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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地院行政庭擬改為高行地方庭 審級不變

司法院8日舉辦公聽會,說明《行政訴訟法草案》修正方向,規劃將目前分散在各地方法院的行政訴訟庭,改於高等行政法院內增設「地方行政訴訟庭」。(司法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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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1年10月08日訊】(大紀元記者袁世鋼台灣台北報導)司法院8日舉辦公聽會,說明《行政訴訟法》草案修正方向,規劃將目前分散在各地方法院的行政訴訟庭,改於高等行政法院內增設「地方行政訴訟庭」,但審級仍與地方行政法院相同,並維持民眾應訴便利性、擴大強制律師代理範圍;另也保障原住民、身心障礙者權益。

司法院指出,行政訴訟的金字塔結構是「司法改革2.0」的核心項目之一。目前初步規劃將各地方法院的行政訴訟庭,改於高等行政法院內增設地方行政訴訟庭,集中辦理部分第一審通常訴訟、簡易訴訟、交通裁決、收容聲請及其他法律規定的行政訴訟事件;目標為「堅實的第一審行政法院」、「發揮法律審功能的最高行政法院」。

司法院說明,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與「地方行政法院」的審級相當,修法後仍維持兩個審級,不會影響人民的審級利益;連同相關組織法的配套修正後,行政法院法官的選任、養成及專業將更健全,使具公法專業的法官盡早辦理行政訴訟事件,以培養長期穩定的行政法院法官人才,營造更有利於提升裁判品質的環境。

至於對民眾起訴、應訴便利性的影響,司法院強調,草案中也增訂相關條文,就地方行政法院審理的簡易、交通等事件,若當事人的住居所、公務所、機關、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均位於與法院相距過遠地區者,行政法院應徵詢其意見,以遠距審理、巡迴法庭或其他便利的方式進行。

司法院也提到,這次修法也採擴大強制律師代理,明定由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的環境保護、土地爭議等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事件、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通常訴訟程序上訴事件等,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若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時可聲請訴訟救助,強制代理事件的律師酬金則納入訴訟費用中。◇

責任編輯:陳玟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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