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献金管理条例草案排除陆、港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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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12月18日讯】行政院今天通过“政治献金管理条例”草案,其精神在于以公开代替禁止,并鼓励小额捐款,明定个人捐献同一政党每年不得超过新台币十万元;拟参选总统的人可在一年内开始接受政治献金;长期亏损、无法弥平的企业与陆资、港资,禁止捐赠政治献金。

据中央社12月18日报导,行政院长游锡堃指出,这项条例是阳光法案非常重要的一环,通过之后,将可使各政党的资金使更加透明化、制度化,对于深化台湾的民主政治发展与政党政治的运作、去除金权政治,推动廉能政治有极大的助益。

他强调,这项重大的政治体制改革,未来可结合“政党法”、“政党不当取得财产条例”、“政府资讯公开法”、“国家机密保护法”、“行政中立法”等法的立法工作,使阳光法案体系更加周延与完备。

“政治献金管理条例”草案确立公开、小额捐款及限制捐款的原则及精神,目的在于平衡“避免政治与金钱做不当连结”与“活络政治参与”,让公职候选人有充分经费投入选举。

“以公开代替全面的禁止”方面,草案规定,为使捐献款项公开,受捐献的单位必须设立专户管理、具备账簿记录款项,且须经由会计师签证并向机关申报。匿名捐款方式,草案虽然不禁止,但必须受到规范,也就是采匿名捐献方式,每笔不得超过二千元。受赠者每年受赠申报总额,匿名部分不能超过总额的十分之一。

草案规定,个人对同一政党或政治团体的捐献,每年不得超过十万元;对同一拟参选人,不得超过二万元。营利事业对同一政党的捐献,一年不得超过二百万元,对不同政党捐献的总额每年不得超过四百万;营利事业对个别拟参选人的捐献不得超过四十万元,对各种不同的拟参选人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但每个拟参选人可受赠的金额,没有上限规定。

在“避免不当影响,禁止部分来源的捐献行为”方面,不得捐献的对象包括与政府机关或机构有契约关系、采购金额达一定程度者;过去以来长期亏损、但无法弥平的企业;陆资、港资;没有选举资格者(即人头户);财团法人、公益社会团体等,皆不得捐赠。 在实际制度设计上,草案采取“拟参选人”的观念,在规范上,采取“往前延伸”的方式,即拟参选总统者可在一年前开设专户;拟参选北高市长、立委、县市长者,可在八个月前设立专户;拟参选乡镇市长者,可在五个月前开始设立专户,接受政治献金。在设立专户后,必须受到政治献金管理条例的规范,不得投资营利事业。拟参选人所得政治献金在选后如有剩余,二年内必须用于公益事业用途上,二年后收入公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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