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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鹏展翅冲天去 只为公道正人间

————北京大法弟子李津鹏被非法绑架判刑案件追踪

【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3月25日讯】2007年12月16日,北京法轮功学员李津鹏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非法绑架,理由是前一天,也就是12月15日清晨,在李津鹏居住地附近的海淀区车道沟南里20号楼8层公 共阳台上,出现了一个写有“天要灭中共 退党平安”字样的悬挂条幅,引发当地震动。随后14个月的时间里,李津鹏做为这个 “重大案件”的唯一嫌疑人遭到非法羁押。羁押严重超期,无辜被迫害导致李津鹏的 健康状况极度恶化,但他依然表现了一个大法弟子大善大忍的胸怀,在任何场合,面 对任何人,他都坚持法轮功无罪,信仰无罪,而且一直坚决否定对他的无理指控,案 卷也几次因证据不足被检察院退卷。

但是,2009年2月11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仍然采信了公安机关耗时14个月网罗的漏 洞百出、逻辑混乱的所谓证据,在不通知家属、不当庭出示证据的情况下开庭,对大 法弟子李津鹏非法判刑5年。

接到判决书后,李津鹏提出上诉,家人也为他请了辩护律师,案件进入二审阶段。

追踪之一: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相信所有看过编号为(2009)海刑初字第240号——本案一审判决书的人都会知道甚 么叫“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真是一份判决书,满纸荒唐言!即便是非专业人士也 能看出证据的牵强,逻辑的可笑。现摘录判决书的证据部分,我们一起来看一下,一 个守法公民五年的人身自由可以就这样随意剥夺,试问荒谬、残暴的中共司法,公正 何在?!道义何在?!天理何在?!(横线和评注为编者所加)

证据1:被告人李津鹏的口供,证实其曾供认自1996年起开始练习法轮功,并拒不承 认实施了悬挂法轮功内容条幅的行为。涉案的监控录像中的嫌疑人不是其,仅仅是和 其相像,但亦表示其没有双胞胎兄弟。(评注1:只有双胞胎兄弟才谈得上相像,没有双胞胎兄弟,那么那个和他相像的人就一定是他本人,这应该是最典型的流氓逻辑 !)公安人员在其家中起获的上衣不是其所有,并以该衣物是冬装,其被羁押后瘦了 近20斤为由拒绝试穿。

证据2:证人付孟莲的证言,证实其家住海淀区车道沟南里小区20号楼,2007年12月 15日早上发现其楼上的公共阳台上悬挂着一个大条幅,就拨打了报警电话,并通知了 小区保安。(评注2:该证人只能证明在某地看到有一个条幅,不能作为本案的直接 目击证人。)保安员和市场管理员上去把条幅摘了。条幅的内容其只看见写着“天灭 中共”。(评注3:请注意:条幅的内容在判决书中一共出现了四次,但是每次内容 都不一样,也是令人匪夷所思的一大奇观。可以载入吉尼斯的最潦草马虎的撒谎与捏 造,为什么不注意这么简单的细节呢?!)

证据3:证人王振海的证言,证实其于2007年12月15日在海淀区车道沟小区早市听见 有人喊:“看楼上。”(评注4:同上,该证人只能证明在某地看到有一个条幅,不 能作为本案的直接目击证人)其抬头看见一栋楼上挂着内容为“天灭中共,退党平安 ”的条幅,其即打电话报警。条幅长约7米,宽1米。

证据4:证人李普旭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8时20分左右,其在车道沟早市上班,有很 多人向车道沟南里20号楼上看,其抬头看见楼上悬挂着“天要灭中共,退党平安”内 容的条幅,就和小区保安员一起到20号楼8层的公共阳台上将条幅摘下来,当时条幅 上有木棍,用铁丝绑着木棍固定在8层公用阳台的铁栏杆上。其当天早上7时上班,楼 上并没有悬挂这个条幅,应该是在7时至8时20分之间悬挂上去的。

(评注5:同上, 该证人只能证明在某地看到一个条幅,同时推算条幅悬挂的时间段,不能作为本案的 直接目击证人。而且,该证人表示看到的条幅内容和以上两个证人看到的内容明显不 一致。)

证据5:报警记录,证实2007年12月15日8时19分,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案,称车道沟 南里小区20号楼上悬挂有反动条幅。(评注6:可以休矣!酷似失疯以后的祥林嫂, 一遍一遍只能证明某地出现过一个条幅,这样耗费笔墨,大有凑数之嫌!)

证据6:现场勘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于案发当日9时40分到达案发现场 进行勘查,并在20号楼8层的公共阳台现场提取了黄色塑料绳等物,在6层阳台围墙上 提取到一段未烧完的香头残段。后在万寿寺派出所内对现场悬挂的条幅进行勘查,经 勘查,该条幅长7.74米,宽0.78米,红底白字,条幅上写有“天要灭中共退党平安” 的字样,(评注7:公安机关从现场取回的条幅,内容和以上三个证人看到的也不一 样,咄咄怪事!敢问老大,真的出现过这样一个条幅吧?!)其中在书写灭字的材料 中,发现并提取了一段长0.044米的纤维,并提取了相关检材。

证据7:监控录像截图,证实案发当日,一名与被告人李津鹏体貌特征相似的犯罪嫌 疑人,于当日7时43分携带白色棍状物由海淀区北洼西里16号楼乘电梯离开,7时45分 许携带上述棍状物从该小区骑自行车离开,途经恩济庄派出所、八里庄气象局一路骑 行至海淀区车道沟南里小区20号楼,于8时许携带白色棍状物进入20号楼内,约4分钟 后离开,但并未携带此前的白色棍状物,8时28分许,该嫌疑人骑车回到海淀区北洼 西里,并乘电梯至八层。(评注8:该小区的高档程度超乎想像!不仅楼道有监控录 像,自行车棚、院子里、沿途大街上,监控录像无所不在啊!这样流畅的路线与情节 ,哪里是监控录像截图,简直就是一路跟拍的纪实片!)

证据8:证人王殿宏(北京德华物业公司主管)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其公司负责 海淀区北洼西里小区物业工作,公安人员给其观看的2007年12月15日7时40分至8时4 0分这一时间段内拍摄北洼西里小区大门的监控录像中,进出大门的一个上穿白色上 衣、头戴棒球帽的人叫李津鹏,住在小区16号楼。公安人员给其观看的2007年12月1 5日8时8分至8时14分,海淀区车道沟南里小区20号楼下的监控录像中的上穿白色上衣 、头戴棒球帽的人就是刚才说过的李津鹏。辨认笔录,证实证人王殿宏通过对案发当 日拍摄于海淀区北洼西里小区大门及车道沟南里小区20号楼下的监控录像进行辨认, 辨认出进出20号楼的上穿白色上衣、头戴棒球帽的男子就是住在北洼西里16号楼803 号的被告人李津鹏。(评注9:李津鹏的家人也曾被警方要求对这两段录像做过比对 和辨认,但是录像上只是一白衣男子的模糊背影,辨认难度很高。该证人为小区物业 的主管,对李津鹏的熟悉程度超过其家人,仅凭背影就可以准确无误的辨认出该男子 就是本小区的某位业主,其敬业精神真是到了无法理解的程度!)

证据9:证人薛美林(北京德华物业公司保安员)的证言,证实其经过观看案发当天 在北洼西里小区和车道沟南里小区拍摄的监控录像,其辨认出录像中一名叫李津鹏的 男子在案发当日7时40分许骑车从小区东门出去时,车后面夹着一六十七公分长的白 色纸筒,录像中李津鹏于同日8时8分骑车进入车道沟南里小区时,白色纸筒还在,离 开小区时就没有了。辨认笔录,证实其观看的监控录像中上穿白色上衣、头戴棒球帽 的男子就是被告人李津鹏。(评注10:又是这个物业公司的!当然,这次这个保安员 更加厉害,不仅明确辨认出录像上的白衣男子是李津鹏,而且,他还知道李津鹏离开 小区时车后面夹着白色纸筒,而且而且,他肉眼目测可以知道那个白色纸筒是六十七 公分!真是太有才了!)

证据10:证人孟庆杰(北京德华物业公司职员)的证言,证实内容与证人薛美林证实 的内容一致。

证据11:证人刘丙雷(北京德华物业公司职员)的证言,证实内容与证人薛美林证实 的内容一致。

证据12:证人王宝伶(北京德华物业公司职员)的证言,证实内容与证人薛美林证实 的内容一致。

(评注11:原来都是这个德华物业公司!不知道这个公司什么背景,何以招募来的职 员个个都是眼力非凡,当然,这么好的眼力可能只是用来盯着李津鹏的自行车后座!)

证据13:抓获经过,证实案发当日,公安人员接群众报案后通过调取周边监控录像, 发现作案嫌疑人,并通过海淀区北洼西里小区物业的工作人员辨认,确认被告人李津 鹏具有作案嫌疑。(评注12:是调取周边监控录像发现的嫌疑人吗?那样的话一天时 间肯定不够,先锁定了法轮功学员,再去调的录像吧,说是谁就是谁,准没错儿!) 后公安人员于2007年12月16日将被告人李津鹏抓获归案,并从其身上起获光盘9张。 (评注13:发现嫌疑人,抓获嫌疑人,也能算做一条证据?!)在其家中查获电脑主 机1台、白色油漆2桶、刷子1把、红布1块、长方形木条1根、塑料绳2捆(黄色、白色 各一捆)、未点燃的檀香1根,并起获了作案时嫌疑人穿戴的上衣1件、帽子1顶。

证据14:起赃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的同时,从其身上起获光盘9张。(评 注14:病情日甚的祥林嫂!自己心里也该清楚这是完全没有必然联系的两件事,也是 拿来凑数用的吗?!)

证据15:搜查笔录,证实2007年12月16日19时,公安人员在见证人叶文泽的见证下, 在被告人李津鹏的住处本市海淀区北洼西里16号楼803号住宅进行搜查,在墙角处发 现白色网格布1卷,在阳台的地上发现灯塔牌白色漆料1桶(评注15:在第13条证据里 的白色油漆2桶,在这个第15条里就变成了1桶,只能理解为:另外一桶在13至15的过 程中人间蒸发!搜查笔录上没有李津鹏的签名,你能说这些一会儿1桶、一会儿2桶的 东西真的是从李津鹏家里搜查到的吗?!),在厨房暖气上发现毛刷1把,在厨房内 发现红布1块、香1盒,在顶柜内发现方木棍1根。

证据16:整体分离鉴定书、检验报告,证实经鉴定,2007年12月15日,海淀区车道沟 南里20号楼悬挂的涉案条幅上的木棍与在被告人李津鹏住处提取的木棍为同一整体所 分离。(评注16:为什么不做指纹鉴定?怎么证明这根棍子一定是李津鹏拿到悬挂条 幅现场的呢?!)条幅上提取的白色涂料与李津鹏家中起获的涂料为同种涂料;条幅 字迹内附着的不明纤维与李津鹏家中起获的毛刷上的纤维种类为同种纤维;条幅上端 的黄色绸带纤维与李津鹏家中起获的纤维为同种纤维;条幅上紫红缝纫线纤维与李津 鹏家中起获的紫红色的缝纫线纤维为同种纤维;条幅上黄色塑料绳与李津鹏家中起获 的黄色塑料绳为同种塑料;案发现场提取的未燃尽的香的残段与李津鹏家中起获的未 使用的香的材质种类相同。(评注17:生活当中这类东西相似的机会太多了吧?!)

证据17:勘查报告,证实从被告人李津鹏身上起获的9张光盘均含有宣扬法轮功的内 容。(评注18:无语!)

证据18: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2份,一份证实公安人员在案发地进行实地测试, 通过楼梯以正常速度从1层行至8层公共阳台后再原路返回,共耗时4分钟,含公安人 员在案发地公共阳台模拟现场作案所需时间。(评注19:为什么模拟现场所需的时间 就一定是监控录像所显示的时间?!)一份证实公安人员曾两次要求被告人李津鹏配 合工作,试穿涉案衣物,但遭到被告人李津鹏的拒绝。

证据19: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治安管理处罚审批表,证实2000年6月,被告人李津 鹏曾因在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公园牡丹亭与法轮功人员聚众进行非法活动而被行政拘 留15日。

证据20: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津鹏曾因印制宣扬法轮功内容的印刷 品7000余份被查获,后被丰台法院判刑六年。

(评注20:这是这个非法绑架判刑案件的证据?这是中共迫害行使自己正当权利的守 法公民的证据,这是法轮功学员和广大中国人民没有自由、没有基本人权的证据!)

罪名是莫须有的,证据是臆断加假造的,这拼凑起来的二十条证据没有一条经得起推 敲!信仰无罪!坚持真善忍的法轮大法弟子应该获得自由,罪恶不应该再延续!请全 世界所有维护正义的人们继续关注我们对这起非法绑架判刑案的二审追踪,让我们拭 目以待!(//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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