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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明輝:定靜齋報話(四十四)

奇案——"長得像劫匪 惹來九年刑"
殷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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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0日訊】據2003年11月30日《成都晚報》第七版社會新聞版以”長得像劫匪惹來九年刑”為標題的報道說:”33歲的張元景是甘肅臨洮縣人,可他怎麼也沒想到,平常自己老老實實的,突然竟惹來9年牢獄之災,且還是臨洮縣人民法院進行了3次庭審的結果。在看守所羈押了357天後,張元景又突然被釋放。出來後他聽人說,原來是犯罪嫌疑人和他長得有點像,所以他才被抓;真正的犯罪嫌疑人被捕後,他才得以釋放。日前,張元景已正式向臨洮縣人民檢查院提起國家賠償,索賠十一萬餘元。

大白天發生搶劫案——2002年9月5日上午9時30分,一青年男子竄至臨洮縣中鋪鎮紅柳村牛角咀,正在後山上放羊的溫國福老人被突然推倒在地。看到該青年掏出刀子,老人忙用右手抓住刀把,老人的手;被鋒利的刀刃割傷,鮮血直流。疼痛中還未來得及起身的溫國福,頸部又被該青年戳了兩刀。兇手隨後搶走了其放牧的25隻羊,價值人民幣5610元,老人在半昏迷狀態中聽到此人將羊趕走了。

糊裡湖塗被判九年–據張元景稱,這一天正是中秋節,他去小西湖車站找活干。大約中午12時,有3個人走上前來,其中一人喊道”馬明”。張元景稱:”我不叫馬明,我叫張元景。”當時,公安人員將張元景帶回派出所進行詢問。2003年1月7日,臨洮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就此案,臨洮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兩次。在庭審中,張元景一再澄清自己無罪的事實,但法院未予採信。2003年4月3日,臨洮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張元景犯搶劫罪,判處其有期徒刑9年,並處罰金2000元人民幣。接到此判決後,張元景不服,向定西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定西中院認為,原審認定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看守所裡關了一年——之後,臨洮縣人民法院又一次公開審理此案。據張元景稱,在看守所裡他又一次收到判決書,結果仍是9年有期徒刑。他有點絕望,不再打算上訴了。沒想到沒過幾天,還在上訴期內時,一位法官來到看守所,要走了他的判決書。2003年9月20日,張元景收到一份釋放證明書。經臨洮縣公安局決定,對張元景予以釋放,釋放原因是證據不足。同時,臨洮縣檢察院下發刑事裁定書,對張元景撤回起訴。在看守所裡待了357天的張元景,終於重見天日。出來後,他聽人說真正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抓獲,他才得以釋放。中鋪鎮紅柳村村支書李昌榮向記者出示了一張當時警方印發的犯罪嫌疑人的照片,上面備註此人是馬真明,小名成明。記者一看,此人的確與張元景有點像”。(該報附有張、馬二人對比照片)

定靜齋主曰:這個案例倘若發生在交通落後、信息閉塞的古代社會倒還不怎樣令人吃驚,然而發生在科學技術突飛猛進,網絡信息快速傳遞之今日就顯得荒謬絕倫了。何況高科技首先為國家機器所掌控。觀此案可見大陸社會黑暗封閉之一斑,尤以遠離大中城市的偏遠地帶為甚。而臨洮縣的”公安人員”及”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的辦案法官更是昏庸到不可理喻令人側目的地步了。其業務素質如此低下,工作作風如此馬虎,怎麼能擔當起”民之父母”、”百姓司命”的神聖職責呢?依據法律及公理,公安機關錯捕公民,法院錯判公民均屬嚴重的瀆職行為,應按律論罪。否則,何以凸現法律之公正神聖及尊嚴呢?由於本則報道沒有述及其餘,故齋主無法獲知上述三方瀆職者是否承擔了相關的法律責任。吾人在慨歎張元景氏遭受無妄之災的同時,更遙祝他逢凶化吉,獲釋歸家。假如真兇馬真明沒有被抓獲,那他這糊里糊塗被判的9年冤獄就得清醒白醒地坐下去了。張元景及其家人遭受的人身摧殘、物質損失和精神痛苦該如何去進行評估呢?再假如當初被馬真明施暴的牧羊老人溫國福失血過多致死的話,那良民張元景豈不早就成了黃泉路上的冤鬼了嗎?幸好張元景命不該絕,這幕當代的《十五貫》才沒有上演成功,小民張元景真算撿了一條命來活了。

目前,受害人張元景依法提出索賠11萬元的國家賠償的正當合理要求說明大陸民眾的維權意識和覺醒程度正在不斷提高,只是張氏的索賠金額實在太少了點,此良民之所以為良民歟?吾人希望:社會各界,特別是代表社會良知的法律工作者及媒體應為受害人張元景搖旗吶喊大力支持為是。一個健全的法制社會之重要標識為法律至上。不僅公民,包括政府均在法律的管轄範圍之內,法律既然不允許公民違法行事,同樣不允許政府違法施政,假如政府違法,同樣應該受到起訴並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否則,所謂”社會主義法制”一說便是一張廢紙,永遠不可能取信於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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