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振興中華」的觀念方面,一直存在著原則性的分歧。概括地說,這種分歧主要表現在是「以國家為本位」;還是「以人民為本位」。前者認為:只要國家發展了、強大了,人民自然就會隨之富裕起來;後者認為:國家與人民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因此,國家強大了,並不意味著人民就隨之富裕;恰恰相反,只有人民富裕了,國家才會真正強大。在我國,雖然憲法明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第二條)仿佛人民是至高無上、神聖不可侵犯的。其實人民所享有的權利是非常有限、且很容易被侵犯的。儘管在統治集團中不時有人提出「民富國強」的口號(如林彪、林立果父子等人1971年3月制訂的《「571工程」紀要》,在批判毛澤東推行的「國強民窮」政策時,就提出過這個口號),但並沒有被採納實行。
從毛澤東在50年代提出的「超英趕美」;到1963年的「三屆人大」和1975年「四屆人大」周恩來代表中央政府作的政府工作報告,提出實現「四個現代化」的奮鬥目標;實質上施行的都是「以國家為本位」的政策。這樣做的結果是:國家是比以前強大了,人民卻依舊很貧窮,說「民不聊生」也不為過。中年以上的人的記憶中,恐怕都會對糧食緊張,吃不飽飯,買生活必需品要憑票證的歷史留下深刻印象。所以,在毛澤東去世,「文革」結束,鄧小平等老一輩革命家複出以後,立即對國家政策進行了較大的修正,提出改革開放和「讓一部分人先富起來」。二十年多來,在國家經濟有了較大發展的同時,人民的生活水平也得到了較大提高,絕大多數人解決了溫飽,一部分人步入「小康」,憑票購物已基本成為歷史,許多商品出現供過於求的現象。
但是,直到今天,領導者已幾經更迭,施行的政策實質上仍然是「以國家為本位」;一些御用文人動不動就祭出「國家利益」來嚇唬人,卻往往置人民的利益於不顧。以至於中共執政長達半個多世紀,全國仍有幾千萬人生活在貧困線以下;同時,失業或下崗的職工人數以千萬計;失學、輟學、受不到應受教育的少年兒童仍然很多(因此才有「希望工程」、「春蕾計畫」的存在);農民的各種負擔依然十分沉重;城鄉差別呈現進一步擴大之勢(國家統計局透露,1998年,在最終消費對國內生產總值33.1% 的貢獻率中,占全國人口70% 以上的農村居民的消費對國民經濟的貢獻率僅15.8%,比1980年的24.8% 下降了9個百分點。當城鎮居民消費向空調器、電腦甚至汽車等高級商品發展時,農村居民的消費仍停留在以生存性為主的消費水平上,僅相當於城鎮居80年代初的水平。參見1999年7月31日《重慶晚報》)。
有關資料表明,現在一個人60多萬人的縣,吃皇糧的就達1.2—1.5萬人之間,一個鄉鎮,靠農民負擔的人數,也在150—200人左右,而一個縣,真正可用的財力,也就是一個億,用一個億的財力,負擔萬人以上的「皇糧」隊伍,怎麼能糊口過日子。(見王東京文「為農民減負要有硬招」;載1999年8月17日《中國經濟時報》第3版)這樣的現狀怎麼能真正令人滿意呢?又哪裡算得上是什麼「鶯歌燕舞」的大好局面呢?很顯然,既然稱之為「人民的國家」,就應該以人民為本位,以人民的利益和需要為宗旨。道理很簡單,如果人民的個人利益和權利得不到有效保障、經常隨意被侵犯的話;那麼,國家利益就變成了一個抽象的概念,還會有多少人關心它呢?如果只強調國家利益,而置廣大人民的利益於不顧,即使國家再強大,國力再強盛,也不一定是人民的福分,甚至可能是人民的災難。君不見第一次世界大戰和第二次世界大戰時的德國、義大利、日本等國,拼命推行法西斯軍國主義政策,國力不是一度很強大嗎?到頭來,不也落得個害人害己、眾叛親離、國破家亡的下場嗎?有鑒於此,德、意、日等國在二戰結束以後紛紛選擇了憲政民主政制,從此走上了和平發展的道路;儘管國內仍有新納粹和軍國主義勢力不時製造事端;但無論是民間還是官方,真正心嚮往之的人都不是很多,至少不是社會的主流。
我們並不是說不要提高國家的綜合國力,也不是要把國家和人民對立起來(在憲政民主制度下,國家利益與人民利益在絕大多數時候都是一致的;即使出現矛盾,也可以尋找到制度化的解決方法)。我們只是主張在國家振興的過程中,應奉行自由、民主、和平、正義的價值觀;在國家利益與人民利益發生矛盾時,應該恪守「以人民為本位」的原則,也就是恪守孟子說的「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的古訓。國家不應與民爭利,政府不能魚肉百姓。這一切靠什麼來保障呢?不能只靠領導者的道德修養,也不能輕信領導者的施政宣言和承諾;而應靠一種靠得住的政治制度來保障,這種政治制度早已發明出來了,並且歷經實踐檢驗被證明是行之有效的,這就是憲政民主制度。早在二百多年前,湯瑪斯.潘恩就已告誡人們:「與其大聲疾呼反對國王的野心,還不如把呼聲指向這些政府所推行的原則;與其謀求改造個別的人,還不如把國民的智慧用於改造政府的體制。」(《潘恩選集》商務印書館1981年版P216)潘恩還寫道:「憲法不僅是一種名義上的東西,而且是實際上的東西。它的存在不是理想的而是現實的;如果不能以具體的方式產生憲法,就無憲法可言。
憲法是一樣先於政府的東西,而政府只是憲法的產物。一國的憲法不是其政府的決議,而是建立其政府的人民的決議。這是法規的主要部分,可以參照或逐條引用;它包括政府據以建立的原則、政府組織的方式、政府具有的權力、選舉的方式、議會——或隨便叫別的什麼名稱的這類團體——任期、政府行政部門所具有的權力,總之,凡與文官政府全部組織有關的一切以及它據以行使職權和受約束的種種原則都包括在內。因此,憲法對政府的關係猶如政府後來所制定的各項法律對法院的關係。法院並不制定法律,也不能更改法律,它只能按已制定的法律辦事;政府也以同樣的方式受憲法的約束。」(同上書,P146)潘恩的看法有不少可取之處,譬如憲法必須有實在的約束力,政府必須受憲法的約束。憲法如果沒有實在的約束力,就如同一紙空文,沒有多少實際意義;憲法如果只約束老百姓,而不約束政府,就失去了憲法的本義,也沒有存在的價值。
對照中國的情況,實在令人汗顏!中國自清朝末年頒佈憲法,迄今已有近百年的歷史。可以算得上是亞洲最早享有現代憲法的國家之一。以後的北洋軍閥執政時期、國民黨執政時期、共產黨執政時期,先後制訂了許多部憲法。僅中共執政以後,就頒佈過1949年《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共認的憲法性檔)、1954年憲法、1975年憲法、1978年憲法、1982年憲法;還通過了多次憲法修正案(最近一次是1999年3月九屆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憲法和憲法性檔制定的不可謂不多,但是直到今天為止,距離公認的憲政民主國家的標準也還有很大的差距。可見僅有憲法是遠遠不夠的,重要的是實實在在地建設憲政民主體制,建立現代憲法秩序,讓憲法發揮出應有的效力。
這裏還涉及到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政府角色和政府職能,中國政法大學的李曙光博士認為:「為保證市民社會獨立健康的成長,政府只應在市場經濟中擔負三種角色:‘守夜人’、‘慈善家’、‘經濟員警’」。所謂「守夜人」,其職責就是防止外敵入侵和保障個人安全;「慈善家」的職責是提供公共物品、公共救濟和社會福利;「經濟員警」的職責是徵稅、預算、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的環境。美國經濟學家、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弗裏德曼在《自由選擇》一書中寫到,政府的職能主要有四個:保證國家安全、維護司法公正、彌補市場缺陷、保護那些「不能對自己負責」的社會成員。維護國家安全和司法公正,這樣的工作必須由政府來做,因為除政府之外,沒有任何其他組織和個人能承擔起這些職責。彌補市場缺陷,也不難理解。
因為市場遵循的是等價交換的原則,而這在社會生活中不一定行得通。譬如提供醫藥、衛生、醫療、環保這類公共產品,光靠市場是不夠的,這就需要政府發揮一定的作用。再就是保護那些「不能對自己負責」的人,借用法律術語,亦即「無行為能力的人」。譬如兒童,如果被父母拋棄,或者受到虐待,怎麼辦?就得需要政府機構出面,來保護兒童的基本權利。對待相當一部分喪失行為能力的殘疾人,也需要政府予以關照。有必要指出的是:政府手中的權力是一柄「雙刃劍」;既可以用來為民造福,也可以被濫用並對人民造成危害。所以弗裏德曼特別提醒人們,要警惕政府權力被濫用。他說:「要把政府的活動限制在一定範圍內,讓政府成為我們的僕人而不讓它變成我們的主人。」而這正是憲政民主理論的精髓。在憲政民主政體下,國家的主人只能是公民,政府和公職人員是公民的僕人。政府的權力與活動範圍是有限的,它只能為公民提供必要的服務,而不能侵犯公民的利益,否則的話,就是違憲。這一點是憲政民主政體與專制政體的根本區別。
顯然,我們國家的現實,距離憲政民主的目標還差得很遠。如果我們不去努力縮小這中間的距離的話,僅靠發展經濟和科學技術,怎麼可能「振興中華」呢?如果我們不同時實現政治現代化——建立憲政民主政體,而是聽任黨政部門和黨政官員濫用權力、為所欲為、貪污腐敗,怎麼能夠「振興中華」呢?我想,答案是非常簡單明瞭的:即憲政民主才是振興中華的制度保障。只有建立憲政民主政體,切實保障人權和自由,才能真正振興中華。(待續)(//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