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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鍰
【大紀元7月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吳靜君台北15日電)金管會指出,新光產險員工工作管理規則,懲處辦法只有雇員工、未擴及專業經理人,內控管理制度不全;辦理團體保險有變更原條款內容卻未完成審查程序,遭罰鍰新台幣120萬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表示,在民國99年度對新光產物保險股份公司進行一般性金檢發現,新光產險有辦理團體保險,變更原條款內容卻未完成審查程序。
另外,金管會官員表示,依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定,保險業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管理階層及相關人員違規或者違反公司制度時,內部控制制度要規定處罰。但新光產險的員工工作管理規則,若有違規,只有對受雇員工有懲處辦法,專業經理人卻不受限制,金管會認為,懲處辦法的範圍要擴大。
官員表示,新光產險前述兩項違規事項,各罰60萬元,共計罰1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