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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嶺車禍現場無醫護 南檢查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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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5日訊】〔自由時報記者王俊忠、邵心杰/台南報導〕臺灣台南縣梅嶺車禍傷亡乘客的家屬與救援志工向南檢反映,該案屬重大災難,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為何醫療主管機關在案發後第一時間未派轄區醫、護人員前往現場搶救?造成死亡人數大增,台南地檢署將主動調查有無公務員涉及廢弛職務、釀成災害刑責問題。

對於梅嶺車禍造成的重大傷亡,有乘客家屬與參與救援的志工向檢方提出質疑,「為何案發後第一時間沒有醫護人員前往現場搶救傷患?有延誤黃金急救時間之虞,造成死亡乘客大增」。

南檢進一步了解指出,依照「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有大量傷病患的現場醫療處理,應派醫護人員前往,不得無故拒絕,以梅嶺車禍案而言,主管機關應是縣府衛生局;另外,成大醫院為南區緊急醫療災難應變中心(簡稱EOC ),也應有統合轄區醫院,調派醫護人員前往救援的責任。

檢方認為,緊急醫療救護法的立法精神,是要求醫護人員遇到重大災難、有大量傷病患時,到現場搶救,國外作法就是如此,過去國內都是把傷病患後送到醫院治療,既然國內已立法要求醫護人員進入重大災難現場,為何此積極作為機制未啟動?整個梅嶺車禍救難過程顯得消極、被動,檢方會主動調查有無政府官員及醫療單位涉及疏失問題。

南縣衛局喊冤 澄清外界誤解

面對外界質疑梅嶺車禍發生後,南縣衛生局並未派醫護人員趕抵現場,協助救援大量傷病患事宜,局長陳耀德出面喊冤,認為外界誤會了。

他強調,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有一定程序,事故現場的救援,也就是到院前是屬消防局權責,傷患到院後就屬於衛生局權責範圍。

衛生局方面強調,事發當時,該局指派人員在局內待命,局長等相關人員也趕赴各大責任醫院,協助傷患病床調度等相關事宜。

事實上,事發隔日,即有義消在內部舉行檢討會議時,質疑衛生局未派人員到場,協助搶救傷病患一事,衛生局也在第一時間出面澄清,認為外界誤解緊急醫療救護法了。

小法典

緊急醫療救護法有關醫護人員進入災難現場急救相關規定。

該法第2條:本法所稱緊急醫療救護,包含第2條第1項:緊急傷病或大量傷病患的現場醫療處理。第3條:本法所稱的緊急醫療救護人員(簡稱救護人員 ),是指醫師、護理人員及救護技術員。

第29條:「救護人員」應依救護指揮中心指示「前往現場」急救,並將緊急傷病患送達就近適當醫療機構。

第33條:遇大量或嚴重傷病患救護,或為協助緊急傷病患轉診服務,救護指揮中心得派遣當地醫院救護車及救護人員出勤,醫院不得無故拒絕。

南檢說明,依照該法規定,遇有重大災難、大量傷病患的現場,醫、護人員與救護技術員都屬救護人員,應進入現場急救,並無疑義。

對南縣衛生局指出事故現場救援,傷患到院前屬消防局權責,到院後屬衛生局權責的區別說法,南檢認為,縣衛生局顯然沒弄懂緊急醫療救護法的立法精神,還停留在過去消極的救難觀念,實在令人憂心忡忡。(記者王俊忠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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