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明陽:法律、權力、財力將在北京一中法院展開較量
【大紀元10月23日訊】ST中僑的股民以余雷為代表與劉可、何文波、廖先生、吳定河及其他十八位股民聯名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行政訴狀,狀告中國財政部。北京第一中級法院定於是10月23日開庭,屆時一場力量懸殊的民告官的官司將以什麼樣的結局而告終,已成了近期眾多股民與媒體關注的焦點。
「深中僑」的股東、原告余雷訴稱:財政部會計司財會便[2003]12號復函(以下簡稱:「12號復函」)干涉了正常的股票市場的自由運行,是迫使「深中僑」被非法退市的真正原因。按《中國證卷法》的法規以及財政部有關上市公司財務準則規定,2002年中報被註冊會計師審計為非標無保留意見書,由證券公司推薦上市,有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的「深中僑」公司應該2003年初正常恢復上市交易。而財政部會計司卻針對「深中僑」的重組行為給上海東華會計師事務所單獨發函,既「12號復函」稱「深中僑」的重組是企業重組行為,其相關收益不能計為利潤。
「12號復函」的「企業重組」似乎只對「深中僑」有效,在2002年——2003年中期與「深中僑」相同的重組行為有st吉輕工,st春都、st襄陽軸承、st渤海……不少於50家,而其它的公司均不受「12號復函」的約束,紛紛重組盈利重新上市交易。
如果中國社會退回25年前的計劃經濟市場,財政部做出的決定,無疑是正確的。而當今中國改革開放早已走入市場經濟,市場經濟的特點就是規定遊戲規則,由其自由的發展與運行,不得以行政手段進行干涉。財政部的「12號復函」卻違背市場經濟的遊戲規則,採用獨斷專權的手段干涉了股票市場的正常運行。
針對「深中僑」股民的訴訟財政部進行了答辯,其答辯書部分內容「答辯人認為,答辯人會計司財會便[2003]12號復函(以下簡稱:「12號復函」)是發給上海東華會計師事務所的而不是發給被答辯人甚至也不是針對本案被答辯人的。因而,被答辯人不具有向答辯人申請行政復議的主體資格。相應地,答辯人依據《行政復議法》第17條的規定對被答辯人的復議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是正確的。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起訴。」
財政部國家行政機關不就股民提出具體事件進行答辯,而鑽牛角尖,鑽法律的縫隙,尋找逃避正面答辯的機會和途徑。應該不是財政部的本意,想必是其律師職業本能的體現。
23日的開庭審判的結果,對「深中僑」股民是不會樂觀的。訴訟雙方的力量懸殊非同一般,一面是幾個小股民,一面是掌握著國家財政大權的財政部。即使是說北京一中法院頂住權力的壓力,可是法院的法官也是人,其主體的財政收入與支出的經濟命脈都掌握在財政部手裡,而切財政部的答辯也不無道理。所以判財政部勝訴可能的機會是99%,而「深中僑」股民勝訴機會只有1%。如果北京中院真判「深中僑」股民勝訴,其勇氣與歷史轟動不亞於「包公鍘陳」案。
自由撰稿人:馬明陽
2003-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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