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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
【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9月2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名玺台北二十五日电)行政院会今天通过“政府采购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删除现行机关办理招标应有三家以上厂商投标规定,以达成法规松绑、提升采购效率目的。修正草案还新增,采购招标文件可订明节省能源、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措施。
行政院会上午通过政府采购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将送立法院审议。
交通部长毛治国日前表示,政府采购法条文绑死地方整建危桥进度,因地方很可能动辄触法,导致在原物料上涨后,既有预算无法发包工程,才会延宕工期。因此,交通部已将政府采购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列入立法院本会期优先法案。
现行政府采购法规定,必须有三家以上合格厂商投标才可开标决标;但行政院认为,公开招标已充分揭露招标资讯,符合公开透明竞标机制,且实务上为达三家以上规定,厂商可能借他人名义或证件投标凑家数,因此,修正案删除相关规定。
有关“经常性采购,应建立六家以上之合格厂商名单”,修正案也删除相关文字。
不过,修正案新增明订开标后不予决标的情形,也增订若开标后发现招标文件内容有重大瑕疵,或不完备情形,依招标文件规定决标反不符公共利益者,得不予决标。
草案新增第九十六条之一,“机关办理采购,得依案件特性及实际需要,于招标文件订明节省能源、节约资源、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之措施”。
草案也新增第七十条之一,“主管机关为确保工程品质,得指定工程材料项目,由符合标准法所定标准化认证机构认证之实验室办理检(试)验,并出具印有实验室认可标志之检(试)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