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警執勤時性侵未成年少女 判刑十一年
【大紀元3月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劉嘉泰花蓮縣七日電)花蓮縣新城警分局一名吳姓現職員警去年七月間,身穿警察制服在新城國小附近執行勤務時,假借職務之便,將一名國中少女載到海邊性侵,被害少女將性侵情事告知學姐,學校老師據報後報警處理,全案經花蓮地方法院審理終結宣判,吳姓員警遭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
吳姓員警於去年七月間白天身穿制服駕駛警車,前往新城國小附近執行勤務時,把車輛停放在校園後方,徒步穿越校園前往處理民眾糾紛案,但在校園內看到被害少女與男友在校園內聊天時,竟假借職務之便上前盤查並恐嚇被害少女,聲稱要通知家長有關在外交男朋友的情形。
吳姓員警隨後將被害少女載往海邊,要求被害少女和他發生性關係,被害少女心生恐懼被迫答應吳姓員警的要求,事後被害少女把被性侵得逞的事情告訴學姐,學校老師接獲報告後隨即報警處理。
全案經花蓮地院審理終結後於今天宣判,承審法官認為,被告吳姓員警身為人民保母,不僅未善盡警務人員維護人民安全的義務,還在光天化日之下身著警察制服、駕駛警車,對未滿十四歲的未成年少女性侵害,因此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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