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9月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二日電)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通過金融機構行銷消費性貸款業務行業警示,重點包括金融機構行銷消費性商品貸款業務時,提供的貸款契約或貸款申請書,宜充分揭露貸款本質;標題以表明「消費性貸款契約」或「消費性貸款申請書」,不宜使用分期付款契約書等字眼,避免誤認為是申請分期付款。
民眾採取分期消費時要多注意,分期付款契約書可不一定是商品分期付款申請書!
公平會表示,銀行等金融機構為節省業務及人事成本,將貸款、信用卡推廣等業務委託他人處理,這些受託機構與特約商 (如機車、電腦、電器、家具、運動器材、美容、旅遊等),利用消費者與特約商從事商品 (服務)交易時,提供金融機構貸款契約或申請書,藉此達到推廣貸款業務目的。
公平會委員陳榮隆指出,消基會接獲許多民眾檢舉,因此,公平會則訂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金融機構委外行銷消費性商品貸款業務之行業警示」,他指出,對消費者來說,要看清楚貸款契約書或分期付款書,因為前者是有利率,後者沒有。
除公平會建議貸款契約或貸款申請書標題外,避免消費者誤認為商品價款的分期付款申請,公平會也建議,貸款契約宜以較大或粗體字等顯著方式,揭露金融機構名稱及違約效果等重要交易資訊。
另外,金融機構委外行銷消費性商品貸款業務時,提供的貸款契約或貸款申請書,宜與其他文件,如分期付款賣賣契約書、商品 (服務)認購書等分列,以免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
公平會表示,金融機構依規定委外辦理消費性商品貸款行銷時,宜慎選並有效監督受委託機構行為,並要求受委託機構確實踐行客戶身份及親筆簽名的核對程序,使借款人得以充分知悉其與金融機構成立貸款關係,確保消費者權益。
公平會表示,金融機構應在11月30日前,積極調整修正相關行銷行為,陳榮隆指出,銀行如違反規定,將以公平法第24條,視個案予以處分,最高可罰新台幣25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