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21年01月12日訊】(大紀元記者袁世鋼台灣台北報導)適逢第76屆司法節,司法院、法務部及全國律師聯合會於12日共同舉辦「第76屆司法節學術研討會」,以增進學術與實務交流、促進審、檢、辯3方的良性互動;此次研討主題為「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表示,此領域近年來已備受重視。
司法院院長許宗力致詞時表示,在司法資源有限的條件下,法官平日被案件量壓得喘不過氣、疲累不堪,因此如何強化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疏減訟源及合理分配有限司法資源一直是司法院努力的目標。
以去(109)年《勞動事件法》施行後為例,許宗力表示,過去這1年勞動訴訟終結的平均日數降為71.91天,比舊法時期快了將近20天之多;而新法中的勞動調解部分,在去年的運作之下,平均47.05天終結,並有超過6成的調解成立率,已有效提升勞資紛爭處理的效率。
陳明堂則表示,現今司法體系正面臨訴訟案件數量與日俱增,對司法資源的負荷承載能力構成極大挑戰。而有關紛爭的解決方式,民眾除了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以作成判決的方式解決外,近年來ADR也成為備受重視的領域; 相較於訴訟,ADR具有「及時性」、「靈活性」、 「私密性」、「合作性」等優點。
全國律師聯合會理事長陳彥希指出,ADR包括協商、談判、調解、仲裁等不同方式,由於這是當事人間雙方同意進行的程序,敵對性以及憤怒的情緒比較低,雙方可以冷靜看待問題,也可以自行控制程序的進行,並決定達成何種結果,比法院的審判有自主性。
其次,美國的法社會學研究顯示,民事判決及強制執行會使當事人間原來的關係徹底斷絕,親友變成仇人。反之,若是經由其他方式解決爭端,則可使當事人比較容易恢復原來的關係,對人際關係的修復及心理健康的回復,比較有幫助。
第三,雖然對當事人來說,所有發生的爭議都是重要的事,但實現正義必須付出成本,且國家資源有限、司法預算有一定比例,不可能毫無限制。因此,若一般爭議案件能依循其他方式解決,寶貴的司法資源就可以運用於解決具有普遍性、經濟上重要性,或對社會有影響的爭議案件,讓有限的司法資源作最有效率的分配。
陳彥希認為,我國已經有鄉市鎮調解、審前調解制度,另外也有幾個常設仲裁機構,具有很好的ADR基礎,希望未來可以修法使全律會及地方律師公會都能發揮類似調解機構的功能,讓ADR有更好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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