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2003年10月24日《華西都市報》第10版國內新聞版以”廣州一戒毒所強迫戒毒女賣淫–原中隊長被判無期徒刑,其他五被告均受刑罰” 為題的報道說:”記者昨日獲悉,廣東省第二工人療養院長洲戒毒所數十戒毒女被賣給’雞頭’一案的幾名被告人已分別被廣州市中級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至無期徒刑。經法院審理查明:陳太中、邵麗愛及同案人簡偉珍(另案處理)均是長洲戒毒所工作人員,陳太中為女倉中隊長,邵麗愛、簡偉珍為女倉管教。在2001年 10月至2002年3月間,陳太中、邵麗愛及同案人簡偉珍為了個人私利,利用職務之便,在明知毛祖富、彭安樂及同案人’老王(另案處理)等是控制他人賣淫人員的情況下,還讓他們出資接走在所的女戒毒人員”。
“2002年3月1日,因戒毒所將解散,該所決定無條件釋放10名戒毒女子。陳太中得知後,從中挑選了3名戒毒女,並要求邵麗愛扣留,稱’能賣多少錢算多少錢’。然後陳太中通知毛祖富來戒毒所接人,同時向其索要好處費。3月2日,毛祖富與同案人’小梅’(另案處理)以替3名戒毒女代交戒毒費共人民幣1000元、3名被害人各還人民幣3000元為條件,通過陳太中,將3名被害人接出戒毒所。事後,毛祖富以償還債務為由,將其中兩被害人帶至廣州市海珠區康樂村(另一被害人由同案人’小梅’帶走),夥同同案犯丁傳菊強迫兩戒毒女以約50–130元/次不等的價格賣淫多次。毛、丁兩人從中獲利1300餘元……”
定靜齋主曰:這真是一樁傷天害理令人髮指的罕見案例也。戒毒女因觸犯刑律而見執於戒毒所,本無可非議。而戒毒所繫國家開設的類似拘留所的機構,這個機構具有強制性,在一定範圍內亦向征著一定的權力。戒毒所工作人員的職責則是如何管理好拘執於此間的吸毒人員,幫助教育這類人員戒除毒癮,重新回到社會。’人非聖賢,誰能無過?過而能改,善莫大焉!” 任何接受了戒毒洗禮的吸毒者,只要革面洗心不致故態復萌,就是一個好人,其人格尊嚴應該受到尊重,其其它人生權利更不容侵犯。誰能想像得到,作為代表國家機構執法的戒毒所中隊長等人的心思竟會邪乎到這般地步,為了滿足貪婪的財欲,居然喪盡廉恥地打起了戒毒女的主意。他們本應救助溺水者,卻反而向溺水者投擲石塊。客觀而論,戒毒女蹲在戒毒所裡,固已處於弱勢地位,她們的心理必然有些陰暗的成份存在著,但他們何嘗不希望陽光早日照射到自己的身上呢?
報道中的三位命途多舛的戒毒女恐怕做夢也沒有想到剛出冰窟又進火坑罷?讀報諸君,任隨想像力有多麼豐富,我們始終無法想像利用權力脅迫戒毒女拖著帶傷的靈肉去為他們充當搖錢樹的陳太中、邵麗愛、簡偉珍等人是懷著何等陰暗的心理去策劃這個罪惡勾當的。比之可憐無助的戒毒女,這三位身穿制服的戒毒所工作人員的心理要陰暗多了,他們這種陰暗的心理其實就是一種直接的犯罪心理。但是,可以斷言,他們肯定比一般的罪犯更壞更陰險更可憎惡,故其對社會和人類的危害性也就更大。此外,還需指出的是,在案發之前,此類罪犯均具有公開性、合法性,他們均是披著執法的外衣而進行著明目張膽的犯罪活動的。他們利用手中的那點權力肆無忌憚地把戒毒所變成了一台–鑄造罪惡的機器。他們不僅要吞食弱者的皮肉,還要咀嚼受害者的靈魂。國家任用了這樣卑鄙無恥的小人去參予管理國家機器,其後果不言自明。儘管陳太中等人均已鋃鐺入獄,然其所犯良知罪過卻是百身莫贖,天理難容,必將永遠遭受道德法庭的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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