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9月2日讯】陈庭芳,贵阳市花溪国际旅行社瑞金南路门市部的承包人。陈庭芳不属于花溪国际旅行社(以下简称花国旅)编制内人员,不享受花国旅任何工资待遇与福利,与花国旅只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承包关系,每年还需向花国旅上缴一万元的承包费。按照国家旅游局相关规定,门市部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与旅行社主体具有同样的经营范围以及经营各项业务的权力。
陈庭芳不是“国有事业企业工作人员”,然而竟于2007年7月12日被贵阳市花溪区公安局以“国有事业企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将陈庭芳刑事拘留;一个半月后,2007年8月17日,花溪检察院以此罪名批准逮捕陈庭芳。
陈庭芳到底犯下何罪遭此大难呢?
事情缘起2006年12月22日,陈庭芳作为花溪国际旅行社瑞金南路门市部的承包人,与贵州智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花溪冰雪艺术节门票代销合同。合同约定在2007年2月17日艺术节开展前15天,陈庭芳承包之门市部须售出3万张门票,否则将赔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随即,陈庭芳在2007年1月8号分别与其他三家旅行社签订了分销门票的合同,并预售了大量团体票。而贵州智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在没有取得花溪区税务局和贵阳市税务局准许印制门票的情况下,私自印制非法门票,门票上既没有税务准印章,亦没有门票价格。并且没有按照代销合同约定,足额提供门票,仅仅于2007年1月19号开始断断续续提供了5000多张非法印制的门票。
因门票为非法印制,加上智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坚持要以现金交换门票,意图把代销合同变更为事实上的包销,陈庭芳中止了冰雪节门票代销业务。
冰雪艺术节展后,2007年3月5日,贵州智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向贵阳市南明区法院起诉花溪国际旅行社、花溪国际旅行社瑞金南路门市部以及陈庭芳,要求三方赔付54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涉及刑事罪,按照先刑事后民事原则,法院应该将案件移交公安部门查办。南明区法院明知智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非法印制门票,不但不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查办,反而认定原告赔偿要求,判三方赔偿智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违约金54万。
既然非法印制的门票上连票价也没印,合同上也没写明门票价格和违约金的赔偿数额,这54万是怎么计算出来的呢?
智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声称他们曾经以60元一张门票向花溪区物价局物价科备过案。这种没有法律效力的证据,居然也被南明区法院完全采信了,他们以在物价局备案每张门票60元的价格,乘以3万张门票,乘以违约金30%,作出赔偿54万的判决。丝毫不顾智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自身在实际销售过程中不断调整票价、曾以最低价格为每张20元销售的事实。
2007年6月4日,南明区法院判决如下,“鉴于被告花溪国际旅行社瑞金南路门市部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而陈庭芳仅是花溪国旅瑞金南路门市部的负责人,故本案的违约责任应由花溪国旅承担。”“贵阳市花溪国际旅行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违约金54万元给贵州智航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10460元,由贵阳市花溪国际旅行社负担。”
被告不服南明区法院判决,提起上诉。至此,被告陈庭芳才醒悟过来,当初签订代销合同的时候,为什么智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要在合同条款上写明:一旦发生经济纠纷,由南明区法院审理。
在陈庭芳等候上诉结果的时候,为了达到迫使陈庭芳支付赔偿金54万的目的,贵阳花溪区公安局于2007年7月12日以“国有事业企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将陈庭芳拘留;一个半月后,花溪区检察院又以此罪名批准逮捕。
陈庭芳被拘留后,花溪公安局并未按照相关法律手续通知其家人。这种行径,简直比绑匪还不如,绑匪绑了人,还会及时通知家属交付赎金。其直系亲属在陈庭芳失踪13天后才得知其下落。陈庭芳在被拘留前一月因肾病动了手术,开了两刀。被拘留以后,还曾在公安医院住院一周治疗。为此陈庭芳亲属向花溪公安局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但花溪公安局的答复是:除非拿54万元来作为取保候审金,否则不予取保候审。
陈庭芳被逮捕一个月后,2007年8月29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南明区法院(2007)南民初字第723号民事判决为:
“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1、撤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决;2、发回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460元退还贵阳市花溪国际旅行社。”
连民事案件都因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然而,做梦也想不到的是,被贵阳市花溪区滥用司法权力错抓错捕的陈庭芳,不但没有因此释放,反而于2008年4月18日被贵阳花溪区法院判处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执行。由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被判缓刑一年的陈庭芳就继续被关押在牢房里,直到4月30日才允许取保候审。
2008年 5月19日陈庭芳刑事案上诉有了结果: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9日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裁定:撤销花溪区法院(2008)花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发回花溪区法院重审。
花溪区公检法胡乱抓人很快,中院撤销了他们的原判要求重审,花溪区法院却拖拖拉拉直到2008年7月11日,才下达刑事裁定书: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08)花刑重字第01号
公诉机关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庭芳,女,1974年10月29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布依族,大学文化,原系贵阳市花溪区国际旅行社瑞金南路门市部经理,住贵阳市太乙巷108号附19号。2007年7月12日因涉嫌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2008年4月30日取保候审。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庭芳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本院于2008年4月17日作出(2008)花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庭芳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一年。被告人陈庭芳不服,提出上诉。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9日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2008)筑刑二终字第101号刑事裁定,裁定撤销我院(2008)花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发回我院重审。重审中,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7月10日作出花检刑撤诉(2008)01号《撤回起诉决定书》。
本院认为: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系因案件事实和证据变化,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审判长:陈阳
审判员:郑惠琴
审判员:吕军叶
二00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玨
花溪区法院这份刑事裁定书,显然想逃避错判责任。所谓的准许花溪区检察院撤回起诉,目的就是让花溪区检察院把责任担当起来。花溪区检察院担当责任的理由也真是好意思说:“系因案件事实和证据变化”。似乎案件事实和证据是某种化学物品,隔了一年就会变化得面目全非。
由于由花溪区检察院采取撤销起诉的方式来了结此案,花溪区法院对检察院的回报就是说他们“无规避法律的行为”。这句法律用语,在这个案件中,翻译成大白话就是说“花溪区检察院没有钻法律的漏洞乱抓人。”
简直是此地无银三百两。
在花溪区委领导授意下,贵阳市花溪区公检法为了拍领导马屁胡乱抓人捕人,滥用司法权力介入经济纠纷,事后为了逃避滥用职权的罪责,又继续互相勾结,互相开脱。
贵阳市花溪区的司法黑暗远不止这一件,这样的司法黑暗不结束,老百姓哪有平安日子可过?
(此文写于2008年7月22日,抱着问题能妥善解决的希望,也为了配合迎接奥运,写完后,我没有立即贴到网上,而是快递给了胡锦涛温家宝贺国强以及贵州纪委和贵阳纪委,并且附上了我的联系方式以及身份证号码。至今一个多月过去了,奥运也结束了,我发出的五封快递,没见一个回音,只好贴到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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