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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4月13日訊】(大紀元記者耿豫仙台北報導)勞委會13日對保全人員的工時做出明確的界定,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10小時,連同加班,1日不得超過12小時,但勞委會強調,業者不得降低勞工的工資。此原則將不需修法,將於明年5日1日實施,將影響全台8萬民保全人員。
勞委會13日下午邀請保全公會、勞工工會及各縣市政府參與研議,歷時4小時才有較具體的規範。對工作密度高負擔重的人身保全及運鈔保全,結論是比照一般勞工規範,每4週正常工時不得超過168小時,即日實施。
新規範中,工時超過「勞雇約定書」訂定的工時則以加班計,以2個小時為基礎,但緊急情況可再增加2小時,但與下一次出勤的間隔,不得少於12小時。
加班1-2小時,每小時的工資再加1/3;2小時以上則加2/3,但勞委會強調,7天休1天仍必須嚴格執行,但1日的休息,可彈性約定,2週休安排2日休息,作為例假。
勞委會表示,不定工時上限下限,因保全還分警衞、監視系統保全(如中興保全)、人身及運鈔保全4種,訂出標準原則,提供地方政府審核參考,再自行規範。
但勞委會也表示,過去地方政府審核時,並未配合「保全業法」,勞委會解釋,「保全業法」對保全人員的資格認定有嚴格要求,未來地方政府應要求雇主提供保全人員合法資格,有效降低不良的競爭,保障勞工工時的安定。
另外,勞委會叮嚀,雇主報核的「勞雇約定書」時,應包括職稱、工作項目、工作權責或工作性質、工作時間、例假、休假等應詳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