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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度送懲戒沒事 鄭文龍批打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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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6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林俊宏/台北報導〕去年底,前總統陳水扁委任律師鄭文龍被台北律師公會認定未違反律師法並做出不處分決定後,今年初,又被台北地檢署認定轉述扁「未審先判」等言論涉違反律師倫理規範,改移送律師懲戒委員會,連月討論後,仍認定鄭文龍未違反相關規定,近日做出不處分決定。

鄭文龍說,北檢兩度將他移送到律師公會及律師懲戒委員會議處,結果都證明他的言行沒有逾越本分,他痛批檢方透過司法打壓,是在走戒嚴回頭路,藉此威嚇律師,影響執業空間。他代當事人發表聲明,只是傳達扁遭押的身心狀況及感受,未涉及案情,也沒有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

由三位高院法官、一位高檢署檢察官及五位律師組成的律師懲戒委員會,特別引用美國律師協會規範,認為律師客觀陳述若為避免當事人官司被不利的媒體報導所影響,基於武器對等的概念,鄭文龍是符合前述精神,並為保護被告訴訟平衡性的言論,加上鄭文龍獲羈押中的扁授權,對外代為發表言論,可抵銷媒體不利宣傳機會。

律師懲戒委員會還認為,陳水扁雖遭羈押,但在案情外,其言論自由仍受保障,包括憲法或法律都沒規定律師不能代替當事人發言,況且鄭文龍已先敘明轉述當事人的看法,外界不會誤解成鄭文龍言論。

北檢當時調閱陳水扁在押期間的律見光碟、律師對外轉述陳水扁心聲及談話等相關新聞資料,認定鄭文龍曾對外說過「司法已死」、「奉命起訴」等語,涉及惡意發表攻擊司法人員及機關言論、未促進民主使命及端正社會風氣責任、阻礙檢方偵查發現真實現象等三大違背律師倫理規範理由移送懲戒。

不過,台北律師公會早在去年12月5日就做出三大不處分理由,包括律師在庭外對媒體發言,現行律師法和律師倫理規範未有明確限制;其次參考美國等先進國家法制,律師法庭外言論尺度應由律師公會自行判斷,不宜由法務部交辦,何況檢方對偵查案件內容也常外洩,不能僅要求律師封口;再者,鄭文龍代扁發表聲明,內容與偵查中案情無關,不構成違反律師法的要件,律師是協助當事人面對國家強大公權力的唯一武器,如限制太多,對基本人權有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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