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
四月一日
和談代表張治中、邵力子、黃紹、章土釗、李蒸、劉斐等由京飛平。
父親為使個人精力、智慧能以高度發揮起見,擬組織一個「設計機構」,以備對國家重要問題和政策之諮詢,同時並準備發動「民主救國」和「自由中國」兩個運動,擬定領導與宣傳計劃。
二日
和談代表團抵平後,尚未開始正式談判,即已受共黨之愚弄與侮辱。彼等向周恩來建議:「和談之前,雙方軍隊固守原防。」共方不允,反要我「江南憲警必須全部撤退,而政府則可暫維現狀;並著李、白、何、顧、於、居等皆去北平」。
午餐後,奉父命對中央黨部轉達補充指示:「(一)和談必須先訂停戰協定,(二)共軍何日渡江,則和談何日停止;其破壞責任應由共方負之。」
三日
新華報本日發表社論稱:毛澤東所提八項條件中,戰犯一條,決不容許任何修正。這對那些幻想利用「和淡」以混水摸魚,攫取政權的先生們,給了一個迎頭痛擊。
四日
共黨明白宣佈:一旦第三次世界大戰發生,決隨同俄國對北大西洋公約國家作戰。未知美國對此作何感想?果能坐視共黨如此侮辱,而毫不動心乎?馬歇爾固執成見,縱虎反噬,事有必至!但共黨「一面倒」之附庸主義真面目,亦因此宣告而暴露無遺矣。
五日
和談開始。共方經由所謂「第三方面」代表,對李宗仁發出最後通碟,要求其在十二日限期內投降。提出所謂聯合委員會的組織,毛任「主席」,而李副之;李須前往北平,共同管理國共軍隊之移交。
張岳軍先生再來溪口。
七日
「和談」進行,已起波折。李宗仁向共黨提議「隔長江而分治」。共方則堅持「無論和、戰,均須過江」。
本黨在廣州召開中央常務委員會議,行政院院長何敬之先生報告和談經過。會中對父親和談方針之意見,一致通過;並決定和談原則五項:(一)為表示謀和誠意,取信國人,在和談開始時,雙方下令停戰,部隊各守原防。共軍在和談期間,如實行渡江,即表示無謀和誠意,政府應即召回代已表,並宣告和談破裂之責任屬於共黨。(二)為保持國家獨立自主之精神,出踐履聯合國憲章所賦予之責任,對於嚮往出國際合作,維護世界和平為目的之外交政策,應予維持。(三)為切實維護人民之自由生活方式,應停止所有施用暴力之政策,對於人民之處由權及其生命財產,應依法以保障。(四)雙方軍隊應在平等條約之下,各就防區,自行整編,其整編方案,必須有互相等重、同時實行之保證。(五)政府之組織形式及其構成份子,以確能保證上列第二、三、四各項原則之實施為條件。
共黨新華報,又以「要求南京政府投降」為題,發表其狂妄之社論。同時毛澤東亦復李宗仁電稱:「根據八項原則,以求具體實現。」共黨得寸迸尺,節節逼人,無非要求政府作「城下之盟「,無條件投降而已。
父親同岳軍先生商談,準備對李宗仁坦直示以利害,只要「彼能站穩本黨立場,認清國家民族利益,共同對共,則無論和、戰,必全力予以支持。」
八日
毛澤東本日對張治中等和談代表,發表談話,要點有五:
(一)戰犯在條約中,不舉其名,但仍要有追究責任的字樣;
(二)簽約時須李宗仁、何應欽、于右任、居正、童冠賢、吳忠信等皆到北平參加;
(三)改編軍隊,可緩談;
(四)共軍必須過江,其時期在簽字後實行,或經過若干時日後再渡江;
(五)聯合政府之成立,必須有相當時間,甚至須經四五個月之久;在此期間,南京政府仍可維持現狀,行使職權,免致社會秩序紊亂。
共黨在表面上故意討價還價,實際上是想把國民政府的五院院長騙到北平,任其要挾擺布,組織「聯合政府」,可不費吹灰之力把我政府毀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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