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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
【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1月1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淑华台北12日电)监察院调查发现,交通部于民国87年与台湾高速铁路公司签订营运合约,未预先审酌高铁展延通车时程造成损失的责任归属,致政府短收百亿元回馈金,今天通过纠正交通部、高铁局。
纠正文指出,交通部与高铁于87年7月23日签订“台湾南北高速铁路兴建营运合约”、“台湾南北高速铁路站区开发合约”,依合约高铁本应以92年6月30日全线通车营运为目标。
但签约后不久,高铁于89年2月1日申请调整通车营运目标为94年10月31日;后又再次延至95年10月31日,最后全线实际营运时间为96年3月2日。
纠正文指出,高铁一再展延通车营运时间,导致政府蒙受回馈金、租金收入的钜额损失,交通部竟也一再同意展延,无视于政府损失。
高铁如依最初合约规定于92年6月30日营运通车,则政府于96年底止,可收取回馈金至少新台币20亿元,加上每届满5年年底收取最低应缴回馈金入库,累计至少1080亿元。以此计算,至122年底由政府收回营运,回馈金的孳息约为260亿元,政府共可收取1340亿元。
但由于交通部、高铁局同意展延,高铁迟至96年3月2日起全线通车营运,因营运第一年实际营运还亏损294亿元,造成政府无法收到回馈金,且以后每满5年年底收取的最低回馈金也因此递延4年。
纠正案文指出,就算到了122年底累计最低应缴回馈金仍为1080亿元,但孳息收入却因回馈金递延给付,孳息可能只有165亿元,政府最后可收取的金额减少为1245亿元。
纠正案认为,交通部及所属的高铁局,维护政府权益不力,有亏职守,依法提出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