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4月13日訊】於父親張興武同案的楊素華是從濟南部隊退休的幹部,她的生活環境單純,致使她善良的本性無法認識「偉光正」的邪惡。被逮捕之前,每當大家談到警匪對待大法弟子的凶險時,她都會像天真無邪的孩子一樣睜大眼睛說:「不會吧!人怎麼會幹出那樣的事情呢?」她學了大法,因為善良的本性和良好的根基,使她一下子百病皆除,還有了許多奇妙的感覺,這真是使她興奮不已。她對人說:「得到了這麼好的緣分,可不敢獨專,一定要讓更多的人知道才好。」於是她就逢人便講。因為中共的打壓,經書很缺,她就想辦法做書供給大家修煉。楊素華勤奮、手巧,她做的書真是又美觀、又好讀,受到了功友們的好評。楊素華高興極了,就背著自己做的書四處給缺書的功友去送,同時順路給那些還不知道大法好的人講真相。她的兒媳總是擔心的說:「媽!你別給別人講了。現在中共這麼整治煉法輪功的人,他們知道你在講,把你抓起來怎麼辦啊?」楊素華大笑,她對兒媳婦說:「抓起來,我就給他們講真相啊,他們要是都知道大法好,就會把我放出來了。」
有一次,她就在自己的家門口遇到一個過路人,就和他講起來自己修煉法輪功的事情,那人不理解,楊素華就給他一本小冊子讓他看看,這事恰巧被兒媳婦馮玲看見了,兒媳婦嚇了一跳,她急著勸阻楊素華說:「媽,他那個態度,你還敢給他東西,他不會轉頭把你舉報了,還在自己家門口!」但楊素華卻像沒事人一樣,說:「這麼好的東西,我相信他能理解我的好意,不會去舉報的。」兒媳覺得拿這個婆婆真是一點辦法也沒有。不管經歷了什麼困難麻煩,楊素華也不在意,一如既往,覺得自己做的是天底下最好的事情。她修煉時間不長,況且她一直在部隊大院長大,不相信中共對待法輪功的暴政。不知什麼時候,國安就盯上她了,用各種卑鄙的手段跟蹤她,還偷偷的給她錄了半年的像。母親說,楊素華五十多歲,白白的皮膚,大大的眼睛,頭髮有些淡棕色,看起來像俄羅斯混血兒,就連她那簡單的思維也像個外族人。她就這樣傻傻地走進了共產黨的陷阱。
有一天幹完了活,她很高興地背著書到功友家去,她並沒有多少防範意識,信仰無罪是她的信條,她覺得普天下都適用。她真是太天真了,覺得中共的憲法是真的,其實中國的許多條文寫得同文明社會一樣,可那是寫給人看的,對中國人來說,那些東西全是一紙空文。就像濟南看守所牆上赫然寫著,在押的人可以寫信啊,可以理髮呀,如果你真的到裡面體驗一下,就會發現沒有一條是真的。我父母寫了八個月信,互相就沒收到一封。那天我父親上庭時,白髮齊頸,你就知道看守所是怎麼理髮的了。天真的楊素華是怎麼也弄不懂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的。
有一次,她兒媳說了她的故事,她同父親是在同一個晚上被綁架,爾後再看守所被關押了八個多月。因為她是從屬部隊系統,一次單位領導協同610辦公室的人去看守所看她,勸她說只要能轉化,單位就可以出錢把她弄出來,她說什麼也不答應。臨別時,領導問她還有什麼需要時,她真誠地說:「我想要一本《轉法輪》,你能給我捎來一本嗎」回來後,領導很無奈地對楊素華的兒媳婦說:「你那個婆婆,真是傻得沒轍了。能對我們這樣的人提這個問題,在中國怕也沒有第二個了。」
楊素華被帶上了法廳,她沒有害怕的樣子,還是那麼的坦然、美麗。「我做了書,我也請教過張興武一些修煉上的事,因為他是老學員,我是新學員,我覺得問問他對我的修煉有好處,他到我做書的房子去看過,不過只是順路路過的。」楊素華在法庭上原原本本地把自己做書的事告訴了那些想治她罪的人,就像她一直以來做人的信條一樣,真實,沒有一絲虛偽。但弟子們沒有人想到要去怪她,因為楊素華在法庭上是那樣的善良單純,她因此而顯得如此高貴。「我是修大法的,我的心坦坦蕩蕩,我一定會修下去的,我做的事告訴你們了,你們認為我有罪,那就隨你們定吧,不過我認為我是無罪的。我也希望你們別做壞事,那樣對你們不好。」楊素華在中共的邪惡伎倆中,不會保護自己,她就像一隻無辜的羔羊一樣,站在這個邪惡的嗜血法庭上,沒有掩飾的展現出了自己的善良與純真,與她相比,那些絞盡腦汁殘害良善的警察們的邪惡嘴臉是那麼的醜惡,你連看也不想再看一眼。
輪到楊素華的律師為她辯護的時候,那個已經被中共匪幫的陣勢嚇得快站不起來了的律師,已經在精神上被徹底的打垮了。但是因為他已然收了人家的律師費,也只好敷衍了幾句,但那些話卻充分體現了他自己的無知、懦弱以及一個附庸者在國家機器面前的膽怯,這真是中華民族的恥辱。作為一個律師,本應是最具有正義感的人群中的一份子,本應是中華民族走向民主與法制的希望,卻畏於強權、混淆是非、指鹿為馬。他說:「楊素華是高中畢業,在修煉群體中文化層次相對比較高,轉化是需要一個過程的;而且楊素華還有一個八十多歲的母親,聽到女兒出事時,精神上受到了極大打擊,所以請求法庭對楊素華輕判;還有,楊雖然做了一定數量的書,但僅夠量刑的最低數,也希望法庭會根據情況從輕處理。」原本說好的無罪辯護,被他硬生生丟到了九霄雲外,連公訴人補充的時候都覺得楊素華的事情他已經說得很清楚,不需要再補充了。
這一番搖尾乞憐,不但把楊素華氣得說不出話,在一旁旁聽的馮玲也氣得掉下淚來。作為律師,替當事人說話這是最起碼的原則,怎麼可以因為形勢的改變就放棄自己的立場呢?不過公訴人卻大鬆一口氣,這幾乎同法庭請的律師一模一樣,甚至還有過之而無不及。公訴人說,「律師只是從感情上替當事人求情,我對他的說法沒有意見。」楊素華的兒媳事後說:「我想表達的,律師一句也沒說,知道是這樣,他就是倒找我三千元(律師費三千元)我也不請他。
不識鬼魅的楊素華和她的家人都很傷心,一場鬧劇結束了,隨著兩位老人又被他們帶離了法庭,押回到看守所,幾百人陪演的「公審大戲」落幕了。現在就等著他們擇日宣判了。宣判什麼?好人在監牢,惡人在宣判,這就是中共宣稱的人權改善嗎?!但是真正的宣判還在後面,當歷史的車輪飛速的碾過,清自是清,濁還是濁,那時才是真正的人生大戲的舞台閉幕,誰將流芳百世,誰將遺臭萬年,歷史會還原一切為本來面目的。
庭辨即將結束,公訴人又一次問楊素華是否還繼續修煉法輪功。楊素華回答,「我當然是要煉下去的,法輪大法就是好,就是受到多大的魔難我都會修下去的。」她也像父親一樣,向那些迫害者勸善,「我也奉勸你們不要再迫害法輪功了,這真是為你們好。」但那些人制止了她。
庭長宣佈庭審結束的話音還沒落地,那位市中區法院院長謝雅潔耀武揚威地站了起來,她伸了伸懶腰,對那些佔據了旁聽席的同夥們大聲招呼道:「大家辛苦了,不要急著走,大家一塊吃個飯吧!」一大群腆胸疊肚的濟南「司法界精英」就去吃他們的「慶功宴」去了,當然他們絕對不會自掏腰包,最終為他們買單的還是那些被他們踩在腳下、隨意欺壓的中國老百姓。
備註:張興武與楊素華被非法庭審當日,法院外被綁架的三名法輪功學員,朱曉東已經被非法判勞教一年九個月並在未通知家屬的情況下送往王村勞教所。
另兩名女學員:
苗培華與劉麗傑也被通知被非法勞教一年九個月。
文章摘錄: 一篇未能出庭宣讀的辯護詞
3月31日上午,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邪黨法院對法輪功學員張興武非法開庭。本案是正義律師為濟南市大法弟子做無罪辯護的第二個案件,邪黨法院如臨大敵。偽院長解雅潔喪失理智,親自上陣,耍盡花招阻止辯護律師出庭。
辯護律師李蘇濱30日下午在法院送完委託手續後,法官並未立即給律師出庭通知,說什麼要審查,要領導研究等等。31日8點30分,李蘇濱和劉巍兩位律師來到法院要求出庭時,法官以領導未批准為由拒絕李蘇濱律師出庭辯護。院長解雅潔親自出面擋駕,李蘇濱律師據理力爭,雙方曾在傳達室交涉了一段時間,解雅潔以無賴嘴臉堅持拒絕李律師出庭辯護,並且叫法警把李蘇濱律師推出法院大門。本來應當只是由合議庭審查核對一下律師身份就行,然而,邪黨法院卻越權行使所謂批准權,偽院長親自違法操作。兩位律師向他們提出了強烈抗議,劉巍律師最後以罷辯的方式進一步抗議。
兩位律師在未能宣讀的辯護詞中寫到:憲法至上,信仰法輪功無罪。按照罪刑法定原則,無論警察在張興武家中搜出法輪功宣傳品是一份或者是幾萬份,都不構成犯罪。張興武踐行憲法權利無罪,堅持信仰無罪,傳播信仰無罪,宣講自己的苦難遭遇及澄清事實無罪!
下面是兩位律師未在法庭上宣讀的辯護詞全文:
憲法至上 信仰法輪功無罪
根據法律規定,本人接受被告人張興武的委託,作為他的一審辯護人。現依據事實和法律,發表辯護意見如下:
辯護人認為,濟市中檢刑訴(2009)66號起訴書指控張興武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對其提起公訴,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指控罪名不成立,理由是:
第一部份:重申本案涉及的普世原則——人民有信仰法輪功的自由
一、辯護人重申本案涉及到的信仰自由的普世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6條明確對信仰自由予以保護。辯護人認為,信仰法輪功、信仰真善忍或者信仰上帝、真主等等,都屬於不可剝奪的信仰自由。同時,公民以各種形式參與宗教實踐,從事各種宗教活動,是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公民一旦沒有參與宗教實踐和從事宗教活動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就是一紙空文。
二、重申本案涉及到的政教分離原則,公權利無權干涉信仰自由
政教分離原則意味著所有宗教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權力都會休想用設立國教的形式攫取世俗權力;統治者休想利用政權干涉人民信仰自由,用信仰增加其政權的合法性和穩固性。
辯護人認為,公權力不應涉足的社會私域,即政府絕無理由介入靈魂事務。以法院為代表的中國政府,應該信守自己對國際社會的承諾,踐行普世的政教分離原則,不應對任何宗教扣「×教」帽子,也不應對任何宗教的信眾進行不公正對待,停止對信仰自由的粗暴侵犯和干涉。
三、
重申本案涉及到的「思想(信仰)不構成犯罪,刑罰只懲罰行為」的普世原則治罪要治有形之罪,治行為之罪;到了信仰這一精神層面,政府和法律已經管不到了。很顯然,有些信仰會扭曲或背離了基本的社會價值觀,以惡為善,殺人有理,蔑視人權。但是,只要它沒有進入犯罪或預謀犯罪的刑事制裁領域,或者雖然犯過罪,但已經治罪,目前也已經停止犯罪,在這些情況下,行為已經越出刑罰領域,只能加強監督,這是現代法治觀點。
四、重申罪刑法定原則
《刑法》第3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此處所指法律,是指經全國人大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不包括法院或檢察院的司法解釋及通知、決定等紅頭文件,更不包括某個報紙的某篇文章及個人講話。因此,法院、檢察院等所有認定法輪功為×教組織,應當予以定罪處罰的說教,均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按照罪刑法定原則,無論在張興武家中搜出法輪功宣傳品是一份或者是幾萬份,都不構成犯罪。而且張興武僅僅因為修煉而持有法輪功書籍,同時,公訴方出示的書籍和光盤是張興武替人代管並非其本人所有,為了欲加之罪,為了與兩高司法解釋相吻合,硬說張興武有製作和宣傳法輪功材料的行為,就被非法逮捕關押、起訴,這些做法明顯與中國憲法的宗教信仰自由原則和罪刑法定原則嚴重牴觸。
第二部份:本案中對法輪功信仰者的懲治依據本身與憲法及法治精神相悖
本案起訴的法律依據如下:
1999年10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以此產生的刑法300條。
1999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兩高司法解釋一」)。
2001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兩高司法解釋二」)。
上述文件可分如下幾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因法律違憲無效而不能作為處理依據。
《中
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5條規定: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行同憲法相牴觸。如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因違憲設立了對所謂的邪教進行定罪處罰的「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與憲法第36條相違背而無效,不能適用,因為法律無權定某宗教為邪或正。同時需要指出的是「邪教」是個信仰領域的宗教詞語,不應被應用到立法和司法領域而成為「法律詞語」。
第二種情況:司法解釋違反《憲法》和《立法法》而不能作為處理依據。
《立法法》第8條第五項規
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處罰,只能用制定法律,即只能由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法律來設定。全國人大常委會1981年《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的規定,司法解釋只能針對司法工作中具體應用法的問題進行。可見,解釋是對某一法律進行說明,而絕不能脫離法律文本創製法律。同時,這種說明也不能侵入立法解釋的領域,根據《立法法》第42條的規定,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或者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則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解釋。而「兩高」所謂邪教問題的解釋,擴大了刑法的管轄範圍,涉及到了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人身自由的限制,以司法解釋之名行立法或立法解釋之實,明顯越權,同時「兩高」有關法輪功是邪教組織的發源地解釋也違反了中國憲法的信仰自由條款。
第三部份:對張興武採取的懲治行動過激、違法,有些行為構成犯罪
2001年3月29日,張興武被勞動教養三年,理由為:散發、噴塗法輪功宣傳材料、宣傳標語;
2008年7月16日,山東省濟南市中區魏家莊派出所的警察夥同其它兇犯,非法闖入山東省濟南市中區張興武教授的住處,綁架了張興武教授與夫人劉品傑,並搶走張家十幾萬人民幣的現金、電腦,打印機等財物,並非法更換了張家的門鎖,強佔民宅,讓劉品傑老人有家歸不得。
中
國《刑法》第251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據案卷材料,對張興武採取的懲治行動包括:搜家、拘捕、罰款、轉化、勞教、判刑等限制或者剝奪法輪功信仰者人身自由的措施。對一個遵紀守法的信仰宗教的公民採取上述措施,無疑都是違法的,情節嚴重的應負刑事責任。同時,由於「轉化」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以此種方式限制剝奪公民的自由也是非法的,更是一種犯罪行為。
綜上,辯護人重申張興武踐行憲法權利無罪,堅持信仰無罪,傳播信仰無罪,宣講自己的苦難遭遇及澄清事實無罪!我們相信,所有關心自己憲法權利的中國公民都在期待本案的公正判決!
此致
濟南市市中區民法院
辯護人:北京市憶通律師事務所 李蘇濱
北京市舜和律師事務所 劉巍
2009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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