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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都更容積率 策略再開發區5年效益2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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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吳素柔台北十四日電)台灣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放寬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暨健全都市更新推動執行機制擬議」,「策略性再開發地區」建築容積率放寬後,估計未來五年將有兩百案,每案投入新台幣五十億元,共計一兆元,經濟效益可達兩兆元,有助國家整體發展。

內政部長李逸洋上午在行政院會記者會表示,都市更新條例已實施九年,目前只核定一百六十五案,成績令人不滿意,民間也反映容積率獎勵誘因不足。中央對獎勵僅原則性規定,項目和額度由地方政府訂定,但地方政府較僵化,雖然獎勵容積率已提升到百分之五十,但一百六十五案的獎勵容積多為百分之二十五到三十,誘因不足。

李逸洋說,未來將由中央統一明確訂定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規定,包括項目和額度,擴大獎勵範圍,納入省源、節能、綠建築與無障礙等項目。

他指出,針對策略性再開發地區建築容積獎勵範圍,由原訂「『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五倍之法定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零點三倍之法定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分別擴大為「兩倍」之法定容積,或「零點五倍」法定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

此外,李逸洋表示,參考日本六本木之丘、惠比壽更新案經驗,未來可透過都更程序指定策略性再開發地區,選定原則包括:位於高鐵、鐵路及捷運場站四百公尺範圍內;位於水岸、港灣周邊適合高度再開發地區者;配合國家或地方重大建設發展需要辦理更新者;振興老舊社區經濟產業、重塑都市機能更新者。

李逸洋說,外界如果有圖利特定地區的質疑,此機制也有配套,容積放寬後,扣除更新成本,增加的收益將以百分之四十上限做為回饋,給地方政府做更新基金,不同地區可分別處理,權限在地方政府;民間也可提出申請,但基地面積至少五千平方公尺以上。

營建署長林欽榮補充表示,目前中央再開發機構已有五十處公辦都更案,2005年八月行政院會通過「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方案」,明定未來視實際需要,成立都市再開發基金,選擇都更事業機構予以投資或融資。

他說,內政部將協同經建會與民間共同籌組都市再開發機構,在北中南各地投資或提供資金,協助民間都市更新事業機構,以提高民間都更事業機構公信力,加速都更事業整合實施。

林欽榮指出,有關都更執行機制,將增訂都更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之一,明定主管機關得委託或委任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公開評選作業,其程序適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定;此外,也將請工程會修正促參法,將都更納入促參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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