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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權

神韻光盤當庭播放 內蒙古法官無話可說

【大紀元2014年05月31日訊】3月28日,內蒙古通遼市法輪功學員宋炳賦、張平遭中共當局非法庭審時,所謂的「證據」神韻晚會光盤當庭播放。律師說這只是一些精彩的歌舞節目,怎能說是犯罪物品呢?法官、公訴人無話可說。北京律師為宋炳賦、張平作無罪辯護,要求法庭立即釋放他們。

據明慧網報導,通遼法輪功學員張平,2013年8月22日在向行人贈發神韻光盤時被警察綁架,後被非法批捕。2014年1月24日下午3點,通遼國保大隊警察王波、許靜又闖進張平家,將張平的丈夫宋炳賦綁架到河西看守所,也是非法「批捕」。

內蒙古通遼市科爾沁區法院2014年3月28日上午9點非法開庭,庭審法輪功修煉者宋炳賦、張平夫婦,主審法官李海亮,陪審法官王野、趙春明。兩位北京維權律師為宋炳賦、張平作無罪辯護,指出起訴書指控張平涉及「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罪名不成立,張平夫婦的行為沒有觸犯任何刑律,應該無罪釋放。

法官問張平和宋炳賦,資料哪裏來?發多少?認不認罪?張平說:「我做好人,祛病健身,無罪。」這時公訴人出示所謂的「證據」。宋炳賦的辯護律師指出:任何違法行為都有社會危害性,而構成犯罪必須有很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接著律師連問兩遍宋炳賦:「你的資料在哪裏放著?」宋答:「在車裡,我也沒有下車。」

律師說,退一步講,從客觀後果來看,從公訴人在法庭上出示「證據」來看,當事人也僅僅是持有了法輪功資料,根本沒有發放,怎麼就能說他構成犯罪呢?況且依照中國憲法規定,公民有信仰自由。修煉法輪功完全合法。《憲法》第36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所以,中國老百姓信仰和修煉法輪功是受《憲法》保護的,是完全合法的。製作、傳播法輪功真相資料是合法的。《憲法》第35條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因此,製作、散發法輪功真相宣傳品是合乎《憲法》的。

律師說:「我的當事人,宋炳賦今天根本就不應該站在法庭上。」兩位律師要求公訴人出示所謂構成犯罪的證據:有神韻光盤、翻牆軟件、扇子。律師說:「你們有沒有經過有關法律部門鑑定?」法官答:「沒有。」律師說:「那你怎麼能說這些東西是罪證?」

律師要求當場播放光盤並驗證是否是犯罪物品。神韻晚會光盤在法庭當場播放,律師說,這只是一些精彩的歌舞節目,是沒有階級性的、是中立的,怎能說是犯罪物品呢?

在場所有人看著鴉雀無聲,法官、公訴人無話可說。律師說:「至於翻牆軟件,只是讓人看看瞭解一下國外的情況,沒甚麼,我們律師也經常看。」

公訴人實在無話可說,便問律師:「誰叫你來的?你怎麼能給法輪功打官司?」律師回答:「信仰自由,憲法沒有規定不允許法輪功請律師打官司,我是維權律師,誰請我打官司都行,包括法輪功人員,我也有權利給他們打官司,而且我的律師證是經國家鑑定合法的。」

據悉,宋炳賦有老母親和殘疾的女兒,女兒不滿十三歲,患先天性失聰。宋炳賦的老母親現已八十六歲,宋炳賦是她唯一兒子。但是至過年前,老人都還不知道兒子的下落,鄰居與親屬怕老人承受不住,都隱瞞著不告訴實情。

(責任編輯: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