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辩护撼法庭 法官无理仍强行诬判
【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10月23日讯】据明慧通讯员成都报道,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在十月十三日对法轮功学员李长利非法庭审,李长利的辩护律师进行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所谓的“法官”无言以对,但仍按事先预定的刑期,非法判李长利八年劳改。
李长利的辩护律师、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的杜鹏律师当庭所做的义正词严、无懈可击的无罪辩护,彻底推翻了公诉方的所谓事实和法律依据,更令旁听的人都明白了:违法甚至犯罪的不是大法弟子李长利,恰恰相反,正是对李长利抓捕、起诉和审判的所谓“执法人员”。
龙泉驿区法院在完全没有依据的情况下,仍然按内定的刑期,对李长利“宣判”八年劳改,凸现出中共对法轮功学员从未讲过法律,而只是在法律名义下迫害善良。院长杨德军亲自担任审判长。
幸福家庭惨遭迫害 支离破碎
无罪辩护 震撼人心
辩护律师当庭提出公诉人用以“刑法第300条”对法轮功学员的非法起诉,所谓“罪名”根本不能成立;并要求公诉方提供出将提倡“真、善、忍”的法轮功定为×教的法律依据。但直到庭审结束,公诉方都拿不出任何依据。
杜鹏律师在从信仰自由等普世价值和原则以及犯罪构成等方面做了辩护之后,更肯定了法轮功在提升人们的道德方面的巨大意义,他质询法庭:如果真、善、忍不好,难道假、恶、暴好吗?
李长利在最后陈述时也表示自己的行为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他当庭质问法官:(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什么后果?法官无言以对,竟说:有问题不要在这儿(法庭)问。
枉法诬判 民众愤慨
当 “审判长”在休庭之后,宣判对李长利判刑八年时,旁听席上一片愕然。李长利已73岁高龄、且患有心脏病的老父不堪打击,悲愤的用拳头猛击辩护桌,骂道“黑社会”,气的想用杯子砸法官。旁听席上的亲友们也冲上去,质问他们没有法律依据却判刑;一位正义老大爷高喊“真、善、忍就是好”,并大骂江×× 。
面对众多亲友们的追问,所谓公诉人及审判员们根本不敢作答,在法警的帮助下低着头匆匆离开。
法院多处违法 凸现迫害实质
整个庭审过程中,法轮功学员李长利被强迫穿囚服,并被双手反铐在所谓被告席的栏杆上,这是对人权的严重侵犯!仅仅从法律程序上讲,在法院宣判之前,所有刑事案的被告人都只能是嫌疑人,其人格尊严都应受到保护。对有暴力倾向的人才对其戴刑具,而李长利一介文弱书生却被双手反铐在栏杆上,完全是恶意的侮辱。对于修炼“真、善、忍”的法轮功学员,这种侮辱侵权的现象曾普遍存在。后来很多律师在辩护时,都曾就此向法庭提出抗议。
除此之外,“主审法官”最后在对李长利宣判后,没有按照法律程序问李长利是否上诉,就让法警将李长利带走。这等于是部分剥夺了李长利上诉的权利,在程序上已违法。李长利被强行拖走时高声说道:“我有一句话要说。”警察却不根本不容他再说什么,在快出法庭时,李长利终于喊出“文字狱”三个字。
幸福家庭惨遭迫害 支离破碎
李长利和刘丽芬的女儿——6岁的小微红
李长利和妻子刘丽芬、女儿李微红原本是一个非常温馨、令人羡慕的家庭,但却因为对“真、善、忍”的信仰,2008年4月29日晚十二点左右被非法抄家,夫妻二人被迫流离失所,留下年仅五岁的小微红和爷爷奶奶相依为命。
2008年年底,李长利夫妇在重庆被绑架,后被非法劳教一年半。李长利被非法关押在重庆市北碚西山坪劳教所七大队,刘丽芬被非法关押在重庆市北碚石码坪(音)女子劳教所4大队。
2009年2月25日,李长利被龙泉驿区公安局从重庆市北碚西山坪劳教所劫持回龙泉驿区后,再被非法诬判八年重刑。原本那么幸福美满的家庭在这场中共对“真、善、忍”的打压中,支离破碎。
李长利的母亲已68岁,父亲已73岁,且有心脏病,一激动就会全手发麻,在精神上承受着很大的压力与打击。他们二人都没有什么收入,经济压力很大。既要管自己的小孙女生活费与学费,还要经常送钱给被非法关押的李长利与刘丽芬。
不仅如此,据明慧网报道,龙泉驿区公安分局曾义等人为了获得迫害李长利夫妇二人的所谓“证据”,于2009年1月13日上午10点左右,到李长利家,在没有亲人的监护情况下,盘问李长利年仅5岁半的女儿李微红;问完之后,叫李微红签字并按手印,以此作为“证据”。李长利的父母曾就此事找警察和幼儿园给个说法,但对于这个给孩子造成巨大伤害、严重违反《妇女儿童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性质极其恶劣的犯罪行为,龙泉驿区公安分局最终也不给个说法。
与父母分离已一年多的小微红现在也已经上一年级了。她给爸爸、妈妈的一封信中写道:“爸爸、妈妈:我读小学一年级了,我想你们,你们快回来吧!”
在中国大陆,在信仰“真、善、忍”的法轮功学员中,这样的家庭何止千万。99年7月20日之后,无数的法轮功学员被抓、被关。很多律师和学者指出,镇压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对法轮功学员的抓捕、关押、判刑等等都是违法犯罪的行为。
继高智晟律师为法轮功学员辩护和呼吁以来,现在已有越来越多的律师走出来,秉持正义为大法弟子辩护和维护公道。正义之声正在全国源源不绝的响起。
──原载《明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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