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9月21日訊】七、公民權利法律與思想
21.《大憲章》
1215年英國國王和貴族雙方發生了激烈的利益衝突後,雙方都作了妥協,就雙方各自的權利義務達成協定,簽訂了大憲章。在這個憲法章中,第39條規定:“不經貴族依法律審判,自由民不受拘留,監禁、沒收財產、褫奪公權、放逐、傷害、搜查、逮捕。”這就限制了國王用王權對貴族和自由民權利的任意侵犯。39條和《大憲章》中其他一些相關條款,直接影響了後世的英、美法律體系對人權的保護。
22.《英國權利法案》
23.《美國憲法》
美國憲法產生於美國開國初期迫切的政治需要。費城制憲會議本來不是制憲會議,其“惟一的緊急議程就是修改《邦聯條款》”,“使這部聯合的憲法足以處理國家治理方面的緊急事件,使合眾國得以維持下去。”但參加會議的五十五名代表“卻薈萃了新大陸當時的最精明、最高尚人物”,他們改變了會議的主題,在經過三個多月緊張的討論、爭辯和妥協後制定並簽署了被後人稱作“人類智慧與意志有史以來在給定時間內寫成的最美妙的作品”——美國憲法:“我們,合眾國的人民,為了組織一個更完善的聯邦,樹立正義,保障國內的安寧,建立共同的國防,增進公共福利並確保我們自己及我們後代能安享自由帶來的幸福,特為美利堅合眾國制定和確立這一部憲法。”美國憲法是美國開國元勳們一次大膽的政治嘗試,即在一個廣土眾民的新大陸建立一個史無前例的龐大的聯邦共和國,為人類世界開創“一條更新、更崇高的道路”。
美國憲法史無前例,沒有可供參考的樣板,這是世界上第一部沒有君主的,代議制共和政體的,聯邦制國家的成文憲法;它繼承英國的普通法體系,它打算全盤利用即使從《大憲章》算起也已有近六百年歷史的法治傳統。它可以留待這個體系來逐步解釋條文本身。
在以“我們,合眾國的民眾”開頭的84字序言之後,憲法的正式條款開始了。第一條共十款,說的是聯邦政府的立法分支,國會,是什麼結構,議員怎麼產生,有些什麼權力。這是憲法中最龐大的條款了。第二條僅四款,講的是聯邦政府的執行分支,或行政分支,也就是總統和他手下一班人,怎樣產生,幹些什麼事情,有些什麼權力。第三條只有三款,講的是聯邦政府的另一個獨立分支,司法分支,它的結構,產生和司法權的劃定。這前三條,就把聯邦政府的分權結構定下來了。
然而,美國還有一個特殊的情況,它是具有一定主權的各州的聯邦,所以有聯邦和州的關係問題。第四條共四款講的是聯邦政府和各州的關係,它的要緊之處是規定了聯邦政府不能以上壓下,以大壓小,任意侵犯各州自己的權益。
第五條,講的是在以後需要修憲的時候,修憲的程式,其簡潔可以說是一個多餘的字都沒有。
第六條,規定聯邦政府和各州政府都應視聯邦憲法為最高法律,所有官員必須宣誓服從憲法。
最後,第七條,只有一句話,憲法本文在全國四分之三的州通過以後生效。
(本林:《美國的憲法和政局的穩定》)
24.《美國權利法案》
即使如此,這個只對聯邦政府授權而沒有明確權力限制的憲法本文,在起草的時候就引起了立國者們的強烈不安和不滿。所以,當各州相繼通過這份憲法,使之正式成為合眾國的根本大法生效的時候,首屆國會就通過了十條憲法修正案,這十條憲法修正案通稱權利法案,通常被看作是合眾國憲法的一部分。
這一部分從性質來講,是美國民眾對他們所委託和授了權的聯邦政府明確權力和功能的限制,是一份限權令。這十條修正案是這樣的簡潔,每條通常就是一句話。第一條就是,“國會不得制定有關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一種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機向政府要求伸冤的權利。”
即使如此,這個只對聯邦政府授權而沒有明確權力限制的憲法本文,在起草的時候就引起了立國者們的強烈不安和不滿。所以,當各州相繼通過這份憲法,使之正式成為合眾國的根本大法生效的時候,首屆國會就通過了十條憲法修正案,這十條憲法修正案通稱權利法案,通常被看作是合眾國憲法的一部分。
這一部分從性質來講,是美國民眾對他們所委託和授了權的聯邦政府明確權力和功能的限制,是一份限權令。這十條修正案是這樣的簡潔,每條通常就是一句話。第一條就是,“國會不得制定有關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一種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機向政府要求伸冤的權利。”
在尊重人權的基礎之上,美國在1878年制定憲法後,於1791年又制定了憲法法的補充條款“權利法案”也有譯為“人權宣言”(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 and the Bill of Rights ) ,這個法案可看到英國《大憲章》39條的影響。權利法案所保障的公民基本人權有:“1、宗教信仰、言論、出版、和平集會和為解除不滿而請願的自由;2、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3、和平時期不徵兵;4、不受無理搜查和逮捕;5、只有大陪審團參加陪審才能判處死刑;一罪不受兩次審判,不得自證其罪;非經法律程式不得剝奪個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除非給予補償,否則不得徵用個人財產;6、在刑事案件中,有要求陪審團參加審判的權利,有瞭解指控和與證人對質的權利;7、在普通訴訟中,可以要求陪審團陪審;不得向公民索取超額保釋金、超額罰款,不得施以殘酷的和罕見的刑罰;9、憲法規定的這些權利並不構成對人民仍保留的其他權利的否定和輕視,未經各州授權給聯邦,聯邦也未禁止授予各州的權利,分別由各州保留,或屬於人民。”這是世界自近代以來,為保護普通公民的人權,補進一個國家憲法的第一個憲法文件。
(本林:《美國的憲法和政局的穩定》)
25.美國《獨立宣言》
美國的《獨立宣言》被馬克思高度讚揚並稱之為人類歷史上第一個人權宣言。獨立宣言開宗明義指出,“我們認為下面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賦予他們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類才在他們之間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當權力,是經被治理者的同意而產生的。當任何形式的政府對這些目標具破壞作用時,人民便有權力改變或廢除它,以建立一個新的政府;其賴以奠基的原則,其組織權力的方式,務使人民認為唯有這樣才最可能獲得他們的安全和幸福。”
26.《法國人權宣言》
美國獨立宣言,產生了重大影響,1789年的法國大革命,步美國獨立宣言之後,向世界公佈了《人民與公民權利宣言》這是人類歷史上第二個有重大影響的人權宣言。雖然法國大革命最後走向極端,革命還受到反革命的復辟,但是這個宣言還是傳播到法國各地及世界各地。它責難君主政體,並界定人的自然權利包括“自由權、財產權、安全與抗拒壓迫”。這個宣言以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取代了過去存在於君主政體下的貴族式特權系統。
27.《大西洋憲章》
三十年代,當希特勒在德國大肆迫害猶太人時,許多國家的朝野人士尚把它作為別人家裏的事不去干預,而1941年羅斯福和邱吉爾聯合發表並獲得世界上許多國家支援的《大西洋憲章》則明確主張:“尊重各民族自由選擇其所賴以生存的政府形式的權利。各民族中的主權和自治權有橫遭剝奪者,兩國俱欲設法予以恢復。……並使全世界所有人類悉有自由生活,無所恐懼,亦不虞匱乏的保證。”
《大西洋憲章》宣佈希望在納粹暴政消滅之後,在世界上確立“保障所有地方的所有人在免於恐懼和不虞匱乏的自由中,安度他們的一生”的人權原則。隨後人權原則被吸收到《聯合國憲章》中。南非白人政權因為實行種族隔離政策而受到國際社會的長期制裁。從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開始的非殖民化進程,現在已經在全球範圍內完成。
28.《租借法案》
第二次世界大戰開始後,鑒於法西斯對人類文明造成重大威脅,1941年1月6日美國尚未參戰時,美國總統佛蘭克林•羅斯福在致國會的咨文中宣佈了四項“人類的基本自由”,並表明,這是美國人民準備為之奮鬥的原則。依此精神要求國會根據《租借法案》,把必要的武器裝備提供給那些總統認為其防禦對美國利益至關重要的國家。正在與日寇作戰的中國就是美國參戰前,受《租借法案》的援助國之一。羅斯福總統宣佈的這四項“人類的基本自由”後被概擴為“四大自由”即言論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免於匱乏和免於恐懼的自由。在世界上產生了廣泛影響,對人類人權事業的進步起了積極的作用。
29.《聯合國憲章》
二戰結束後,為了保障地球上的人權和世界秩序,以聯合國簽字國的人民的名義制定了聯合國憲章,其主要宗旨首先就是為了保護人權。聯合國憲章的序言中一開始就直指主旨,它說“我聯合國人民 同茲決心欲免後世再遭今代人類兩度身曆慘不堪言的戰禍,重申基本人權,人格尊嚴與價值以及男女與大小國家各國平等權利之信念,創造適當環境,維持正義,尊重由條約與國際法其他淵源而起之義務,久而弗懈,促成大自由中之社會進步及較善之民生,……”所以說,對於聯合國來說,維護人權是一項主要的工作和對人類所負有的道義責任。
30.《聯合國人權宣言》與聯合國人權公約
《世界人權宣言》產生過程中的一個關鍵人物是美國總統佛蘭克林•羅斯福的夫人埃莉諾•羅斯福(1884—1962)。在羅斯福總統去世後,美國政府任命羅斯福夫人為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代表。各國代表一致選舉她擔任這個新成立的機構的主席,這不僅是因為她作為美國戰時領袖的遺孀,而且也是對她本人多年在人權方面的工作的敬重。
羅斯福夫人主持了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下設的起草小組,她“設法彌合不同成員之間的分歧並調和因文化不同而產生的不同觀點”,克服種種困難,在聯合國其他同事,特別是夏爾•馬利克(黎巴嫩)、張彭春 ( 中國)、約翰•漢弗萊(加拿大)和勒內•卡森(法國)的協助之下,完成文件的起草工作。《世界人權宣言》於1948年12月10日在聯合國大會獲得通過。
三大國際人權公約《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人身)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或者說後兩者加上《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任擇議定書》而合稱的”聯合國人權公約”,構成了現代世界對於人權保障的基本法律規範。聯合國制定並由成員國簽署的這幾個國際人權公約,是保證現代世界各個獨立的主權國家維持公正的國家建構、國家制度和國家治理的底線原則的彙編。接納或拒絕它們之作為現代國家的判准,早已經成為判斷一個國家是否具有現代政治文明的標誌。從傳統的專制政治泥潭中走出來,以核定國家之作為一個政治共同體的基準來審視國家的存在與發展狀態,不以這幾個人權公約作為保護基本人權的起碼法理依據,那就不能說那個國家已經建構起了尊重它的成員基本權利的現代政治。
《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九條規定:“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第二十條規定“(一)人人有權享有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二)任何人不得迫使隸屬於某一團體。”第二十一條“(一)人人有直接或通過自由選擇的代表參與治理本國的權利。(二)人人有平等機會參加本國公務的權利。(三)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權力的基礎;這一意志應以定期的和真正的選舉予以表現,而選舉應依據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權,並以不計名投票或相當自由的投票程式進行。”這是人權中關於人的政治權利的最基礎的部分。也是全部人權中最重要最關健的部分。
31.《中華民國憲法》
單說憲法,從1908年清廷頒佈《欽定憲法大綱》肇始,伴隨著持續的革命與變革,百年之間立憲運動此起彼伏。從一個災難深重力求自拔的王朝帝國,到僭主林立、訓政不斷的民族共和國。中國在這一百年間竟成為世界上擁有憲法最多的國家。從清廷的《憲法重大信條19條》,到孫文的《中國民國臨時約法》。從袁世凱的《中國民國約法》,到曹錕的《中華民國憲法》。從蔣介石的《訓政時期約法》到1946年的《中國民國憲法》。以及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後的四部憲法。不多不少,一百年間全國性的正式憲法文本共十部,平均十年便磨一劍。此外地方性的憲法,則有1922年的《湖南省憲法》、1931年瑞金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及1946年的《陝甘寧邊區憲法原則》。等等。
憲法之多,反映出中國走向憲政的夙願是如此饑不擇食和命運多蹇,也顯示出憲法之道輕若鴻毛。招之即來,揮之即去。也許正因為我們擁有憲法舉世最多,因此迄今為止距離真正的憲政也才最遠。放眼四寰,中國在亞洲第一個建立起共和政體,卻可能將成為亞洲最後一個確立憲政的國家。(王怡:《百年憲政的迷誤與前途》)
32.《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大陸在1954年制定第一部憲法,迅速抛棄了1949年《共同綱領》的新民主主義原則。以信心百倍的意識形態政治代替了憲政理想。但在隨之而來的政治災難中,這部憲法中也名存實亡,之後的三部憲法相繼而起。“憲政”的訴求也即是自由主義的法律化訴求在台海兩岸都被長期懸置了。
我國82憲法對公民權利的規定,應該說是比較詳盡的,基本符合世界各國的人權保障標準,如公民政治權利中的選舉權甚至還超過了一些西方國家的標準,只是認為在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度下,每個公民都是國家的主人、都是企業的“老闆”,所以罷工權利不適合我國的實際情況而被取消,其他政治權利基本都寫入了憲法文本。但用簡化漢字表述這些權利與我們在生活中實際享用這些權利,是兩件事情,是兩件性質不同、距離遙遠的事情。前者是文字排列技術、造紙技術和印刷技術,後者則是生命個體以人的方式而存在的全部過程。把公民權利很好的寫入憲法文本也許是困難的,但更加困難的是讓這些用文字記錄著的權利變成公民的日常生活。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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