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2月28日訊】〔自由時報記者王錦義、黃美珠/竹市報導〕國立交通大學環安中心主任葉弘德不滿「破報」的康姓記者及黃姓總編輯,未經查證就以新聞報導指稱,他在民國91年11月中下令捕捉校內流浪犬,並致其中一隻慘死等,涉嫌誹謗他名譽。葉弘德因此向新竹地院提出自訴。新竹地院昨同處康女及黃某各有期徒刑3月,均得易科罰金。
本案緣起於3年前交大校內發生流浪犬侵擾師生事件,校方因此在同年11月中派員捕捉,且疑似造成一隻不幸死亡,當時引發各界議論。
判決書指出,同年12月間,「破報」康姓記者以前述事件撰文「動物倫理與科學(社會 )發展」,指稱該起事件是葉弘德下令所致,捕捉對象還是校內動保社團所照顧、已結紮且植入晶片的校園流浪狗。
文中另稱,在前述不合動保法的捕捉流程下,一隻狗被釣魚線勒斃棄置垃圾桶中,其餘2隻不知去向。全案經師生抗議協商後,葉弘德竟私改會議紀錄,並廣發新聞稿聲明,指其所為完全合法。
判決書指出,由於康女文中連續用「大言不慚」、「編造」、「無知」等字眼評論葉弘德,且只要上網以「葉弘德」3字搜尋相關資料,網頁上就會出現這類字眼,因此葉弘德覺得其社會人格地位遭毀損,去年8月具狀向新竹地院自訴康女與該報總編輯黃某涉嫌誹謗。
判決書指出,康、黃強調,該篇報導內容與環保、動物保護觀念等公共利益有關,平實理性、以善意為出發,依當前社會觀念,並沒有貶損葉弘德聲譽的情形。並強調,該篇報導屬於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她在做新聞報導及評論時,有相當的理由確信消息來源是真實。
但承審法官傳訊康女所提、有利於她的證人卻發現,這些證人無人目睹整個捕狗過程;就師生協商的會議紀錄部分,也僅能證明這些證人不同意葉弘德協商後的片面製作,而非更改已經存在的會議紀錄。
法官還發現,康女撰文前未向葉弘德查證,也未訪談前述證人,更無法證明葉有廣發新聞稿聲明之事,不採信康女「對其所報導有真實確信」的說法,判處康、黃敗訴。
葉弘德得知判決後表示心情平靜,強調提出告訴是不得已。
康女獲悉後表示,她對判決的結果感到錯愕和難以心服,但因確實的判決結果和理由她尚未看到,將在收到判決書後,再與律師研究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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