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憲政民主的基本原則
鑒於依據聯合國憲章揭示之原則,人類一家,對於人人天賦尊嚴及平等而且不可割讓權利之確認,實系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之基礎。
——聯合國人權公約
在經歷了一個世紀的風雨洗禮之後的中國,憲政民主思潮正伴隨著市場經濟和公民社會的成長而悄然興起,日益引起人們的普遍關注。「憲政是一切現代國家的根本大法,實施憲政是所有現代國家的必由之路」,三聯書店出版的《憲政譯叢》序言中的這段話,正在成為愈來愈多的人們的共識。一個國家制訂和頒佈了憲法,並不等於就施行了憲政。憲法與憲政既有聯繫也有區別。首先,憲政以憲法為基礎,但不能因此認為有了憲法就必然有憲政;其次,憲政的前提是憲法的正當性,其來源是人民主權和人權保障;其三,憲政是憲法的靈魂,有憲法而無憲政,憲法就會失去應當具有的價值和意義;其四,各國的憲政和憲法都要受到本國的政治、經濟、文化傳統和社會狀況的影響,同時也具有某些共同的特徵。至於憲政民主,內涵更為豐富,因為它是一整套政治哲學、政治理念、政治文化和制度安排的集成。憲政民主有自己的一整套原則,搞清憲政民主的基本原則,對於培育和建設憲政民主,是十分重要的。憲政民主的原則有很多條,其中最基本的是以下幾條:
一、人權原則
如果一定要用一句話來概括憲政民主的要義,我認為可以這樣表達:憲政民主是以人權和人的自由為本位的一種制度安排。孫中山先生說得好:「憲法者,國家之構成法,亦即人民之保障書也」。無數歷史文獻和歷史事實足以證明:憲政民主是在爭取和維護人權和人的自由的鬥爭中一步一步地生長起來的。1689年英國國會通過的《權利法案》即開宗明義地寫道:「國會兩院依法集會於西敏來宮,為確保英國人民傳統之權利與自由而制定本法律。」1776年美國《獨立宣言》中更進一步宣示:「我們認為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們都從他們的‘造物主’那裏被賦予了某些不可轉讓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明確表示:「組成國民議會的法國人民的代表們,認為不知人權、忽視人權或輕蔑人權是公眾不幸和政府腐敗的唯一原因」,「任何政治結合的目的都在於保存人的自然和不可動搖的權利。這些權利就是自由、財產、安全和反抗壓迫。」也許有人會提出,上述文獻都是資產階級革命早期的產物,現在已時過境遷,不足為訓。
實際上,爭取和維護人權成為世界文明的主流,恰恰是二十世紀中葉、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來的事情。1946年12月6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國家權利義務宣言》規定:「各國對其管轄下之所有人民,有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尊重其基本自由之義務。」1948年12月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中明白昭示:「一個人人享有議論自由和信仰自由並免於恐懼和匱乏的世界的來臨,已被宣佈為普通人民的最高願望。」「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1977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關於人權新概念的決議案》再次申明:「認識到聯合國和所有會員均有責任進行國際合作,以謀求解決屬於經濟、社會、文化或人道主義性質的國際問題,以及增進和鼓勵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尊重人權和全體人類的基本自由。」通過上列引文,可以清楚地看到,尊重和捍衛人權和人的自由,是全人類共同的最高價值,也是憲政民主最基本最核心的內涵。
正如阿爾伯特.J.羅森塔爾所指出的:「個人權利從任何憲法價值的角度上看都是特別重要的,同時也為本書所強調的,是保護那些被認為是文明社會所必備的人權。這些權利包括:自治;表達及信仰自由;民事、特別是刑事案件審判中的公平程式。」([美]路易士.亨金 阿爾伯特.J.羅森塔爾編《憲政與權利》,三聯書店1996年版P528)根據憲政民主理論,公共權力來源於公民們為了維護和增進自身的權利所訂立的社會契約。因此,公共權力(在現代社會,主要表現為國家和政府的權力)的基本職能也可以說是唯一的職能,就是通過提供公共服務和公共物品來維護和增進公民的權利。尊重人的主體性和個體性,以人的權利為出發點和歸宿,是近現代憲法的真諦。
人類自進入二十世紀以來,人權的觀念和理論取得了很大的發展,人權的內容也更加廣泛,既包括生命權、自由權(特別包括思想自由、言論自由、宗教自由、結社自由、人身自由和遷徒自由),也包括民主權利、涉及法治和司法行政的權利以及社會、經濟、文化權利。我想特別強調財產權(又稱「產權」)的重要性。因為財產權是現代市場經濟和公民社會的基礎,也是人的自由和公共秩序的基礎;因而完全可以說,財產權是構築現代文明大廈的基石。「財產是自由的基本要素,從而對於作為道德存在的人的自我表現也是必不可少的。從這個意義上說,它是一種不可剝奪的‘自然’權利,從洛克到諾齊克的政治哲學都將其奉為神聖」。(同上引書P154)如果剝奪了人的財產權,人的自由實際上就失去了依託,就不得不依附於他人或某種權力關係;如果剝奪了人通過勞動和創造所積累起來的財產,那麼人的勞動積極性和創造力也將不復存在。
因此,「保護產權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產權界定得越清楚,市場上每一行為主體的責、權、利越明確,越能在制度框架內得到法律的保護,人們對經濟中各種行為主體的行為方式預期越穩定,市場運行越有秩序,坑蒙拐騙、不負責任的事情越少,交易成本越低,經濟效率越高」。所以,保護產權應該是政府的首要職能。(參見樊綱的文章「作為公共機構的政府職能」,載《市場邏輯與國家觀念》,三聯書店1995年版P10—20)剝奪或侵犯財產權就是剝奪或侵犯人的自由 ,是最不道德、最違反人性、最有損於社會利益的公害。
憲政民主的基本要義就是保障人權和人的自由,以人的權利為出發點和歸宿,以人為目的。因此,它是與任何形式的專制主義、威權主義、法西斯主義格格不入的。它不能容忍以任何形式出現的無視和踐踏人權、剝奪人的財產和自由的行為。是否以人權和人的自由為本位,是區分真假憲政民主的試金石。
二、民主原則
民主最基本的要義就是人民主權與民選政府。在民主政體下,人民是政治權力合法性的唯一來源。而憲政的一項基本職能就是確保人民主權得以落實。最早提出近代主權觀念的是法國著名思想家博丹,他在《國家論》中提出「主權是公民和臣民之上的最高權力,是不受法律限制的」,認為這種權力是國家必備的要素,具有永恆性、無限性與不可轉讓性的特徵。他竭力主張並維護中央集權的絕對君主制,所以他的基本論點是「主權在君」。博丹的主權理論受到其後的荷蘭人格老秀斯與英國人霍布斯的繼承和發展。
英國著名啟蒙思想家洛克堅決反對君主專制政體,他說:「有些人認為君主專制政體是世界上唯一的政體,其實是和公民社會不相調和的,因而它完全不可能是公民政府的一種形式。」(洛克:《政府論》下篇,商務印書館1964年版P55)洛克指出,國家的權力是人們「明確的或默許的委託,即規定這種權力應用來為他們謀福利和保護他們的財產。」(同上書P105)國家掌握這種權力,只能用於頒佈公正的法律,裁決和懲處罪犯,除了保衛社會成員的生命、自由和財產的安全外,不應再有其他的目的。只有由人民委託、認可的政府才是合法政府。此政府的權力必須按人民的意志行使,保衛社會成員的生命和財產的安全。如果政府濫用權力,侵害人民的權利,人民便可收回政府權力,重新建立代表他們意志的新政府。洛克契約論中所表達的徹底民主主義思想,對其後的啟蒙思想家、特別是英倫海峽彼岸的法國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伏爾泰、盧梭產生了很大影響。
正是在洛克契約論的基礎上,盧梭進一步提出了「人民主權」亦即「主權在民」的學說,鮮明地與「主權在君」的觀點相對立。他提出國家是由人民根據自由意志締結契約的產物,所以國家的最高權力應該屬於人民,而不屬於君主。因此,不管是國王還是政府的權力,都是由人民授予的,如果不按照人民的授權辦事,則人民有權將其推翻。盧梭指出,主權在民要求立法權必須屬於人民。法律是國家意志的體現,「是公意的行為」,所以,主權主要是通過立法權來實現的。「政治生命的原則就在於主權的權威。立法權是國家的心臟」,立法權是主權的核心,而行政權是法律的執行者,它是從屬於立法權的。
(盧梭:《社會契約論》,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P117)他特別強調:「立法權是屬於人民的,而且只能屬於人民。」(同上書P75)人民不僅有權創制法律,而且永遠有權改變法律。他還論證了人民主權是不可轉讓的和不可分割的。盧梭說,政府和主權往往被人所混淆,「其實政府只不過是主權者的執行人。」(同上書P76)「行政權力的受任者絕不是人民的主人,而只是人民的官吏,只要人民願意就可以撤換他們。對於這些官吏來說,絕不是什麼訂約的問題,而只是服從的問題;而且在承擔國家所賦予他們的職務時,他們只不過是在履行自己的公民義務,而並沒有以任何方式來爭論條件的權利。」(同上書P132)盧梭在此實際上是說,人民是國家的主人,政府官員是人民的僕人。在民主制下,每個公民都可以被推選擔任行政官吏,那些擔任行政職位的官吏不是一種「便宜」,而是一種「沉重的負擔」,是每個公民應履行的一種義務。但是不可能人人都擔任行政長官,盧梭因此主張以普選方式來產生行政長官。
盧梭提出的理論在美國《獨立宣言》和法國《人權宣言》中均得鮮明的體現。《獨立宣言》中寫道:「人人生而平等,他們都從他們的‘造物主’那裏被賦予了某些不可轉讓的權利」,「為了保障這種權利,所以才在人們中間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正當權力,則系得自被統治者的同意。如果遇有任何一種形式的政府變成損害這些目的,那麼,人民就有權利,來改變它或廢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人權宣言》則明確地宣佈:「整個主權的本原主要寄託于國民。任何國體、任何個人都不得行使主權所未明白授予的權力」。這種思想的影響至為深遠,當代大多數國家的憲法都規定:「主權來自人民」,「權力由國民代表行使」。如葡萄牙共和國憲法規定:「統一而不可分的主權屬於人民,人民依照憲法規定行使主權。」希臘共和國憲法規定:「人民主權為政府的基礎。」「一切權力來自人民和民族,並依照憲法的規定行使。」土耳其共和國憲法規定:「主權無條件屬於全體國民。土耳其國民依照憲法規定的原則,通過所授權機關行使主權。」中國現行憲法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近代以來,隨著民主理論與民主實踐的不斷發展,民主原則的內涵也在不斷充實。概括地講,我認為下列諸點值得重視:(1)民主不僅是多數人的統治,還必須保護少數人的權利;(2)民主應與自由相結合,民主政體應該以保護個人自由為首要任務;(3)民主政體應該保障和擴大公民的民主、自由、平等權利;(4)為了防止多數人的暴政或少數人的暴政,應當實現政治多元化和建立多元的社會;(5)代議制民主是現代民主政體的主要形式;(6)為了捍衛民主,必須廢除人治,實行法治;(7)為了保障人權與人的自由,必須把民主與憲政結合起來,實行憲政民主。 (待續)(//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