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規定精神損害賠償最多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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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21日訊】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近日新制定的《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由特別嚴重侵權行為所引起的精神損害賠償標准定為5万元至10万元之間。

中新网消息,對于尚未构成醫療事故的醫療差錯,規定患者可按《民法通則》規定,要求醫院予以賠償。

《意見》根据加害人的主觀過錯程度、侵害手段、侵權后果等情況,將精神損害撫慰金分為三個檔次,即一般、嚴重、特別嚴重。

該《意見》規定,法院受理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還包括雖未构成醫療事故但因醫務人員确有過錯造成損害而引起的賠償糾紛案件。對于尚未构成醫療事故的醫療差錯,應按《民法通則》的規定,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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