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月20日訊】1月19日,曾轟動一時又扑朔迷离的“小保姆繼承遺產案”終于塵埃落定。杭州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中,另外查明了一份由遺囑人葉瑞亭在公証遺囑時所作的一份談話筆錄,証明了葉瑞亭老人的自書遺囑和公証遺囑并不矛盾,兩份遺囑均有效。由此,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駁回了邰麗娜和陳麗娟的上訴,維持原判。
浙江青年報報道,1992年,吳菊英以一小保姆的身份來到了葉瑞亭老人的身旁,沒想到7年以后,葉瑞亭老人竟立下遺囑,將他一切動產和不動產全部贈給了吳菊英,遂引來了老人兩個親生女儿的不滿,一場曠世“官司”由此拉開……2000年7月,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支持吳菊英的訴訟請求,肯定了老人的兩份遺囑,即自立遺囑和公証遺囑(只公証了老人的住房)均有效。老人的兩位親生女儿卻認為,自書遺囑在先,公証遺囑在后,而且兩份遺囑在內容上已發生了重大的變更,應以公証遺囑為准,吳菊英只能繼承住房,而不能繼承諸如字畫、玉戒、銀行存折等其余財產。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中發現,葉瑞亭在1999年10月14日辦理公証遺囑時留下筆錄,明确表示,“她(吳)是我的徒弟”,“我的生活主要是由她照顧的,所以我決定把財產給他”,“我去世后,將我所有財產包括房子給吳菊英”。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公民有權依法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遺囑人為處分房產而設立的醫囑,應當辦理公証,因此,根据老人的遺愿和有關法律規定,公証遺囑和自立遺囑并不矛盾,內容真實,全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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