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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7日電)台北市鄭姓男子因母親反對自己與大他9歲的林姓女子交往,私下與林女公證結婚,被母親發現後向法院提訟休妻。最高法院維持二審判決,認為鄭男無權提出離婚,駁回他的訴訟。
根據最高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林女曾有一段失敗的婚姻,她在民國87年間與擔任銀行襄理的鄭姓男子交往後,生下1子;由於鄭男比林女小9歲,在男方父母強烈反對下,兩人在92年協議分手,鄭男並交付新台幣200萬元的扶養費給林女。
93年6月間,兩人舊情復燃,並隱瞞鄭男父母公證結婚,鄭男承諾將說服父母,讓林女有名分,但為避免讓父母發現,要求林女與兒子另外租屋居住。林女因珍惜得來不易的婚姻,願意做個「無聲的女人」,靜候丈夫的佳音,兩人維持分居的結婚關係達5年之久。
林女指出,雖然分處兩地,但兩人婚姻生活幸福美滿,鄭男每天下班後都會到她的住處晚餐,共享天倫,每週六、日帶她和孩子到鄭男住處共住,偶爾會帶孩子出去買玩具,一家人和樂融融,親子關係良好。
不過,當鄭男母親於97年11月間因治病到台北與兒子共住後,婚姻關係開始發生變化,鄭男開始疏離林女母子、避不見面,甚至不給她們家庭生活費,逼迫林女離婚,讓身體多病的小孩醫藥費沒著落。
判決表示,林女曾經到鄭男工作的銀行要求他善盡父親責任,但鄭男置之不理,甚至到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指責林女公然咆哮、或以行動、言語騷擾他。
法院審理後,認為鄭姓男子不尊重神聖的婚姻,視如兒戲,甚至認為金錢可以擺平一切,是婚姻發生破綻責任較重的一方,無權提出離婚請求,因此駁回他的離婚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