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9月28日訊】三、司法權利
51.法律的平等保護、平等原則
我們所指的平等是機會的平等,不是東西的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現代法律體系的基礎。是沒有爭議的,但是關健是我們做不到人人平等,因為人是不同的,不同的人不同對待,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60年代美國的各族隔離政策是最符合這一原則的,但是我們看到他們實際上是不平等的,如果我們照顧了弱者,又會侵犯白人要求平等的權利。這是非常困難的。什麼是法律所保護的平等。我們所指的平等是機會的平等,不是東西的平等。
1月15日是美國著名民權領袖馬丁•路德•金的誕辰紀念日,按照慣例,美國政府在這一天組織各種宣揚“種族平等”的紀念活動。而布希總統卻一反常態,在白宮發表了講話點名批評密歇根大學對待少數族裔學生的種族優惠政策。
密歇根大學是美國著名的八所“常春藤聯盟”學校之一,為實現學生群體的種族多元化,該校在招生錄取過程中實行少數族裔配額制,即規定每年的新生中少數族裔學生應占到一定的比例。此外,入學時,還為黑人、西班牙裔美國人和其他少數民族加20分。
針對此種做法,布希說,這“容易造成糾紛,是不公正的,而且與憲法不符”。“無論作為一個國家、一個政府還是個人,一旦發現有歧視存在就必須格外小心對待。我們正在努力尋找在種族歧視方面犯下的錯誤,因此更不能以同樣的手段(種族歧視)造成另外的錯誤,使得這種(種族)劃分成為永恒。言外之意他是在替白人喊怨,是在抨擊對白人的“種族歧視”。這超出了我們的想像。
差別就叫歧視,不管是對優勢的一方,還是對弱勢的一方,只要造成了差別,就是造成了不平等,並不是說只有造成了對弱勢一方的不公才叫歧視。以中國打抱不平的心態,從美國種族歧視的歷史來看,他們的反種族歧視確實搞過了頭,使得受到恩惠的一方未必就領情。布希的安全顧問賴斯是一個黑人,她小的時候正是民權運動高潮年代,但是,她說,面對黑人的歧視,她的母親是這樣教育她的:“因為我們是黑人,所以我們必須比別人付出更大的努力,這對於我們黑人來說是公平的”。這句話使人感受到巨大的震撼力,我們看到,賴斯能夠在她的人生道路上取得成功依靠的是什麼。保護是不會給人帶來成功的。在美國人的理念中,公平必須是靠自己的努力奮鬥取得的,不可以靠別人的恩賜,事實上,再多的恩賜也不可能使我們得到公平。不管是給別人造成不公,還是為了消滅不公平而用保護的手段對待弱者,結果是一樣的,都是造成了不平等,只不過一個是針對弱者的不平等,一個是針對強者的不平等,危害是一樣的。反種族歧視的目標是消滅不平等,而不是搞均衡,平均主義只能造成新的不平等,和更大的不平等。
布希認為:“應該從根本上提高少數族裔兒童的受教育質量,讓他們有能力上大學,憑自己的本事和白人學生競爭”。密歇根大學為黑人、西班牙裔美國人和其他少數民族加20分的做法,是否會導致變相的“種族歧視”?答案顯然是肯定的。因為對一部分人的傾斜也就意味著同時對另一部分人的疏遠。但起碼是一種新的不公平,既然是不公平,那當然就要反對了。布希的講話是正確的,他說出了一個基本的常識:平等是指平等的機會,而不是指平等的東西。(《南風窗》2003.2下 P74)
如果我們要把權利變成一種現實,我們就得創造一種條件,以便人們能夠實際地行使權利。這種條件首先是最低的,而不是越多越好。只有那些保護個人自由的權利得到社會權利的補充時,權利才可能變成現實。這裏所說的是補充,而不是代替,權利的實現是不能由別人代替的,所以當年美國黑人處於社會弱勢的時候,他們得到了必要的照顧,當他們成長起來,不再是弱者時,這種照顧就變成新的不平等,變成對權利的阻礙。因為這會妨礙他們自己爭取自己權利的奮鬥,權利的生命力取決於為權利奮鬥的能力,而不取決於別人給了多少權利。所以我們看到同樣是權利,有些是有害的,而有些才是健康的。
52.司法救濟、無罪推定、公正審判權利
除非我們甘願把給予我們當中最好的人的權利,也同樣給予我們當中最壞的人,否則,我們的制度不會運行,民主將無法長存。”
--邁阿密的刑事辯護律師尼爾•桑內特
美國人認為,公民的基本權利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就是在受到政府的指控時能夠保證得到公正的審判。這一思想植根於美國人始終存在的對政府的深刻懷疑: 政府出於自私動機,有可能擴張自身權力,越權濫法而冤枉好人。如果容許一個人在受到犯罪指控時,個人權利不能得到保障,那麼所有的人的基本人權就都受到傷害而無法得到保障了。好人的處境是和嫌犯的命運緊緊相連的。所以,美國憲法的前十條修正案,即所謂《權利法案》中,有一半,即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條,直接規定了公民在受到犯罪指控時的權利,也就是嫌疑犯在法庭上的權利。
這些憲法修正案,再加上美國的刑事司法原則,在實際運用中就是最大限度地避免冤枉好人,為此寧可冒著一次次放過壞人的風險。保障嫌犯的憲法權利,是公民基本人權的一部分,是美國人最珍惜的“自由”的一部分,而罪犯有可能逍遙法外,就是民眾為了自身權利而付出的代價,也就是自由的代價。
根據美國憲法中的“人身保護令特權”,任何人不能無緣無故地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不管是什麼人,法庭一視同仁。政府執法部門扣押嫌疑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向法庭說明理由。時限到了,就得由法庭來判斷,是不是還有理由扣著人不放。嫌疑人的律師就可以在法官面前爭辯,要麼起訴而進入司法程式,給嫌疑人一個公平審判,執法部門如果掌握的證據不足,即使起訴也說服不了陪審團,不敢貿然起訴,那就只好放人。人權組織可以向被扣押者提供法律援助,保證他們每個人都有律師的幫助。
邁阿密的刑事辯護律師尼爾•桑內特(Neal Sonnett)說:“除非我們甘願把給予我們當中最好的人的權利,也同樣給予我們當中最壞的人,否則,我們的制度不會運行,民主將無法長存。”
在普通法庭上,刑事案件的被告是不要求證明自己的清白的,“證明的負擔”在檢察官一邊,檢察官必須提供“超越合理的懷疑”的證據,來說服由12個普通公民組成的公正的陪審團。陪審員是在法官主持下,由檢察官和被告律師一起甄選的,以保證其公正性。最後,判定被告有罪,必須是12個陪審員的一致意見。只要有一個人不同意,只要有一個人認為,檢察官的證據還沒有達到“超越合理的懷疑”的地步,被告的罪就判不下來。這是美國刑事案件審判的定罪率很低的原因,而一旦審判結果是無罪,由於憲法第五修正案禁止同一案件的“兩次困境”,檢察官從此再也不能就此案起訴嫌犯,即使你以後發現了新的有力的證據。
此外,上訴的權利也是被告應有的權利之一。 上訴法庭將對審判程式進行審查,以保證被告在審判過程中的權利是得到保障的。
在美國人的自由理念中,法庭是民眾個人在受到指控、拘押時尋求保護的地方。在鋪天蓋地的強權之下,法庭是最後的庇護所。美國憲法明確規定,美國人在受到政府指控的時候,有權要求迅速、公開、公正的審判,基本人權得到保障。法庭提供的這種保障的依據,是所謂“人身保護令特權”。人身保護令在英美法制中源遠流長,至少可以追溯到大憲章第39條(1215年)。早在1868年,聯邦首席大法官切斯就把人身保護令特權稱為“憲法中最重要的人權”,是“最好的並且是唯一充足的對個人自由的保護。”
當一個殺害兒童的疑犯被抓獲時,許多人不理解為什麼不當場審判和懲罰他。為什麼不就地槍斃他?公眾通常有這樣一種衝動,想否認這樣一個人應該享有人權。然而,每一個被告都享有受到公正審判的權利。這是現代法治國家一項重要成就。
首先,必須搞清楚此人是否真的有罪,在決定其是否犯罪的審判中,各方都必須提出自己的觀點。在程式公正的審判中,法庭只能判定其罪名是否成立,而對於其事實上是否有罪就是法庭所無法涉及的問題了。這個問題只能留給公眾良知。由此我們也不得不說,法庭是公正的。法律是對權利的一種救濟,法庭是公平的,但是法庭做到公平是有代價的,代價就是法官有可能不能為被害人伸張正義。法庭解決不了人性和道德問題。至於法律必須建立在人性人道基礎之上,那是立法部門的事。法庭和法官就無能為力了。
法律必須防止警察能夠任意拘捕那些名聲不好的人,發生嚴重的犯罪之後,人們當然義憤填膺,要求立即主治罪犯的,英國早在17世紀就把“人身保護令”權利寫進了憲法性文件。就是警察不能把那些無法找到證據證明其有罪的犯罪嫌疑人送進監獄。
法庭將無視多數派和少數數派,不受任何一方的影響,只受那些約束國家的法律的指導。如果法律不公,這些法律也是由國家通過的,法官只能執行的權力,沒有立法權。
司法公正
我們自然地會擔心,窮人必須有足夠的費用和請到最好的律師,才能有希望打贏官司。這樣真相就成了市場上的一件商品,貧窮的被告可能面臨宣判不公的命運。人權保護會避免這種事情發生。由於制度安排和權力分立,金錢能腐蝕律師,但是很難動搖法官。因為法官的特殊地位,他是誰出不吃,誰也不靠,誰也不聽,誰也不怕的人,除非他想拿自己的職業冒險。在這種情況下,任何干擾司法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懲罰。沒有人是根據非法獲得的證據而被定罪的。司法獨立也保證了窮人有公平的機會向法院申訴自己的觀點,一般法院必須具有高度的信譽,以使判決被認為是正當的。在美國最高法院的最後裁決,一般都不會引起爭議,大家都會服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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