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太法庭就中共迫害法轮功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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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犹太最高法庭
47 Rahel Imenu街
耶路撒冷 93228
电话:02-5661962
传真:0577976007
手机:0506733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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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15日

以色列法轮功修炼者代表中国法轮功修炼者,于2007年7月向作为国际正义法庭、由Rabbi Adin Even Yisrael领导的古犹太最高法院提交诉讼,控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诉状称,尽管法轮功修炼者没有任何反政府的行动,他们所有的活动和意愿就是通过炼功和修真、善、忍获得身体和精神的健康,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却不经任何法律程序逮捕大批法轮功修炼者,将其关入劳改营进行违法暴力侵害、采取所有可能的举动惩罚和镇压法轮功包括谋杀和从活人--法轮功修炼者身上摘除他们的器官。

以色列的法轮功修炼者进一步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世界各国的人提供庞大数目的人体器官。

众所周知,以色列政府过去曾给飞往中国进行器官移植的以色列人支付机票费用或支付将器官运送到以色列的费用。但是以色列后来停止了这种做法,因为他们怀疑器官的来源是囚犯,他们被杀后器官被摘除了。

Arie Eldad教授对中国大量的皮肤移植提出质询,他得到了确实的回答。从其它来源也得到了确切的证据。

新古犹太最高国际法庭同意依据以下原则和事实审理上述申诉:(Avoth犹太圣卷.民刑卷3,14) 说“上帝爱人,人是上帝按他的形象创造的”。(Beloved is man, that he was created in His image. )

a. 法轮功修炼者认为他们被迫害来自两种相反的过程:1. 中国共产党的成员越来越少--那是政府统治的基础。与此相反地是2. 法轮功的成员越来越多,到后期甚至超过了中共人数。以色列法轮功修炼者指出,十年来中共焦虑地观察着这种发展趋势,并在九年前决定采取措施对抗这种趋势。九年前中共的态度突然从热情鼓励的态度转向采取所有措施镇压,包括谋杀和活体摘除法轮功修炼者的器官。

b. 新古犹太最高国际法庭通过书记官向中国大使馆要求其应诉。中国大使馆人员通过其在以色列建立的各种政治关系尽力影响法庭不处理这一案件。以色列驻中国大使Ora Namir夫人也劝说法院方面放弃这一案件,但法院方面没有听取她的建议。

c. 最后中国驻以色列使馆的两位外交人员,一秘和三秘与法院的代表会面。中方人员说中国政府受到了谣言的诽谤。他们声称法轮功修炼者给人带来医学危险,因为他们不让接受传统医学的治疗。

d. 此外中方人员以外交豁免权为由要求不要开展任何法庭程序。

e. 他们还辩称对申诉举行听证会损害中国人民和以色列人民的友好关系。中方代表指出在二战时中国接受了许多以色列难民﹝编注﹞。

法庭不是以色列的政府机构,它是一个独立的义务组织,依据犹太法学作出判断。而犹太法学的理念来自摩西在西奈山(Sinai)被上帝授十戒的圣经旧约之首五卷律法(Torah)。三千年来律法是犹太法律和道德的主要部分。犹太法院历来有独立于政府的传统,这个传统就是无论诉讼人的地位如何,裁决依据的原则是正义。

正如圣经申命记(Deuteronomy 1,17旧约中的一卷,预言)所说:不因对方的权势而影响你的判断,对大人物小人物的申诉都平等地倾听,不惧怕任何人,因为是主在作出判断。(Ye shall not respect persons in judgment; ye shall hear the small and the great alike; ye shall not be afraid of the face of any man; for the judgment is God’s….)我们的传统是强调所有人,犹太人、非犹太人获得公正对待。

f. 因此法院代表回复中方代表:人们应将政府和一个民族区分开。犹太人民感谢中国人民在二战期间帮助在纳粹统治下的犹太难民,并且这也是犹太法庭愿意开庭审理大批中国人受难的原因。

g. 而且我们也研究了要求以外交豁免权为由不审理法轮功修炼者对中国政府的申诉的请求。耶路撒冷希伯来大学国际关系系国际法教授Ruth Lapidot解释说,外交豁免权是指两个独立的国家订立协议,不适用于其它机构的调查。

h. 拒绝前来法庭应诉的中国大使馆向法庭书面提交了声明和磁盘反驳申诉。

i. 因中国领事馆拒绝应诉,使事情变得更复杂。因为按照犹太法学的传统,当争议一方不出庭,法院方面有义务不仅作为客观的法官行事,同时还要作为缺席一方的辩护律师。

j. 法院听取了来到以色列的证人的证词,同时法院也聘请以色列之外的特别法庭听取证词。

k. 法庭听取了过去几年离开中国的几位中国人的证词。这些证人作证他们在中国警察和其它政府人员对待下的种种遭遇,描述了许多对基本人权的侵犯。他们证言他们在没有任何罪名、没有任何违法活动的情况下被虐待。在所陈述的其它事实中也间接证实中国发生摘除人体器官之事。

l. 法庭听取了大卫‧乔高(David Kilgour)专家证词。大卫是著名律师和人权活动家,早期的职业是公诉人,后来担任不同的部长职位,其中一个职位是加拿大亚太司司长。他提供了非直接的证据,一些中国医生的录音。这些录音是在值得尊敬的委员会的监督下录制的。乔高先生被反复询问,被证明是一位可以信赖的证人。法院没有发现任何其作证的不良动机。证人还呈交了包括原始文件,有名的国际机构出具的证明其证言可信的概要等文件。

法院没有发现法轮功修炼者有任何意图或进行任何尝试推翻中国政府。中国政府没有任何理由反对法轮功。

法院进一步陈述,即便法轮功修炼者计划参加反政府活动或他们真的参加了反政府活动,政府目前对法轮功的举动也是违反法律和不讲道德的。目前中国政府对法轮功采取的行动包括:警察的酷刑虐待、大规模的逮捕、包括剥夺睡眠、不同形式的酷刑等各种各样的暴力对待,直至杀害法轮功修炼者摘取器官--全部未经审判。

犹太人不久前在纳粹的手中遭遇过那样的对待:一个过去理性、开放的社会被一个无情的政党所统治。在那样的政党的控制下,德国的军队和警察屠杀了六百万犹太人和几百万其他民族的人。

在纳粹统治的年代,纳粹政府小心地将其罪恶活动隐藏起来,避开公众的耳目。因而不可能获得其罪行的第一手的证词。但是最后进行了纽伦堡审判,迫害和谋杀的真相在多年后大白于天下。

在这样的背景下,法院发现政府进行迫害的案子,运用通常的法则和证明程序是无法伸张正义的。在这种情况下,运用正常的程序意味着“在血腥和罪恶面前塞住耳朵,闭上眼睛”(stopping ones ears from hearing of blood, and shutting ones eyes from looking upon evil以赛亚书33,15)。揭示真相的唯一办法就是倾听间接的、听闻的旁证,因为那是所有可以得到的。这类证据在法学上是可以接受的。

在累计的各类证词和间接证据基础上,犹太国际法庭得出结论:无数的无辜法轮功学员被杀害,其中有些是出于活摘器官的利润而进行的。

根据第七诺亚戒律,法院希望澄清,原则上我们不反对死刑。

法院感到应该明确向中国政府要求保障第七诺亚戒律中给予亚当、给予诺亚、给予全人类的最低自由,那就是:

1. 禁止谋杀
2. 禁止偷盗
3. 公正地对待罪犯
4. 遵循国际通用的人道法律,既不与圣经旧约之首五卷律法(Torah)及人类基本的道德相违背。这些法律包括禁止酷刑、非法没收财产、未经捐赠人同意摘取人体器官。

中国政府必须遵循其2007年春天开始实施的法律,其中规定未经审判不得杀人,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摘取人体器官。

中国政府必须容许国际公共机构派代表团自由地对中国政府机构就上述所提七戒(seven Noahide commandments),也是依据圣经旧约之首五卷律法(Torah)所形成的人权宪章进行调查。代表团有旅行的自由、得到保护的自由,包括引渡任何出面作证或试图作证的人,这些自由可以确保代表团可以按照七戒的原则进行证明。

2008年奥运会还有几周就要召开了。奥运的目的是让世界所有的民族聚集在一起,共同奋斗、相互欣赏、增进和平和手足情谊、减少争斗,用和平的体育而不是战争和暴力引导竞争。

我们的意见是,如果在奥运开幕前人权问题得不到解决,参加奥运就意味着漠视中国侵犯人权、支持镇压。无视无辜之人的鲜血,实际是鼓励更多的流血。我们应该记住1936年很多民族参加希特勒政权下的柏林奥运会被认为是对其政权的肯定。

因此如果在奥运开始前人权问题得不到解决,我们认为运动员、观众和政治领袖参加北京奥运会是间接给世界和平带来危险。

至于中国政府所做的其它事情:镇压西藏、支持达尔弗尔的谋杀、帮助北韩发展核武器,所有这些也在证明法轮功修炼者有关中国政府对人的生命、对各个民族权力进行侵犯的控诉。

﹝编注﹞二战时接受许多以色列难民的是中华民国政府,现在的台湾,而非现在大陆的中共当局。

﹝说明﹞本文翻译自希伯来文的英译本。(//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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