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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错误致溢缴税款者 退税无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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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1月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周永捷台北6日电)立法院今天三读通过修正税捐稽征法第28条条文,纳税人可归责政府机关错误之溢缴税款,税捐稽征机关应自知错误起2年内退还;此类案件约有新台币2.7亿余元溢缴税款可退还。

这项修正条文被外界视为“陈长文条款”,主因起于律师陈长文发现登记在他妻子名下的自用房屋被税捐机关以营业用途课征房屋税,且长达15年,但退税差额依税捐稽征法规定只能退还5年。

财政部日前指出,税捐稽征法第28条有关退税请求权5年时效制度的规范,是在确保秩序安定性并兼具维护人民权益的功能,纳税义务人因可归责于税捐稽征机关或其他政府机关错误而溢缴的税款,如仅退还5年税款,对纳税义务人的保障恐未尽周全,因此,检讨修正退税期限规定。

修正条文增订,如果是可归责于税捐稽征机关或其他政府机关错误而溢缴的税款,税捐稽征机关应自知有错误原因日起2年内查明退还,退还税款不以5年内溢缴者为限。

修正条文也规定,如果是纳税义务人自行适用法令错误或计算错误导致溢缴的税款,因属可归责纳税义务人本身的事由,申请退税期限,仍维持5年的规定。

至于何谓可归责政府机关的错误?财政部次长张盛和日前表示,例如地政机关设为公共设施保留地,但没通报国税局,国税局继续课征,就是政府机关的错误。

张盛和指出,这些可归责地政机关、税捐机关或其他机关课征错误者,经财政部统计,约有1万6400多件,金额约2亿700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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