海就如此緊張了?要治人家罪也只能治個非法集會罪,何出邪教罪?”

這一問,問得好。

中南海聚集事件的組織者,是李昌、王治文、紀烈武、姚洁等人。記得前年北京判他們邪教罪時,新觀察論壇网友云儿也提出類似疑問。大意說,根据《刑法》中有關“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條款,李昌等人組織中南海非法聚集,只能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顯然如此量刑,在官府看來實在太輕,不足以平息某些人心中怒火。于是蠻勁一來,干脆棄置已有的條文不用,臨時由高法和高檢搞出一個關于邪教罪的司法解釋,其中規定,凡所謂邪教組織的非法集會、游行、示威,一律按“利用邪教組織破坏法律實施罪”懲處。根据《刑法》,犯此罪者,“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這樣,李昌等四人的刑期,一下子從“五年以下”長到了“七年以上”,終于遂了官府“依法”從重判刑的心愿。

將輕罪變重罪,乃反邪教法的一大妙用。不僅如此,高法高檢的司法解釋還有更奇妙的用場:新解釋一出來,許多從前依法并不触犯刑律,不构成犯罪的行為,不僅變成了犯罪,而且還是重罪!仍以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為例。《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關于“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是這么說的:

“舉行集會、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又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坏社會秩序的,對集會、游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這里說得很一清二楚,此罪至少應有兩大要件:一是非法集會游行示威,即未獲許可或未按許可的時間、地點、路線進行;二是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單只非法集會游行示威,若是沒有“拒不服從解散命令”的情節,雖然違法,卻沒有触犯刑律,不构成犯罪。

根据我國司法實踐和法學家分析,所謂“拒不服從解散命令”,須滿足三個條件:第一,作出解散命令的主体應是人民警察現場負責人而非其它任何公民,比如一般党政机關、新聞單位、信訪辦的負責人提出的解散要求,不能視為本條文所稱的解散命令;第二,解散命令應明确要求參与集會、游行、示威的人离開及分散;第三,行為人須以暴力或威脅方式阻撓執行解散命令,或者在多次(一般是三次)接獲解散命令后仍不解散。此處的多次解散命令,每次之間必須間隔一定時間,連續不斷或間隔极短的內容重复的喊話,應視為一次命令。

以此看來,以前不少非法集會示威,很多時候都是被示威單位的某些党政頭頭出面作工作,由于始終沒有現場警察負責人正式出面下達解散命令,或者由于在警察正式下達一兩次解散命令進行勸离后,示威群眾即和平离開等等,并不存在“拒不服從解散命令”情節,無法按上述條文治罪。怎么辦呢?官府自有高招。1999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了一個《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体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專門作出一項新規定:

“非法舉行集會、游行、示威,煽動、欺騙、組織其成員或者其它人聚眾圍攻、衝擊、強占、哄鬧公共場所及宗教活動場所,扰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利用邪教組織抗拒法律實施罪”作定罪處罰。

將此規定与《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的內容比較一下,不難發現,在新規定中,罪名是否成立不再以“拒不服從解散命令”為必要條件。只要是所謂邪教組織搞的“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無論是否有“拒不服從解散命令”的情節,統統都算“抗拒法律實施”,一律按邪教罪定罪處罰,而且法定刑還可以提高一倍或几倍!

現在官府總算如愿以償,可以堂而皇之地用這個臨時作出的新解釋,來個“后法”治“前罪”,將以前依法不构成犯罪的行為按犯罪懲治,將以前依法只算輕罪的行為按重罪懲治了。

以上招法,還算是有些顧忌,比較不那么露骨的。至于公安部取締法輪功的六條通告,那才叫肆無忌憚,蠻不講理呢。請看其第四條:

“四、禁止以靜坐、上訪等方式舉行維護、宣揚法輪大法(法輪功)的集會、游行、示威活動。”

換言之,法輪信徒的任何集會、游行、示威以及上訪、申訴等等活動,都遭到禁止。筆者初看到這項規定,目瞪口呆,震惊莫名:天啊,給人家定罪之后,還不許人家申訴,上訪,情愿!只要喊冤,就是犯法。公安部通告說,“違反上述規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我實在想不起哪個朝代曾經正式頒布過不許喊冤的法令,也不知道那個文明國家會允許打人抓人的警察部門,制定這樣一條不許喊冤的法令。哪怕在最黑暗的皇朝時代,如此蠻不講理的惡法即便有,也該是少之又少,起碼是不好意思擺上桌面的吧?尤其在這二十世紀末,人權法治早已成為世界主流,僅僅基于信仰理由而剝奪一部分公民集會、游行、示威、上訪、申訴等基本權利的法令,不僅為各文明國家所禁止,依國際公約甚至還触犯了危害人類罪。想不到,中國竟然將這條連最專制的帝王都不大好意思擺上桌面的惡法,堂而皇之地公布于眾,行之不疑!

其實,就算官府要禁止法輪功的示威活動,也根本沒必要立這條惡法。网友云儿在她的文章里說得不錯:重申一遍集會、游行、靜坐等示威等活動,必須按“游行集會法”得到公安批准,然后公安一律不批准与法輪功有關的活動,這是法治其表,專制其里。雖然仍很惡劣,總算擺出了一個尊重法治和程序的架式在那儿。七八十年代的韓國与台灣,再怎么專制,這點最最起碼的面子,還是要顧的。

然而直到今天,官府還是連這點最最起碼的面子都不愿意做(或者想不起來做),宁愿耍流氓來橫的,叫人夫复何言!只可惜,流氓耍了,仍舊制止不了人家前赴后繼的請愿、示威、上訪。到頭來,官府除了弄得自己顏面無存之外,一無所獲,何愚蠢之至耶!

前兩天,新觀察論壇的网友們曾討論“法治”与“以法而治”的區別。其實現今中國的反邪教法正是一個非常典型的“以法而治但違背法治”的例子:事先的法律條文、司法實踐和慣例,在官府眼中一錢不值;凡是它所不喜歡的行為,它都可以通過事后搞几條法律解釋,甚至不惜踐踏公認的法治准則,千方百計地入人于罪;而且所有這些,都披上了所謂的依法治國的外衣。

一些网友至今仍認為這一套反邪教法很好:据說這是按自己的國情處理問題,沒什么丟臉的,也沒必要太關心別人說什么。俺想,倘若他們早生一百年,恐怕也會為公堂上下跪打板子等等陋習辯護吧?試問,不對坏人臨之以威,公堂威信何存?這也是中國的國情嘛!依這些网友的邏輯,外國人越是以此為借口侵犯中國主權,我們就越是要堅持下跪打板子的律條!真按著外國人說的改,豈不丟臉?

更可嘆的是,馬克昌、周振想等一干大陸刑法學家,居然在《人民日報》上撰文為反邪教惡法大唱贊歌,信口胡吹,說什么此法不僅有充分根据,而且還符合國際慣例!其曲學阿官,曲法媚上的丑態,思之令人作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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