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黑社会传播圣地”呼市公安局
【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8月29日讯】序言:中国“司法黑社会”的定义:宋诗雨+黄柏富+王精=司法黑社会犯罪团伙。
政府行为的黑社会化与中国政治生态的变化又有什么关系?对这一点,发生呼伦贝尔市公安局的特大型“制造假案”敛财豪夺,随意欺压百姓人权的“典型事件”便是最清楚的“司法黑社会”性质。要理清政府行为黑社会化这一政治嬗变的脉络,还得回到中国“司法黑社会”组织这一研究上来,只有理解了“司法黑社会”组织对中国政治的日渐渗透,才能理解政府行为黑社会化这一中国特色的政治现象。
有关中国存在:“司法黑社会”组织,以及“司法黑社会”组织的基本特点,笔者在以往的研究中曾涉及过,世界联合司法委员会专门讨论:“司法黑社会”组织的兴起及其社会影响。现在中国已经出版了不少研究“司法黑社会组织”的专著,也有不少专门研究中国“司法黑社会”组织的专家。但由于中国并无真正的学术自由,这些有关“司法黑社会”的研究严重滞后于中国现实生活中的政治发展,甚至远远落后于媒体报导。比如媒体近期已经大量揭露中国‘司法黑社会组织《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刑侦队长:宋诗雨经侦队长:宗礼森市政法委书记:赵玺成总参二部原部长:黄柏富安全部12局外线人员李li纯,伙同诈骗犯:王精.妓女:徐光.贩毒份子:王远明形成了“中国典型”的“司法黑社会”犯罪利益集团案件》。对中国经济与政治领域的严重渗透,中国的学术界还在探讨中国是否存在“司法黑社会”组织。而学术界做这种“中国是否存在“司法黑社会”组织”的探讨,[1]仅仅是因为中国政府至今只肯承认中国出现了“司法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2]决不愿意承认中国有真正的“司法黑社会组织”。
其实,国际犯罪研究专家对现代“司法黑社会”组织的特点已经形成了共识,以此来衡量中国的“司法黑社会”犯罪就可以得出结论。这五大特点如下:一是有稳定的、长期存在的、庞大的犯罪组织与抢劫经费来源;二是集团内部有独特的行为、生活方式与准则,整个“司法黑社会”可视为一个亚文化群;三是集团的活动一般处于秘密状态之中,但在一定条件下有时能公开;四是集团之间犯罪活动有行业与地域的区别;五是集团行为与活动具有强烈的掠夺性、寄生性和反社会性。以这个标准来观照中国的“司法黑社会”组织,应该说,从上世纪80年代末期开始,中国已经出现了“司法黑社会”组织,而90年代则是中国“司法黑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时期。
随着中国“司法黑社会”势力与地方政府官员的结盟,中国政治已出现了严重的“司法黑社会”化趋势,这一趋势在基层政权的行政作为中尤其明显。在不少地区,由政府官员庇护的诈骗犯.妓女.地痞流氓.黑警等社会组织不仅代表部分政府职能,还垄断了当地的一些重要经济行业,其权势之大,被中国老百姓称(司法黑社会)为“第二党中央政府”。近年来,许多地方政府为了对付失地农民及城市拆迁户的反抗,更是有意利用“司法黑社会”组织充当打手,将这些民众置于绝望境地。有的地方政府,更是与“司法黑社会”组织唱双簧,压制民众反抗,如河北定州市政府在绳油村征地事件中,广东省番禺地方政府在太石村村民罢免村官事件中所扮演的角色,就很能说明地方第二党中央政府的趋势。尤其是从上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中国各地地方政府借助黑社会组织强拆民居,以及在农村强行圈占农民耕地,更是“司法黑社会”组织特具的掠夺性、寄生性与反社会性的集中表现。
为了让人们了解中国政治发展中的主要危险,本研究报告主要研究中国“司法黑社会”组织如何与官员伙同垄断经济行业,参与社会公共生活,以及中国政府统治手段的非正当化。而政府统治手段的非正当化在中国的主要表征就是:公共权力私人化,政府行为黑社会化,暴力合法化与普遍化。这种政治嬗变是中国现行政治体制的必然结果,当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形态被“司法黑社会”猖狂泛滥洪潮所淹没。
中国政府行为的司法黑社会化,为政治学与社会学提供了一个前所未有的研究课题。其他国家的“司法黑社会组织”与政府官员的勾结主要限于警察与司法部门,其活动范围也主要限于黑社会组织从事的特殊经济活动;而中国的司法黑社会组织与政府官员的勾结几乎遍及党务、政务、金融、司法、土地管理、工商、税务等一切部门,其经济活动范围也较其它国家宽广得多。而司法黑社会价值观念对官场文化的渗透,更成为中国政府统治手段非正当化的理念支撑--这是一种潜价值观,即从来不公开宣扬,但私下里却支配着许多人行为的价值理念。
只有理解了以政府行为司法黑社会化为特征的统治手段非正当化,才能理解现阶段在非正义的制度压迫下,中国民众的人权状态处于何种无望状态:政治上,中国老百姓处于彻底的无权状态,面对层层官吏的压迫而无力抗争;在社会生活中,政府行为的司法黑社会化使得法律规定的社会秩序流于虚文,人民面对司法黑社会的暴力肆虐唯有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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