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月4日訊】据北京日報報導,2000年12月25日,原廣東省商檢局党組書記、副局長李軍因犯受賄罪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2年。
李軍是一名偽裝得很深的貪官,表面上工作積极,為人低調,待人和气,關心下屬。然而,“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机關算盡,不料搶匪上門——豪宅劫案揭出巨貪。
去年12月25日,廣州,庄嚴的法庭, 亮的手銬。原廣東省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党組書記、副局長李軍(正廳級)站在被告人席上,花白而凌亂的頭發格外引人注目。
旁听者感慨,一位54歲的正廳級干部,正處于事業的巔峰期,卻因為貪欲淪為了階下囚……
李軍,1946年7月3日出生于河北省辛集市一個革命家庭,父母都是革命軍人。1965年,他与一群干部子弟一起被招到廣東當机要員,后又上了大學,再被推荐到中央党校進修,從此在仕途上一帆風順。剛過不惑之年,李軍當上了粵北重鎮韶關市的副市長、常務副市長。1996年,李軍被提拔為廣東省商檢局党組書記、副局長,主持全面工作。此時他正好50歲,認識他的人都認為,他仍有很大的發展空間。
平時,李軍給人的印象挺好:工作積极,為人低調,待人和气,關心下屬。不料,一宗入室搶劫案使他深藏不露的貪官本色現了形。
豪宅遇劫:百万家財暴露
1998年6月23日上午8時許,三名歹徒闖入廣州市恒福路“金苑山庄”李軍的住所,將屋里一名男子刺傷后捆綁起來,然后拿著保險柜和一些金銀首飾逃之夭夭。該男子掙脫捆綁報警,廣州市刑警支隊的刑警火速赶往現場勘查。
被刺傷的男子是李軍的親信,專門負責看守這套豪宅。
一會儿,事主李軍匆匆赶到,滿臉焦急。在警方作失竊財物筆錄時,他一口气報出了保險柜中的如下財物:人民幣、港幣現金10万元;內地存折三本,存有美元兩万元、港幣30万元、人民幣10万元;香港存折三本,存有港幣30万元。財物總价值超過人民幣100万元!
這數目讓警官心中暗暗吃惊:一個拿工資吃飯的正廳級干部,哪儿來這么多錢財?而且劫匪直奔保險柜而來,顯然是知根知底。警官心里打了一個重重的問號,但表面上不動聲色,勘查回來,立即向上報告。市公安局領導決定,這一异常情況,應立即向廣東省紀委報告!
應付調查:訂立攻守同盟
次日上午,李軍接到通知,要他下午3時准時到省紀委說明情況,頓時心里發毛:報失竊財物時太著急,竟說漏了嘴,這么大的數目怎么自圓其說呢?
畢竟李軍是經過風浪、精于世故的人,腦子里一盤算,應對策略就想好了。
到了省紀委,李軍委屈万狀地向紀委領導解釋說:“‘金苑山庄’那里是個臨時住處,保險柜里的現金和存折共有120多万元,准備自己購買住房用的。我當然沒有這么多錢,全靠家里人支持。我再婚時老婆從廣西帶過來60万元,她是歌舞團的二級獨唱演員,平時炒炒更,攢了不少錢。還有几十万元,是兩個女儿和兩個侄子拿回來的。唉,沒想到,都給歹徒搶了。”
省紀委領導嚴肅地問:“就這些?”
李軍吞吞吐吐:“這個……大概就這些吧。”
當晚,李軍召開了一個緊急家庭會議,告訴眾人:昨天家里被搶了,看樣子紀委要調查,這么多錢不好交代,你們都得分擔一些。有人說,這樣做恐怕不好吧。李軍急了,拿出當領導的作派喝道:我在省紀委把話都說死了,大家不配合怎么行?再說,我出事了對你們也沒好處!
他向每個人分攤了任務:妻子分攤60万元,小女儿、大女婿、侄儿各分攤30万元。隨后又反复叮囑,紀委來調查時不要惊慌,口徑一定要統一。
劫案破獲:主謀是其司机
李軍并不知道,省紀委接到市公安局報告后,立即召開了緊急會議并決定對李軍的經濟問題展開調查。中紀委批复了廣東省紀委的報告,并指示:中紀委領導對李軍家中被劫財物高達120多万元的問題十分重視,要求由廣東省紀委牽頭,有關部門派人,組成聯合調查組,徹底查清李軍家被劫的巨額款項來源,并將結果上報中紀委。
8月底,公安机關在江西將金苑山庄入室搶劫案的兩名歹徒王某、汪某抓獲。据他們交代,作案的主謀是曾為李軍開過車的廖某。廖某跟隨了李軍几年,知道李軍生活奢侈,經常有人送錢送物給他,還曾幫李軍到下屬單位報銷單据,一報就是上万元。后來,廖某不想開車了,請求李軍幫忙在商檢局謀一個好職位,李軍一口答應,卻一直未能兌現。為報复李軍,廖某糾集人一起實施了搶劫事件。
他們還交代,得手后清點存折,上面的數額加起來差不多有300万元!由于港幣存折不能提現,分贓時被廖某拿去。廖某至今仍在逃,港幣存折上到底有多少錢,仍是未解之謎。
与此同時,省紀委的調查也在緊鑼密鼓地進行。
調查人員飛赴南宁,調查李軍妻子呂樹君的經濟狀況,經多方了解,呂上有老下有小,离婚時沒分得什么財產,炒更次數也不多,絕不可能攢下60万元的財產。
對李軍親屬的調查也全面鋪開,在珠海,調查人員發現在該市一間銀行以李軍女儿名義存入的現金200多万元!加上保險柜被劫的,李軍的家產有400万元!經過攻關,李軍一名親屬的心理防線終于崩潰,交代了“緊急家庭會議”的內幕。事實已經很清楚:李軍是條“大鱷”!
喪心病狂:頂風索賄受賄
老謀深算的李軍當然知道400万元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對他意味著什么,他的動作也非常快,趁珠海銀行里的存款還沒被凍結之机,赶緊讓女儿把錢取出來,找到一個美籍華人親戚,托其把錢帶往美國。由于重要証据滅失,紀委的調查工作受到挫折。
此時,李軍開始反扑,到處寫信上告,說紀委調查人員對他的親屬使用“‘文革’式的逼供、誘供”,迫使他們作違心的交代。很顯然,李軍的目的就是要把水攪渾。
調查組決定,對李軍施以緩兵之計,暫不与他直接接触,重點放在外圍調查。
見紀委沒了動靜,李軍得意洋洋地向各方宣布:“我沒事了。”一度門前冷落的李家,又重新出現了各路“朝拜者”。稍微定下心來,貪婪的本性使李軍又“出手”了:他覺得家里家電設備不夠齊全,打個電話給“家電王國”順德市的商檢局辦公室主任,很快一車家電就運過來了。從被搶劫到停職的10個月期間,李軍竟頂風作案,索賄受賄14万多元,在下屬單位報銷單据4万多元。
這些情況,自然都在省紀委調查組掌握之中。
鐵証如山:貪官露出原形
1999年6月16日上午9時,李軍接到通知,到省商檢局開會。一進會場,他一下子呆住了:省紀委一位常委与國家商檢局一位領導已“恭候”多時,他們分別宣讀了對李軍立案及停職審查的決定。
8月7日,廣州市檢察院對李軍刑事拘留,8月30日轉為逮捕。被拘留當天,李軍企圖撞牆自殺。
案件由紀委移交到檢察机關后,廣州市檢察院反貪局抽調精兵強將,進行偵查取証。由于時間相隔久遠,很多人証物証難以取到,無法對李軍的百万家產全部追查來源,形成法律上的証据。但反貪干警仍然查到了李軍九次收受索要賄賂的充分証据,具体事實有:
1999年5月,李軍利用職務便利,以其華景新城住宅裝修需要費用為由,通過其司机鄧保明向廣東海外建設總公司項目經理梁潤索賄4.3万元;
1999年1月,李軍以自己的新居需要家用電器為由向順德商檢局辦公室主任索要“科龍”、“美的”空調各一台,“海爾”洗衣机一台,“容聲”熱水壺一個,价值共計9490元;
1998年6月,李軍將自用的“聯想”電腦發票交給惠州港商檢局局長,要求“報銷”,索得9200元;
1998年5月至1999年4月,李軍利用職務便利,將其妻呂樹君購買自用家具的發票通過鄧保明交給省商檢局屬下的惠州港、饒平、佛山商檢局,要求為其支付購買家具的費用,索得2.338万元;
1997年底,李軍向惠州港商檢局局長索要愛立信788型手机兩部,价值8600元;
1997年5月至1998年6月間,李軍在商檢局辦公大樓二、三層內部進行二次裝修的招標承建過程中,利用職務便利,為深圳潤鵬投資公司法人代表黃振良參加裝修工程的投標提供幫助,使黃挂靠的廣州市城總裝飾有限公司中標。事后,李軍通過鄧保明收受黃振良賄送的10万元;
1996年12月,李軍在杭州的一名同學托他買一些鑽石首飾,買好后,李軍交給鄧保明等二人帶到杭州交給其同學,由此產生的差旅費,李軍要求省商檢局第四檢驗處處長支付,索得4971元;
1996年8月,李軍与尚未正式調入省商檢局工作的鄧保明,從廣州乘飛机前往石家庄看望李軍親屬,之后二人又到鄭州看望李軍父母。9月,李軍將鄧保明的兩張机票及其它費用的單据,交給潮州市商檢局的一名副局長,要求“報銷”,索得4058.9元;
1996年5月至1998年4月間,李軍要求佛山、順德、增城商檢局支付其親友在“金苑山庄”居住的房費,共索得7.364万元。
追根溯源:私欲惡性膨脹
李軍走到今天這一步并非偶然。
在韶關工作期間,李軍已經露出違紀的端倪:
1990年初,李軍的小女儿正讀高中,成績不好,升學希望不大。曲江縣外經集團總公司負責人得知后,為傍上分管外經貿的李軍這棵“大樹”,竟違反勞動部門不准從在校學生中招工的規定,將李軍的小女儿招工。對此,李軍安然受之。后來李軍又授意下屬,偽造假履歷,將小女儿轉為正式干部。
李軍在河北老家有個侄子王某,1992年跑到韶關求叔叔介紹工作。李軍即令韶關市勞動局解決,勞動局不敢違抗,只得把王某招工到市橡膠厂,為他辦理了農轉非手續,成為合同制職工。實際上,王某從未到橡膠厂上班。1993年4月,李軍又利用自己的影響力,在韶關振華職業高級中學開出假高中畢業証書,使王某獲得報考巡警的資格。王某最終如愿以償,當上了韶關市公安局的一名巡警并成為正式干部。
李軍的生活作風也不檢點,一把年紀有妻有儿的他,竟然与一名年輕女子通奸達四年之久,調廣州之前,又利用職權將她安排到海關工作。
李軍索賄受賄的方式并不复雜,一是暗示索取。黃振良來投標時,李軍看似無意地向他透露,自己家里要裝修,還缺點錢。黃振良心領神會,立馬送上10万元現金。以同樣的借口,他又向梁潤索要4.3万元;
二是明目張膽“報銷”。李軍曾振振有辭地對反貪干警說,自己覺得這樣做理所當然,作為上級領導、廳級干部應該享受的待遇嘛!可下屬單位不這樣看,他們說,李軍來“報銷”,我們是啞巴吃黃連,心里不情愿,可不給“報”不行啊!
在法庭審理時,李軍承認自己收受財物是真,但辯稱“有些是享受正常待遇,有些沒有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有些是不得已而為之,有些因特殊情況未及時結付貨款”。總之,他覺得自己的行為只是“違反財經紀律”,不构成犯罪。法庭認為,這些辯護意見均無事實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納。但由于案發后李軍尚能退清全部贓款,法庭在量刑時給予了酌情從輕。廣州市中級法院刑二庭一審判決:“被告人李軍利用職務便利,收受和索取賄賂,款、物合計人民幣276275.60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5万元。”
宣判后,李軍上訴表示不服,二審判決將于近日作出。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