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21年12月01日訊】(大紀元記者賴玟茹台灣台北報導)有關近日外界關注受疫情影響,超過2年未入境之海外台人,經戶政機關遷出戶籍,所涉所得稅及地價稅問題,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樓美鐘1日在指揮中心記者會上表示,各地方國稅局就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將以個案事實從寬處理。
近期各國政府因應疫情紛紛採行邊境管制、限制旅行或強制檢疫等措施,企業亦配合要求員工居家或異地辦公,以落實防疫政策,減緩病毒傳播,因而可能改變跨境移動或工作者於疫情期間停留或履行勞務工作地點,引發在台灣境內居留天數認定個人居住者身分疑義。
樓美鐘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台灣境內的居住者認定,是根據境內有無戶籍,及居住天數為標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屬台灣居住者,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適用5%至40%累進稅率,分別為,在台灣境內設有戶籍,且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或在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台灣境內者;或在台灣境內無戶籍,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台灣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對於納稅義務人仍對身分認定有疑義,樓美鐘建議,可按以前年度申報方式先行申報,於稽徵機關有查核需要時,就其個案情形提供相關事證以供認定。
另若因戶籍被遷出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受影響部分,樓美鐘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 ‰)課徵地價稅,需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用,及面積限制等要件,並於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的次年開始適用;又適用該特別稅率的原因、事實消滅時,自次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上述要件有關設籍部分,不以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於該地設籍為限,倘其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籍,亦可按2‰稅率課徵;若是在遷出戶籍隔年的9月22日前,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一再次遷入戶籍,符合自住條件,同時重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者,該遷出戶籍的隔年地價稅仍可適用2‰稅率,將對當事人權益不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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