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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1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13日電)前總統陳水扁遭控利用金控併購向企業索賄及扁家洗錢案,台灣高等法院今天二審宣判,扁從一審無罪,被改以貪污罪判刑18年,妻子吳淑珍被判刑11年。全案可上訴。
高院除判陳水扁18年外,併科罰金新台幣1億8000萬元,褫奪公權9年;吳淑珍除被判刑11年,併科罰金1億200萬元,褫奪公權8年。
特偵組於民國98年12月以陳水扁、吳淑珍利用金控併購案,向國泰、元大兩家金控索賄新台幣6億餘元,起訴扁珍貪污;國泰世華副董事長蔡鎮宇、元大馬家及扁家子女陳幸妤、陳致中、黃睿靚夫婦,被檢察官認為協助扁家隱匿貪污所得,遭依洗錢罪起訴。
全案去年11月5日一審宣判,台北地院合議庭認為,金融合併案並非憲法列舉的總統權限,且難以認定國泰、元大交付扁家款項時,有賄求之意,判扁、珍及所有被告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