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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侶分手前簽協定 男變心女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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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6日訊】(據民視新聞報導)彰化8年前有一對姐弟戀的情侶,女方在男方讀大學和服兵役時,資助對方金錢,結果男方退伍有工作後變心。3 年前雙方感情生變,男方簽下一張400萬元的本票,女方在男方另結新歡後,一狀告上法院,法院判男方必須支付400萬元。

因為分手告上法院的情侶檔,一位在台中市的醫院上班,另一位則是在彰化市的醫院服務,8年前是同學們稱羨的情侶檔,但2006年11月,雙方卻告上法院。這對女大男小的情侶檔,交往時女方已經在工作,男方還在讀書,之後當兵有工作前,生活花費多由女方負擔,結果女方認為男方變心,要對方簽下400萬的本票,男方展現誠意簽了2年期的本票,結果女方發現男方劈腿,而將400萬的本票聲請支付命令。

法院強調,因為雙方簽本票不是在剛交往時,所以沒有簽愛情契約的成份,沒有影響善良風氣良俗,所以做出這樣的判決,不過任何一方不服,還是可以上訴。(//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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