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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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11月14日讯】控告人:
江宏 女 汉族 出生日期:1967年10月11日
住址︰重庆市江津区地税局5号集资楼301室 联系电话︰023-855-33011
江平 女 汉族 出生日期: 1972年10月15 日
住址︰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上新路63号1单元6-1 联系电话︰134-5244-3366
江莉 女 汉族 出生日期: 1974年11月15日
住址︰上海市长宁区新泾三村92号401室 联系电话︰1366-173-6430

被控告人:
重庆市江津区政法委书记 李德良
重庆市江津区政法委副书记 万凤华

重庆市西山坪劳教所所长 姜山
重庆市西山坪劳教所管理科科长刘华、劳教所七大队二中队长王静、值班大队长赖应杰、当日值班民警代杰。

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院长 余捷
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监所处处长周柏林、主任黄健、伍晓畅。
(周柏林办公室电话:023-6769-7568 黄健办公室电话:023-6769-7596)

重庆市公安局局长 王立军
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几江派出所民警邹鑫、警号为202729的警察、
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国保大队 陈伟、周开军、穆超恒、王建模、胡亮。

重庆市江津区地税局局长 万里、副局长 钟斌、 陈钦泽。

控告请求:
1、要求彻查江锡清非正常死亡案并公布事实真相;
2、对上述各被控告人严肃追究法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3、要求对江锡清家属进行抚恤和国家赔偿。
有鉴于江锡清在重庆市西山坪劳教所非正常死亡案及因该案未能得到有效及时处理而由此衍生出来的相关案件亦未得到依法公平公正有效处理,并鉴于上述被控告人在相关案件中的违法行为具有紧密关联性和不可分割性,故在此一并提起控告。
家属在此郑重声明,只要江家冤案一天得不到公正处理,那么申诉控告就一天不能平息。天理昭昭,不容无视。

一、江锡清冤案大事记(基本事实经过)
1、2008年5月14日江锡清在家中看汶川大地震新闻时被重庆市江津区政法委副书记万凤华(电话:13883114366办公室电话:023-47555980)、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油溪派出所所长谢仲伟、副所长范元贵、重庆市江津区地方税务局副局长钟斌、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国保大队陈伟等人员强行带走,进洗脑班、羁押后被劳动教养(但家属至今没有收看到任何法律文书)。

2、2008年8月4日,江锡清大女儿江宏等人去监所探视,得知江正在接受“整训”和体罚。后家属多次被拒绝探视。

3、2009年1月27日(初二)下午3点40多分,江宏、江洪斌、江莉及孙女江贵雨到西山坪劳教所七大队二中队大门口探视江锡清,江身体等表相正常。

4、2009年1月28日下午3点40多分,重庆市西山坪劳教所电话通知:江锡清患急性心肌梗塞于下午2点40分钟死亡。当晚22时许后,江宏、江莉、江洪斌、江平等家属们前往停尸间,将江从冷冻柜中拉出,发现江身体有温度、右胸部多处瘀血。现场家属们发现江体温等生命表象正常并要求进行抢救,被对方野蛮拒绝,尽管家属大声呼叫并拨打110,但仍被众多在场的执法人员强行将家属拖离现场,毫无顾忌地将尚具有明显生命迹象的江锡清再次放入停尸冷冻柜中。期间,有多名执法人员满身酒气。

、2009年1月29日14:50——17:30,双方在北碚区宇讯酒店422室举行协商处理会谈。在会谈中,江家属对江的右胸部多处瘀血提出质疑,劳教所和其他公权力部门解释为“刮痧”所致。
参加人:死者家属江宏斌(大儿)、江宏(大女)、江平(二女)、江莉(三女)、张大明(女婿)、陈启祥(侄女婿)
西山坪劳教所管理科科长:刘华、七大队大队长田晓海、七大队二中队指导员李修谙、二中队守门警察曾志琪。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一分院驻所检察室检察官黄健主任、伍晓畅。
记录:胡跃进(七大队二中队副中队长)
会谈记录当中明确记载涉案人员为江锡清所在中队中队长王静、值班大队长赖应杰、值班负责民警代杰。同组劳动教养人员(刮痧人)汪建雄、抢救医院是西山坪中心医院医生赵淑玲。

6、2009年2月1日,江宏、江洪斌、江平、江莉等写下《申诉书》,申诉控告重庆市西山坪劳教所并要求查明真相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7、2009年2月8日,在没有形成正式尸检报告且没有得到家属签字同意,江的遗体就在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监所处处长周柏林、谭茜俩人的指挥监督下强行火化。涉及焚尸灭证的有:重庆市西山坪劳教所副所长郑光伦、管理科科长刘华、副科长毛绍勇,重庆市西山坪劳教所七大队大队长田晓海,重庆市西山坪劳教所七大队二中队中队长王静、民警胡桂华、曾智琪。

8、2009年3月23日,出具重庆法医验伤所尸检病理报告 重法(2009)A字第2729号
姓 名:江锡清 男 66岁
死亡时间:2009年1月28日14时40分
解剖时间:2009年2月5日9时30分
死 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导致急性心肌缺血,引起急性循环、呼吸衰竭死亡。
其中,法医尸体解剖诊断(四).体表,,,左第4、5、6肋骨折,左第5、6肋间及6、7肋间少许出血(被劳教所解释为对江进行“强压心脏跳动”所致)

9、2009年3月27日,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监所处处长周柏林,在重庆市北碚宇讯大酒店向家属送达重庆法医验伤所尸检病理报告,遭家属强烈质疑和抗议(在场执法人员解释为对江进行“强压心脏跳动”所致)。

10、2009年4月4日,江锡清的亲属夏步初根据法律及重庆市公、检、法《关于处理在押人员死亡的若干规定》渝检(监)(1999)16号文件等向有关部门投诉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监所处处长周柏林及劳教所相关负责人的强行焚尸毁灭证据的违法行为。

11、2009年5月13日,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凯、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春富两位律师,来到重庆市江津区江家准备开展维权法律行为。下午四点多,江津区公安局国保民警陈伟、周开军到江家非法要求检查两位律师的身份证件。随后又来了二三十个人,不由分说对两位律师肆意进行野蛮殴打并强行把两位律师和江宏斌的双手用手铐反铐于后背,其中警察邹鑫和警号为202729的警察殴打俩位律师最出色,连踢带打。后采用近似于游街示众的方式把两位律师及江宏斌押到几江派出所,到派出所后再次反铐吊打,一直到深夜才放人。这就是举国震惊的“五一三律师被打事件”。

12、2009年5月14日和19日,江锡清的亲属夏步初针对重庆市江津区警察的严重违法行为分别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同时,整个5月中下旬和6月间,全国网民和律师同行及国内外媒体纷纷报导和谴责重庆市司法机关这一野蛮粗暴践踏国家法律的无耻行径。

13、2009年6月15日、6月20日江家再一次对重庆市司法机关在处理江锡清一案当中存在强行焚尸、毁灭证据的事实进行申诉和控告。

14、2009年9月5日江锡清家属再次委托北京市佳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兰志学、河北韩庆芳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庆芳、北京市京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传利、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杜鹏代理江锡清案进行相关协商座谈解决。

15、2009年9月7日四律师及家属前往江津区政法委进行情况沟通并约见了政法委科长邱纯飞(电话:13883963589、办公室电话023-47555980)双方确定9月8日进行商谈。

16、2009年9月8日上午9:00,双方在重庆市江津区国税局七楼会议室举行会谈。
参与人:江家一方有江宏、江平、律师张传利、杜鹏、江莉、律师兰志学、韩庆芳、江家亲属夏步初等。
公权力一方:重庆市江津区政法委副书记万凤华、邱纯飞、黄艳、重庆市市检察院纪检处林处长、李某、
劳教局孙处长、政务处杨斌、劳教所江所长,科长刘华及重庆法制工作者等十多人。
从上午谈到下午,因公权力一方没有诚意未果,并且公权力在会谈未果后,对江家进行严密布控,有身着警服的人员站岗。同时在律师所住的宾馆里安排不名身份的人员不时注视律师。

17、在四位代理律师走后第二天,于2009年9月10日,重庆公权力部门在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非法强迫江平签名撤消律师委托,强迫江家人签下《保证书》,期间采用了恐吓和威逼手段,其恶劣行径令人发指。详情见《610布设圈套胁迫江锡清家人放弃追查真相》

此次参与胁迫江锡清家属在违法的《保证书》上签字的官员有:
重庆市610政法委黄主任、高处长(女),重庆市公安局冯华、唐伟,江津区610办公室主任黄艳,江津区政法委书记万凤华,政法委科长邱纯飞,江津区国保支队长穆超恒、陈伟、刘均、周开军、胡亮、王建模,江津区国税局李市国税所段副所长,江津区德感派出所甘警察,江津区几江派出所警察及打手五名人员,江津区德感综治办,江津区德感牌坊居委会钟主任。重庆市610、重庆市公安局冯华、杨光军,市检察院林处长、市检查院一分院周柏林,市劳动教养管理局孙处长,市政法委黄主任、高处长,市纪检委等相关部门及人员。

18、2009年十一国庆期间,江津区国税局要求江宏斌1-8号不准耍假外出,可以要求到李市所值班。江莉无法忍受屈辱,自行决定去京上访为父亲江锡清的非正常死亡讨个说法后被强行拦截在上海虹桥机场。
现江家仍在为捍卫和争取自己的权利而奋力抗争之中。
上述事实均有相关证据材料印证并附后。

二、各被控告人的控告理由

1、重庆市江津区政法委、重庆市江津区政法委副书记万凤华被控告的理由为:
(1) 万凤华在对待江锡清劳教一案中扮演着极不光彩的角色。在对江锡清一家进行非法搜查时是上述机关直接指挥者,自始至终一直在场。显而易见在对江锡清本人进行非法劳动教养时上述机构和人员负有不容推卸的责任。

(2) 江锡清本人被迫害致死后,万凤华采用江津区国税局、地税局、津区德感综治办,江津区德感牌坊居委会等机构和人员又采取种种非法手段帮助和指使相关部门和人员隐瞒事实真相,逃避责任,致使相关办案单位和人员更加有恃无恐,经常威胁恐吓当事人家属停止追查真相,致使事情至今都从来都没有得到合理解决反而使事态和矛盾一次次地激化。

2、重庆市西山坪劳教所、重庆市西山坪劳教所管理科科长刘华、劳教所七中队长王静,值班大队长赖应杰、当日值班民警代杰被控告的理由为:上述单位和人员是导致江锡清非正常死亡的直接罪魁祸首。自江锡清被非法关押以来,他们就用非法手段长时间对江锡清进行体罚和施以酷刑,经常对年事已高的老人进行羞辱和罚站。经对死者江锡清进行检验,体表,,,左第4、5、6肋骨折,左第5、6肋间及6、7肋间少许出血(后被劳教所解释为对江进行“强压心脏跳动”所致)。显而易见为酷刑所致。

3、重庆检察院第一分院、重庆检察院第一分院监所处处长周柏林、检察官黄健主任、伍晓畅被控告的理由为:上述单位和人员身负监督检察职责,对在劳教监管场所长期存在的酷刑听之任之,尤其是在江锡清被迫害致死后,帮助劳动教养所焚尸灭迹、销毁证据,更是直接触犯了国家刑律。

4、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几江派出所民警邹鑫和警号为202729的警察,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国保大队穆超恒、陈伟、周开军被控告的理由为:上述单位和人员作为公安部门和人民警察,执法犯法,用黑社会的流氓手段经常恐吓江家家人。更为严重的是竟然在于2009年5月13日非法搜查江家代理律师并无故用非人道的方式殴打和拘禁律师,造成了严重国际影响的“五一三殴打律师”事件。

综上,各被控告人执法犯法,利用公权力非人道地对待江锡清及家人,致使江家家破人亡的悲残局面。已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三、本案参与人分类描述:
公权力部门
1、政法委:(610)重庆市江津区政法委副书记万凤华、邱纯飞、黄艳。
2、检察院: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监所处处长周柏林、检察官黄健主任、伍晓畅。
3、劳教所:江锡清所在中队中队长王静、值班大队长赖应杰、值班负责民警代杰、刘华(管理科科长)、田晓海(七大队大队长)、李修谙、李勇(七大队二中队正、副指导员)、市劳动教养管理局孙处长。
4、江津区公安局副局长李建强,江津区国保支队长穆超恒、陈伟、周开军。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几江派出所民警邹鑫、和警号为202729的警察。
5、市纪检委等相关部门及人员
6、“抢救”人员:西山坪中心医院赵淑玲医生

私权力一方
当事人家属 江宏、江平、江莉、江洪斌
死者江锡清亲属夏步初等

律师方
江宏的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凯、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春富 “五一三律师被打事件”的两名被害人
江萍的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传利、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杜鹏。
江莉的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佳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兰志学、河北韩庆芳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庆芳。

四、写在最后

江家人坚信江家的冤屈总有昭雪之日,江家人为此而付出的艰辛、努力乃至生命的代价一定会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支持,真相终将会大白。这就是江家人坚持到底的动力和目的。
江家人要求,所有能够对上述重庆市有关滥用职权为非作歹的官员行使监督检察权的部门和人员,希望你们尽职尽责不走过场,依法维护冤民的权利使上述各被控告人及违法乱纪草菅人命之徒能够被绳之以法。

此致

控告人:江宏、江平、江莉
2009-11-08
(//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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