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5月7日訊】自由時報記者何瑞玲/特稿
男子錡秉豐組成結夥強盜性侵集團,他們不過都是10幾、20多歲的年輕人,但所犯的罪最重可判死刑,不知後果的嚴重性,將自己的前途都給斷送。
根據刑法第332條強盜結合罪規定,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犯強盜罪而有放火、強制性交、擄人勒贖、使人受重傷者,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須護送少年法庭審理
因此,新莊警方破獲的強盜集團,涉案的8名嫌犯除強盜又涉嫌輪暴被害人,最重可判處死刑。其中1嫌年僅13歲,依法必須護送少年法庭審理。
根據刑法第18條規定,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罰。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滿80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躲過刑法 須感化教育
因此,該強盜集團的13歲少年犯,因未滿14歲人缺乏責任能力,因此不罰;不過,雖然躲過刑法追訴,但刑法第86條也規定,「因未滿14歲而不罰者,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另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53條規定,保護管束與感化教育之執行,其期間均不得逾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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