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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境外營利事業佣金 扣繳稅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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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7年08月15日訊】(大紀元記者李擷瓔台灣嘉義報導)關於飯店業給付境外訂房網站的佣金扣繳申報的問題。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15日表示,我國境內旅館業、航空公司等營利事業,透過外國營利事業提供的電腦訂位、訂房系統完成訂位、訂房作業,所支付該外國營利事業的加入費、系統使用費、手續費、佣金支出等相關費用及外國旅行社的佣金支出,核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3項規定課稅並依同法第88條規定辦理扣繳。

該分局進一步舉例說明,譬如甲飯店與國外營利事業約定要實付佣金20,000元,則給付總額要包括扣繳義務人代納稅義務人支付的扣繳稅款,因此填報扣繳憑單的給付總額不是20,000元,而是25,000元(20,000元÷(1-20%))、扣繳稅額為5,000元(25,000元×20%)。

該分局提醒,國際訂房網站的營利事業在台若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應依所得稅法第92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於給付所得予國外營利事業10日內,將20%扣繳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按實開具扣繳憑單向國稅局申報,以免受罰。

責任編輯:王愉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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