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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水河在呻吟(40)中國最大的土地糾紛案

──雅長伐木場與當地農戶的衝突
韋登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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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牢 獄

人為什麼怕死,因為沒有任何活著的人知道死後是去給閻王爺作伴還是去給玉皇大帝當隨從;人為什麼怕坐牢,因為絕大多數的人並不知道戒備森嚴的高牆內是煉獄還是桃源。監獄不是煉獄,也絕不是桃源,對於窮人,它就是一座荒島。除了那些「父母管不住,由政府去管制」的小混混以及罪有應得的不法之徒,親人們都會想方設法,恨不得駕著火箭到島山上把親人贖回,尤其是為了生存,為了攢點錢送子女讀書而去開荒種地的農民。他們被抓走了,親人們如熱鍋上的螞蟻,拼命去尋找能救出落荒者的通路。島上的人度日如年,島外的人日子更加難熬。

據樂公經逮通字[2004]42號、43號,田林縣百樂鄉百樂村一組李樹蒙(50多歲)、二組班貴生兩人「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經樂業縣人民檢察院批准,於2004年4月13日由本局執行逮捕。」4月14日當李樹蒙被抓時他在百樂鄉衛生院剛輸完液。兩人被抓送往林場總部樂業縣花坪鎮,家屬被通知去交罰款,李被罰1,170元,NO4131724號收據,班被罰1,650元,無收據。家屬原以為交了錢就放人,4月底我到那兒時兩人還在看守所關押。4月20日,林警又到百樂村抓人,因被村民發現而釀成「4.20」事件。
李、班兩村民的家屬要花多少錢才能把他們贖回(也許被判刑上勞改農場勞動改造)?誰也說不清楚,不過以下的事例能作些參考。

樂業縣邏沙鄉塘英村莊棚屯班統江因「毀林開荒」賠償林場損失5,000元,2001年7月21日林場派出所等共17人來抓捕,班被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然而令人欣慰的是班只關了5個月於2001年底被釋放,樂業縣看守所樂看字(2003)32號「刑滿釋放證明書」中:「班統江……判處有期徒刑2年,……執行期滿予釋放。(看守所)章,2003年7月21日。」看守所在2001年底就已出具樂看字(2003)32號「釋放證明」,日期是「2003年7月21日」,倘若班是在1999年被抓,那不成了下個世紀的罪犯在上個世紀就已釋放回家?二十世紀發的檔其日期卻填二十一世紀。在我們時代,該死的人可以判有期然後取保回家,更何況只是改變一下時間。時間本是人去定,提前一百年寫未嘗不可,橡皮泥怎樣捏都可。

面對陌生人,班除了說有一個堂弟在百色市司法局外,怎樣花錢他守口如瓶。他的鄰居倒是透露得稍多一些。班榮選「因進入林區開荒構成毀壞財物罪」,據(2004)樂刑初字第97號被判處罰金4,000元,又交給林場作為賠償4,000元。他妻子的娘家有人在縣人大工作,「東挪西借又花了好幾千」,法院以最快速度將其釋放,只關了45天。

同一屋簷下,有人吃山珍海味,有人吃酸菜加蘿蔔。班榮選的堂兄弟班榮將其後家無權無勢,他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現在還在勞改農場改造。令我困惑的是判處4年徒刑一定是根據刑法第275條第2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他開荒時砍樹,那些荒地不會有很多樹木,情節不會很「惡劣」吧;即使有一些樹子能砍倒拉去賣,莊棚屯沒有公路,只靠馬馱難予馱出「數額巨大」啊!他堂弟說了一句:「他們家好像沒錢交賠償費」。用服刑來抵債是窮人的最後一招。

儘管林場總部設在花坪鎮,但我下去調查主要集中在雅長鄉。雅長鄉新場村龍明寨屯與花坪鎮運賴村母賴屯相鄰。在龍明寨屯等了好幾個小時,因是農忙季節,我們只好返回雅長,來人走了兩、三個小時又坐三輪車才找到我們。遺憾的是他們來時當事人還在坡上幹活,因此沒拿到判決書。不過全屯的人都知道岑阿外因開荒被罰4000元,關了6個月;王豐左被罰4,800元,其父被關一年6個月;王亞對交給檢察院2,000元,NO2574638,被法院罰款4,000元,NO2574684,約在2002年7月被判2年零6個月,在百市磚廠勞動改造。其他花銷只有當事人才清楚。

雅長鄉雅庭村地處南北盤江匯合--紅水河邊,偏僻落後。因種種原因我沒能親自到那地方瞭解,來人只告知了一些大概情況。「幾個屯被罰款的很多,具體數字記不清楚,他們也不願講。」「上雅屯王卜車被罰3,000元,2002年關一年;巴福屯的羅亞會罰8,000元,關3個月;韋應國罰4,000元,關一年;巴力屯的王亞鬧罰2,000元,關好幾個月。事實上坐牢的人還有,被罰款(或賠償損失)不止這個數字」。所謂「偏僻落後」即就是所發生之事很少有人知曉。我本想盡可能去一趟,可幾個月以來或將來我還得為自己及妻兒的生計奔波,對他們只能說聲「抱歉!」。

雅長鄉尾溝村寨尾屯就在鄉政府周圍,倘若山上有些樹,早就被砍光,可一旦去開荒,「豆腐盤成肉價」,樹樁、灌木叢都變成森林。[2001]樂刑初字第28號:「王亞雍,2000年10月進入林場開荒,毀林面積7.7畝,木材20.01743立方米,折合4,553.97元……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即2004年4月21日—2003年10月20日)。」[2001]樂刑初字第32號:「黃劍財,2000年10月毀林開荒15.12畝,毀林14.1397立方米,折合3,216.5元,判處有期徒刑1年零10個月(2001年4月20日—2003年2月19日)。」「那些荒坡上有什麼樹嘛,除了一些灌木叢就是幾年前砍掉剩下的少數幾棵樹樁,有一些扛回來燒火,有一些就在地裏把它燒掉。不過從他們的判決書中所寫的資料,好像我們已賣得幾千塊錢。其實那些荒地在四固定時是劃給我們的。」量樹樁、量面積,炮製出一個資料,套入E=mc2即得小數點後五位20.01743m3或14.1397m3。小數點後面的位數越多,就顯得越準確、越真實。要是判處的不是有期徒刑一年零十個月而是一年零十個月5天8小時……則量刑就更精確更客觀更合法。

尾溝村馬日塘屯、九晚屯也有人因開荒而坐牢,所得材料不多。[2001]樂刑初字第138號刑事判決書:(馬日塘屯)「羅東南因請人在林區內開墾……判處罰金5000元。」羅被關2個月零3天,從2001年10月9日—2001年12月11日。九晚屯黎素川(女)也因開荒被關3個月,罰款7,000元。聽說九晚屯不只黎素川坐牢,只是因該屯偏僻落後,雖然問題嚴重,但沒有帶頭人,向上反映的材料都很少,我又沒能親自去到那兒,情況都是從鄰近的那成屯獲知。

那成屯代課教師王榮業在原集體土地上栽桐果、栽板栗樹及耕種已多年,當林場宣稱那些土地屬於林區後,他無地可種,只好去乞求林場。該片土地屬於遠在幾十公里外的花坪鎮林場總部職工羅剛。林場職工羅與代課教師王榮業在2002年4月8日達成協定:「王自己把原栽的桐林、板栗砍掉,自己掏錢從羅那兒買樹苗栽種,並且三年後樹苗成活率要達到90%以上,每年還交給羅30元/畝地租,第二年交30元/畝押金……」2003年12月7日羅以王未履行合同義務向法院起訴:要求終止合同,並由王賠償羅8700元。經法院(2003)樂民初字第418號民事調解書雙方達成協定:「……一、2004年1月30日前王必須付給原告羅預付苗木款1,870元、押金1,660元、地租費1,660元、案件受理費658元,共計5848元;二、2003年12月25日前,除林地內兩株較大的板栗樹外,被告王必須把其餘所有的桐林、板栗樹全部砍完清除;三、2004年1月20日前,被告王必須補植苗木完畢,否則荒蕪空地按470元/畝賠償,2005年4月8日驗收,成活率95%以上,苗木高1.2米以上,不達標則被告要按170元/畝賠償損失……」

為了種地,那5,800元是必須付現金,至於一年多以後樹苗成活率要求95%也好,要求200%也好,簽了字再說,以後賠償時無論是170元/畝還是470元/畝,反正都沒有錢,坐牢抵債吧。

王榮業已打算2005年去坐牢,同寨的李氏烈、岑氏果先行一步。李氏烈,女,28歲,關4個月,罰4,000元;岑氏果,女,30歲,據樂檢刑不訴字[2001]第3號:岑積極賠償損失,有悔罪表現……不起訴……,她因毀壞財物被關押50天,從2001年4月22日—2001年6月11日,交了5000元。如果交4,000元或是5,000元就能出獄,那是她們的福氣,事情絕非那麼簡單。同寨的岑亞傑因砍掉集體時分給他家的已老化了的桐林開荒,據樂檢刑不訴字[2002]第2號:賠償1,911.47元,關押時間從2002年2月26日—2002年4月6日共41天。「不起訴書」來之不易,岑家裏沒有錢,其兄在家共幫他借了8,600元才把他贖回。借錢很難,但進了牢房時隔壁鄰居、親戚朋友都會慷慨解囊。怎樣開銷我們不太清楚,只是在岑的兄長罵檢察院的隻言片語瞭解到一些資訊,「第一次請吃飯花了400元,泡泡都不起一個;第二次又花了800元請小姐作陪」……只要人能出來,什麼代價都值得。(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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