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9月8日訊】一、為什麼需要公民權利
1.公民權利的產生
在世界上,凡有人類聚居的地方,都有著同樣涵義的成語在世代流傳:“不自由,毋寧死”。
公民權利是從人權的概念中派生出來的。人權是關於人的權利的概念。是人在文明中的自我反省產生的,人對自身生存的尊嚴意識的覺醒和人道理念的形成。
在上百萬年人類的歷史中,文明只是在距今很近的六七千年前才產生的。在此之前,人類社會雖有文化遺存,但談不上文明。人類社會規模有限,精神上處在原始宗教的控制之下,生產力低下,能維持生存與緩慢地發展已屬不易。後來,為了更大範圍的組織社會生活,如何使群體行為準則與個人的自由、幸福和創造性的發展相協調,始終是文明面臨的重要課題之一。這個問題的解決,關係著每一個文明的命運。人權就是每一個人應享有的最基本的權利。人權的確立,使個體的人不會在社會群體中被抹殺,他在不妨礙他人的權利下的個人的精神追求和生活方式的選擇權。這種權利能很好地保護每一個人的生命、自由、尊嚴、對幸福的追求、財產、以及每一個人的創造性。而這些都是人類文明能夠成長的最重要的基礎。人權理念在人類近代的文明成長中,逐漸被深入認識,並被廣泛接受。現在尊重人權已成了當代人類文明的基本倫理準則。
在人權確立的歷史過程中,人類經歷了無數的苦難和流血犧牲,終於認識到人權是人類文明的基本準則。在人權還沒有受到足夠重視的國家,公民權利所遭受到的誤解,幾乎和公民本身的歷史一樣長。凡是在反對公民權利的地方,幾乎那裏就是從來沒有真正實現和擁有過公民權利。
公民權利是人類特有的權利。是人之所以為人的標誌(區別於動物)。《世界人權宣言》,赫然寫著如下條款:“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在這裏,生命權和自由權是並列的,不可分割的。不是活著便可以尊為人類,從“溫飽”到“小康”,如果人類只是滿足於生命的維繫,是無法體現人存在的本質的。人類是精神的人類。沒有哪一種生物,能夠像人類一樣熱愛獨立、自由和尊嚴,所以,在世界上,凡有人類聚居的地方,都有著同樣涵義的成語在世代流傳:“不自由,毋寧死”。
權利時代的到來,呈現了漸進的和法治主義的社會進步方向。“民權”一詞的含義,取自盧梭“人民主權”之義。這是一種集合的民權概念,首先是針對君權的。這個“權”是指民主。用嚴複的話說,叫做“民有權而自為君也”。其次“民權”是對“自由”一詞的翻譯。即公民權和憲法權利,也就是對自由的一種法律化表達。在中國一百年的憲政史上,“民權”一詞的涵義一直徘徊在“民主”與“自由”之間,有時它可以指一種整體性的民主訴求,有時則指分散的個人權利概念。但在20世紀後半葉以來,它的含義更多的指向後者。如美國60年代爭取各項公民權利的社會運動,在中國就被稱為“民權運動”,這時的民權,就是我們所說的公民權的含義。
(《經濟史》34)在雅典人統治下,市民享有自由和私人財產,而在羅馬人統治下則是法律,但在古希臘羅馬時期,自由、法律和私有財產只為一小部分自由市民享用,而不適用於從事主要勞動的奴隸。奴隸是國王,市民和農民的財產。而且也沒有人覺得這有什麼不對。
在古代的國家裏,這是很正常的現象,有些人就應該隸屬於別人並為別人勞動,如果一個國家在戰爭中取得了勝利,那麼戰敗國的俘虜不是關進俘虜營中,而是當作奴隸被出賣,在斯巴達,在雅典和羅馬也是一樣,在一段時間裏,奴隸幾乎要幹所有的體力和腦力勞動。奴隸養豬、在田地裏和礦山中做苦工,但雅典的最大的銀行也由奴隸管理。當時曾有一個雅典將軍佔有1000多名奴隸,並用書面合同形式把他們租給一家礦山去勞動,後人就是從那份合同中知道這件事的。現在人們估計,當時的雅典城大約有40萬奴隸。如果這個估計正確的話,那麼雅典的每一個自由市民平均就有五名奴隸。奴隸不僅為富有的人勞動,而且也服務於普通的雅典市民,他們是廚師,僕人和織工,但也可以是教師和管理人員。當時對奴隸的需求很大,有時只是為了掠奪奴隸而進行一場戰爭。
西元前73一71年爆發的斯巴達克奴隸起義,曾動搖了羅馬帝國的統治。起義的首領斯巴達克在一次戰爭中被俘後,被賣到了培養角鬥士的訓練所,他將被培養成為角鬥士,為取悅於羅馬人而進行殊死的角鬥表演。斯巴達克和另外70名角鬥士從訓練所逃跑,建立了一支奴隸大軍,多次戰勝羅馬軍團,兩年之後才在義大利北部一次戰役中失敗。斯巴達克的起義當然會引起我們的同情。但我們卻不能產生錯誤的設想:斯巴達克並不想取消當時的奴隸制度,他只是想解放他自己和他的夥伴,想有一個較好的生活條件,或許甚至也想有自己的奴隸。(《經濟史》34)
2.公民權利意識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裏,每一個個人就是整個的國家。
公民權利的確立,使統治者變得如此困難,但是,這是不爭的事實:在付出了保障人權的高昂代價之後,政府可以贏得一種更高的善,公民對國家和政府的信任。
公民權利,或者說人權是近現代文明最核心的價值理念。近代以來,人類的一切社會進步都與人權密切相聯。如社會政治的進步涉及人的政治權利,經濟的進步涉及人的財產權、勞動權,發明專利權,教育的進步涉及人的受教育的權利,社會福利的進步涉及人的生存權和享受福利的權利,婦女社會地位的改善……。毫無疑問,在人類走向聯繫密切的全球一體化社會時,人權是人類文明的基石。
個人是人類存在的最小的不可分割的單位,但每個個人又是一個小宇宙,代表了整個人類,也是社會進步的終極目的。個人身上包含著一切人類的價值:沒有個人的尊嚴,就無人類尊嚴可言;沒有個人權利,就無人權可言。個人的貶值也就是人的貶值,摧毀個人也就是摧毀人類的第一步。“在民法慈母般的眼裏,每一個個人就是整個的國家”。
當你準備作一個公民,首先作為個人,你必須思考的是:你有權支配你的行動嗎?你相信他人有天然的權威來告訴你應該如何生活嗎?如果人人不能自主,誰又有資格去做他人的主人呢?如果人與人之間是不平等的,那麼,一些人憑什麼做另一些人的主人呢?為什麼另一些人只能被他人主宰?這些問題只有一個答案,個人是自主的,而且應該是自主的。如果人與人之間是平等的,那麼誰也沒有資格做他人的主人。世界上願意主宰別人的人很多,但沒有人願意被別人主宰。因此對人類比較而言,最為重要的是確立人人生而平等的信念,每個人只是自己的主人。個人自主的正當性是天賦的。個人主權先於任何政府權利和法律。每個人就是他自己的政府。
公民權利的本質上自由。對於一個珍視自己權利的現代公民來說,自由是不可以放棄的。一個人如果放棄了自由,那麼,他就不再是人。人之所以為人,在於他能保持良知,而自由是良知的守護神。阿克頓把自由理解為一種義務,是做人不可放棄的一種責任,自由不是出於人對完美理想的追求,而僅僅是防止自己被他人奴役、控制的保障之法。理解為前者,則公民權利無法具有普遍性,因為人性是不完美的,每個人都更關心自己的切身利益。我們不可能要求普通人都成為聖人。理解為後者,我們就會認識到,公民權利是每個公民無法逃避地對社會承擔個人的責任,保障公民權利的民主制度不是最好的制度,而僅僅是最不壞的制度。我們保護人權,不是為了把自己完善成聖人,而只是為了防止被奴役的命運。個人主義是對抗專制的最佳方式。個人從獨裁者那裏贏回的每一個權利都削弱了後者對權利的壟斷。每個個人的自我意識的發展都是對犯有自大狂的獨裁者的糾正。
作為一個保障公民權利和自由的法律體系和制度安排,主要不是針對社會成員的犯罪,其防範目標主要是針對政府的。在人類早期歷史,面臨主要威脅來自自然力。生存是第一位的,由此推出了絕對放棄權利的君主專制政治的社會政治結論。認為並不存在人類普遍同意的原則。在人類戰勝了大自然威脅之後,政府權力就成了對公民權利個人自由的最大威脅。
支援對公民權利理解的基本認識是,擔負尊重人權的主要義務的是政府,人權標明瞭國家權力的邊界。對公權力設置了一種限制。即使這樣做會使政府不高興,但是政府的這種義務是得到獨立司法機關的強制性保障的。法官可以審判那些不盡義務的國家元首。
公民意識的確立意味著,誰想以人民的名義進行統治,他就必須承認公民享有不可侵犯的權利。由此人民可以憑藉權利任命一屆政府。
許多人為之抛頭顱灑熱血獲得的權利是不能被抹殺的。儘管人權一直被侵犯或者濫用,但是它仍確保國家的和國際組織一如既往地致力於把紙上的權利變為現實生活中的人權。這樣,權利對一個國家的命運產生了重大影響。
公民權利意識和集體主義意識形態是不能共存的。個人主義認為,每一個人都可以用自己的理性判斷什麼是好的什麼是壞的,他只需要聽從自己內心的意志,個人是判斷是與非善與惡的最高權威,不需要服從別人的意志。從而發現了國家權力的邊界。而集體主義認為,只有國家才知道什麼是對與錯,什麼是好與壞,什麼是善,什麼是正當。從而證明國家必須強迫人民認識“真理”。
公民即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所以人權是必須的,也是可能的。
人權只能在法律得到尊重和實施的國度裏獲得實現的機會。一個法律不再起保護作用的國家,人權也不可能保障。
人權涉及到許多有爭議的問題。不管怎樣,人權首要目的是要保護公民免受國家干涉。因為在所謂法治國家裏,只有國家有能夠下令使用武力,任何其他人都不准使用武力強迫別人做什麼事情。只有國家有武力的壟斷權。正因為如此,那些有權使用武力的官員必須受到特別仔細的監督。
同樣,國家也可以不通過武力的方式達到奴役的結果,比如經濟上的依賴。
在法律訴訟中,援引人權的一方地位會得到實質性改善,顯著地改善長遠的社會地位。
(《人權是什麼》)
3.公民權利在中國的特殊意義
一百年的苦難,使我們比任何人更珍視自由
我們要求保障公民權利和自由,是和中國公民的親身經歷相聯繫的。聯繫人們在社會衝突中的具體處境,才能夠理解。同其他民族相比,西方人很難產生如此深切的痛苦感受。我們對侵犯公民權利的厭惡和恐懼,正是一百年苦難歷史的結果。其他民族的人不可能去親身體驗,但是,只有理解了這一百年的苦難,你才能理解他們的願望。法理邏輯的下面,更需要堅實的人性關懷和道德擔當。有了這種理解和悲憫,才會把建立起保護弱勢群體的法律,看作是全體社會成員的職責。這才可能建立一個健康的社會。今日之法,離不開歷史,離不開人在歷史中的親身經歷和體驗。
東西方的差異,對災難、恐懼和對自己承受能力的估計也是不同的。例如,在美國,新納粹組織是合法的,納粹的標誌也是合法的;而在德國,新納粹組織卻是法律明文禁止的。其原因很簡單,美國沒有納粹法西斯為禍慘烈的經歷,美國人民可以做到心平氣和地把納粹意識形態當作一種思想,把納粹組織當作一種結社,他們可以合法活動,受到憲法的保護;而德國卻是險遭納粹滅頂之災的地方。納粹意識形態和納粹組織不僅勾起人們慘痛的記憶,而且是社會動亂之源。半個世紀的時間,對德國的創傷復原來說,尤嫌不足。要保護“免於恐懼的自由”,是天平上最重的一塊砝碼。
一百年的苦難,使我們比任何人更珍視自由。非常不幸,就算是生活在民主社會裏,也不可能免除一切恐懼。
站在中國的立場,一百年來我們看多了重政府輕個人、重國家輕社會的惡果,看多了中央集權體制對民間力量的褫奪和個人的永不被發現(梁漱溟)。也看到了暴力革命和偉大烏托邦實驗侵犯人權的一面,看到了政黨國家和君師合一的治下,個人的空間是如何被犧牲、被抛棄、並漸漸枯萎。對個人權利的高度張揚,和對政府的十分警覺。在高度穩定和充滿安全感的社會,自由意味著風險、漂泊、和可能的一無所有。但當我們站在球化的路口,剛剛迎來一個權利的時代,我們實在太需要一個可以在遊戲規則下追逐自私權利和夢想的社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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