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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要求中國落實法令 處理台商受害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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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郭玫蘭台北二日電)對於國共兩黨達成台商權益問題十項結論,台灣投資中國受害者協會理事長高為邦今天表示歡迎,但希望不致於徒有法條,而應落實法令規定,辦好受害台商案件的處理。

高為邦說,非常高興看到中國國民黨副主席江丙坤與中共國台辦副主任李炳才在北京釣魚台達成保護台商投資合法權益的十項共識,強調全面貫徹執行「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

但是,他認為,現在中國是徒有法條,而沒有真正確實處理好台商受害個案。

據「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第四條及其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國家對台灣同胞的投資不實行國有化或徵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台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實行徵收,並給予相應的補償。」

基於上述規定,高為邦希望中國能夠辦好上海台商孫立中台灣肉粽廠案、江西省龍南縣台商廖宜錦公園經營案,因為這些台商受害個案,都是地方政府為了私人的土地開發商,強行徵收台商土地興建商場及住宅等非「社會公共利益」的項目,也未給予「相應的補償」。

有關十項結論中第七項:「逐步增加吸納台灣仲裁員的仲裁機構的數量,增聘台灣地區專業人士擔任仲裁員。」他認為,如果仲裁的結果不被地方法院尊重和執行,增聘台灣仲裁員及增設仲裁機構只是虛有其表。

他強調,大連台商蔡啟祥開發觀光區案、重慶台商鮑揚波富豪商業廣場案、山東省臨沂市台商蔡正明台灣工業城案等這些受害台商個案,就是經過北京或深圳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仲裁,但至今管轄區的地方法院都不執行。

他說,中國應該查辦地方法院的瀆職罪及抗命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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